中新網6月6日電 據最高檢官網消息,為(wei) 深入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工作,6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公益訴訟協同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10個(ge) 典型案例,涉及危險廢物、工業(ye) 廢水、大氣、重金屬等汙染整治,農(nong) 用地及自然保護區生態修複,非法采礦治理,城鎮生活垃圾規範處置等問題。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介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辦法》明確規定,對督察移送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檢察機關(guan) 可依法開展公益訴訟。根據最高檢統一部署,全國檢察機關(guan) 聚焦督察反映的問題,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的監督支持補位作用,依法追究違法行為(wei) 人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督促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用法治力量保障督察整改落到實處。
各級檢察機關(guan) 堅持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公益訴訟案件作為(wei) “一把手”工程來抓,聚焦重點問題依法能動履職,截至2022年12月,立案辦理相關(guan) 公益訴訟案件2982件,其中,提起民事公益訴訟100件,向汙染企業(ye) 和個(ge) 人索賠環境損害賠償(chang) 金約8億(yi) 元;立案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2715件,發出訴前檢察建議1790件,助推問題全麵整改、徹底整改。各級檢察機關(guan) 支持有關(guan) 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磋商84件,達成賠償(chang) 協議金額達13億(yi) 餘(yu) 元。
檢察公益訴訟協同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典型案例
1.內(nei) 蒙古自治區檢察機關(guan) 訴包頭某公司危險廢物汙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2.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機關(guan) 訴某公司稀土項目汙染環境公益訴訟係列案
3.海南省三亞(ya) 市人民檢察院訴三亞(ya) 某公司非法侵占自然保護區民事公益訴訟案
4.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訴貴州某公司非法占用農(nong) 用地民事公益訴訟案
5.山西省晉中市檢察機關(guan) 訴某煤氣化公司大氣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6.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訴某石材公司非法占用農(nong) 用地、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7.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袁河沿岸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訴訟案
8.浙江省龍港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新城圍墾區垃圾堆放點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9.上海市鬆江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小昆山鎮垃圾填埋場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10.湖南省檢察機關(guan) 監督支持湘西州人民政府對某錳業(ye) 公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案
內(nei) 蒙古自治區檢察機關(guan) 訴包頭某公司危險廢物汙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危險廢物汙染 專(zhuan) 家論證 企業(ye) 自主修複 調解
【要 旨】
檢察機關(guan) 針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涉及央企的生態環境問題,主動跟進監督,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推動其嚴(yan) 格履行生態環境修複責任,保障督察整改落實到位。
【基本案情】
包頭某公司於(yu) 2017年至2018年在未采取任何防滲措施的情況下,在廠區內(nei) 填埋大修渣處置後廢渣約1.11萬(wan) 噸,環境風險極大。2020年9月至10月,該公司挖掘清理出大修渣處置後廢渣混合物1.32萬(wan) 噸(含被汙染泥土),暫存於(yu) 企業(ye) 固廢存儲(chu) 中心。
【調查和訴訟】
本案線索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移送。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逐級交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包頭市院)辦理。2021年1月24日,包頭市院就該線索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同年2月17日,包頭市院發布訴前公告。
2021年5月,涉案公司委托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大修渣處置後廢渣不屬於(yu) 危險廢物,清理後土壤和地下水檢測結果未超出確定的評估區基線。該意見與(yu)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認定不一致。
鑒於(yu) 該案重大複雜,內(nei) 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內(nei) 蒙古自治區院)於(yu) 2021年6月17日決(jue) 定提級辦理。內(nei) 蒙古自治區院先後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等部門調取《包頭某公司地塊初步調查報告》《廠區及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評估報告》等證據材料,認定非法填埋大修渣處置後廢渣是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汙染的直接原因。同年11月18日,內(nei) 蒙古自治區院邀請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等單位的專(zhuan) 家召開論證會(hui) ,就大修渣處置後廢渣是否屬於(yu) 危險廢物問題進行論證。與(yu) 會(hui) 專(zhuan) 家認為(wei) :包頭某公司的大修渣“無害化”項目是對電解鋁大修渣的處置而非利用,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第六項“具有毒性危險物的危險廢物處置後的固體(ti) 廢物仍屬於(yu) 危險廢物”的規定,大修渣處置後廢渣屬於(yu) 危險廢物。內(nei) 蒙古自治區院經審查認為(wei)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對危險廢物的“利用”和“處置”有嚴(yan) 格的區分,包頭某公司對大修渣“無害化”處理不構成“從(cong) 固體(ti) 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wei) 原材料或燃料”的利用要求,遂決(jue) 定采納專(zhuan) 家論證會(hui) 意見。包頭某公司對專(zhuan) 家論證意見亦予以認可。
內(nei) 蒙古自治區院調查終結後,於(yu) 2021年11月25日將案件交包頭市院審查起訴。同年12月1日,包頭市院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包頭某公司按照危險廢物處置標準對1.32萬(wan) 噸大修渣處置後廢渣混合物依法處置,並對被汙染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修複治理。
在訴訟過程中,包頭某公司委托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修複治理方案》,並表達調解結案意願。2021年12月29日,包頭市院就《修複治理方案》合理性、調解的可行性等問題召開聽證會(hui) ,與(yu) 會(hui) 聽證員一致認可該《修複治理方案》,並認為(wei) 本案可以適用調解。同年12月30日,在法院主持下,包頭市院與(yu) 包頭某公司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對檢察機關(guan) 全部訴訟請求予以確認,並確定包頭市生態環境局作為(wei) 第三方對協議履行情況進行監督。2022年1月5日,法院將《調解協議》依法公告。同年2月14日,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shu) 》。
2022年7月1日,內(nei) 蒙古自治區院對企業(ye) 履行《調解協議》情況跟進核實發現,1.32萬(wan) 噸大修渣處置後廢渣(含附土)全部依法處置,三處填埋廢渣基坑已完成土壤清挖和修複,其中1處已補植複綠。企業(ye) 先後投入6.78億(yi) 元用於(yu) 技改提升,全部治理和修複工作已於(yu) 2022年9月完成並通過驗收。
在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同時,2022年1月11日,內(nei) 蒙古自治區院向內(nei) 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製發社會(hui) 治理類檢察建議,推動內(nei) 蒙古自治區範圍內(nei) 的電解鋁行業(ye) 開展專(zhuan) 項整治,發現並解決(jue) 電解鋁行業(ye) 相關(guan) 環境汙染問題14個(ge) 。
【典型意義(yi) 】
企業(ye) 既是市場經濟的主體(ti) ,也是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ti) 。本案中,檢察機關(guan) 上下聯動,一體(ti) 化辦案,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督促央企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責任;組織召開專(zhuan) 家論證會(hui) ,對鑒定意見的科學性進行評斷,有效解決(jue) 各方對汙染物性質認定意見不一致問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後,經公開聽證,在法院主持下與(yu) 涉案企業(ye) 達成《調解協議》,推動企業(ye) 自主履行生態修複責任。同時,引入行政主管部門作為(wei) 第三方主體(ti) 監督環境修複治理效果,持續跟進監督《調解協議》落實,有效維護了社會(hui) 公共利益。
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機關(guan) 訴某公司稀土項目汙染環境公益訴訟係列案
【關(guan) 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氨氮廢水汙染 以事立案 協同治理 撤回起訴
【要 旨】
檢察機關(guan) 在辦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公益訴訟案件時,針對涉及麵廣、違法主體(ti) 較多、違法事實較複雜的行業(ye) 性生態環境問題,可以由上級人民檢察院以事立案、一體(ti) 化辦理,推動實現係統治理。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下屬企業(ye) 環境管理混亂(luan) 、違法問題突出,存在較大環境風險。其中,C公司、W公司對閉礦項目沒有按照環評要求處理廢水至穩定達標即將廢水處理設施一拆了之;H公司某項目閉礦後雖建有廢水處理設施,但廢水沒有得到完全收集治理;W公司、G公司、H公司部分項目存在廢水收集治理不完全,汙染周邊水環境等問題;Y公司項目發生山體(ti) 滑坡突發事件處置不到位,致使淋洗液溢出外環境。因涉案項目采用原地浸礦回收工藝開采稀土,產(chan) 生的廢水氨氮值高,持續外溢汙染周邊環境。
【調查和訴訟】
本案線索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移送。2021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線索交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廣西自治區院)辦理。廣西自治區院經初步調查後發現,相關(guan) 稀土項目汙染環境的事實客觀存在,行政機關(guan) 通過現場核查、下發整改通知書(shu) 、責令整改、要求編製環境整治優(you) 化方案等方式,督促某公司下屬企業(ye) 整改,但未能徹底整改到位。鑒於(yu) 汙染問題分散在梧州、玉林、賀州、崇左四市,涉及廠礦均屬於(yu) 某公司下屬企業(ye) ,廣西自治區院於(yu) 2021年6月11日以事立案,由檢察長擔任專(zhuan) 案組組長,統籌四個(ge) 市級院和相關(guan) 基層院辦案力量,一體(ti) 化辦理。
專(zhuan) 案組經現場勘驗取樣檢測、調取環評報告和項目關(guan) 停退出方案、詢問當事人、委托鑒定等,查明了涉案稀土項目汙染範圍、汙染時間、汙染物狀況、生態環境損害等情況。經綜合研判,決(jue) 定優(you) 先通過民事公益訴訟推動修複受損的公益。
針對C公司某項目將全部廢水處理設施予以拆除,對采區未進行有效治理,致周邊地表水氨氮持續超標問題,梧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梧州市院)經公告,於(yu) 2021年12月17日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該公司賠償(chang) 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等共計691.46萬(wan) 元。訴訟過程中,C公司全額賠償(chang) 到位,梧州市院依法撤回起訴。
針對Y公司某項目一采區發生山體(ti) 滑坡,部分淋洗液向外環境泄漏,造成周邊地表水氨氮超標問題,玉林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玉林市院)經訴前公告,於(yu) 2021年12月24日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Y公司賠償(chang) 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等共計46.23萬(wan) 元。訴訟過程中,Y公司全額賠償(chang) 到位,玉林市院依法撤回起訴。
針對W公司、G公司、H公司部分項目存在的廢水收集治理不完全,汙染周邊水環境問題,梧州、崇左、賀州三市檢察院支持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磋商。三市生態環境部門分別與(yu) 涉案企業(ye) 簽署賠償(chang) 協議,由相關(guan) 企業(ye) 賠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金共計475.76萬(wan) 元。同時,梧州、崇左、賀州三市檢察院就三市生態環境部門整改初期履職不全麵問題依法啟動行政公益訴訟,推動實現綜合整治。
辦案中,檢察機關(guan) 主動幫助分析查找環境汙染風險隱患,助推某公司及其下屬企業(ye) 投入4290餘(yu) 萬(wan) 元用於(yu) 問題整改及生產(chan) 技術升級改造,從(cong) 源頭上消除氨氮廢水汙染風險。
【典型意義(yi) 】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披露某央企下屬企業(ye) 汙染環境問題後,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積極履職整改,但未能實現公益全部修複目標。廣西自治區院統籌發揮一體(ti) 化辦案機製作用,在全麵查清公益損害事實的基礎上,采取統分結合的方式立案辦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獨特價(jia) 值,依法追究涉案企業(ye) 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推動受損公益得到全麵修複。檢察機關(guan) 在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的前提下,依法撤回起訴,實現案件政治效果、社會(hui) 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
海南省三亞(ya) 市人民檢察院訴三亞(ya) 某公司非法侵占自然保護區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自然保護區破壞 代履行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與(yu) 公益訴訟銜接
【要 旨】
針對違法主體(ti) 破壞自然保護區森林資源,賠償(chang) 權利人未能與(yu) 其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磋商協議、亦未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訴訟的問題,檢察機關(guan) 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違法主體(ti) 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基本案情】
2007年底,三亞(ya) 某公司高爾夫球場項目在未經土地利用規劃許可,未辦理農(nong) 用地轉建設用地、森林用地及環境影響評價(jia) 等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啟動建設,並於(yu) 2008年底建成投入運營。該高爾夫球場建設範圍全部位於(yu) 海南甘什嶺省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甘什嶺保護區)內(nei) ,總占地麵積1588.8畝(mu) ,砍伐破壞林地323.1畝(mu) 。
【調查和訴訟】
2020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部署開展“公益訴訟助推生態環保整治”專(zhuan) 項行動,將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的本案線索交三亞(ya) 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三亞(ya) 市院)辦理。三亞(ya) 市院經調查查明,2007年至2008年高爾夫球場建設過程中,三亞(ya) 某公司被三次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並辦理相關(guan) 手續,但其拒不執行。原三亞(ya) 市國土環境資源局2012年6月、2015年6月分別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wei) 作出行政處罰,累計執行罰款2670.7萬(wan) 元,並於(yu) 2015年至2017年多次責令其停業(ye) 整改進行生態修複,但該公司均未執行且持續經營。2019年6月,甘什嶺保護區管理站對高爾夫球場全麵封停後,三亞(ya) 市林業(ye) 局聯合相關(guan) 單位開展生態修複工作。截至2019年8月14日,共種植8個(ge) 樹種49500株,造林麵積282.6畝(mu) 。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後,三亞(ya) 市人民政府多次召開專(zhuan) 題會(hui) 議研究,並按照反饋要求製定整改方案、整改清單,責令三亞(ya) 市林業(ye) 局依法全麵履職開展整改工作。但三亞(ya) 市林業(ye) 局未及時對該公司違法毀林占地的行為(wei) 履行責令補種、追繳代履行費用等職責。三亞(ya) 市院於(yu) 2020年8月26日向三亞(ya) 市林業(ye) 局發出檢察建議。三亞(ya) 市林業(ye) 局收到檢察建議後,於(yu) 2020年9月18日發布責令該公司繳納生態修複費用的通知,同年10月委托海南省林業(ye) 科學院、三亞(ya) 市林業(ye) 科學院對該公司破壞森林資源情況進行調查,10月22日、11月4日兩(liang) 次與(yu) 該公司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磋商。在磋商無果的情況下,三亞(ya) 市林業(ye) 局於(yu) 2021年11月8日將該案線索移送三亞(ya) 市院。
三亞(ya) 市院於(yu) 2021年11月16日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並發布訴前公告。經鑒定評估,該公司高爾夫球場項目造成323.1畝(mu) 林地和園地遭到損毀,植被群落生物多樣性及物種豐(feng) 富度遭到完全破壞,原有生態服務功能基本喪(sang) 失,區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生態環境損害價(jia) 值總量約3205.92萬(wan) 元。同年12月24日,三亞(ya) 市院向三亞(ya) 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被告三亞(ya) 某公司賠償(chang) 非法侵占甘什嶺保護區造成的林木資源損失、生態修複費用、林地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複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鑒定評估費用等共計3246.92萬(wan) 元。2022年3月14日,三亞(ya) 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jue) ,支持檢察機關(guan) 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判決(jue) 正在執行中,案涉高爾夫球場破壞的323.1畝(mu) 林地生態修複工作已全部完成。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針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的長期破壞自然保護區森林資源的“頑疾”,調查核實後,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guan) 履職。當行政機關(guan) 積極履職,並與(yu) 違法主體(ti) 多次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磋商未果時,檢察機關(guan) 充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補位作用,訴請法院判令違法主體(ti) 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通過專(zhuan) 業(ye) 機構的鑒定評估和充分論證,在訴請賠償(chang) 林木資源價(jia) 值和支付生態修複費用的同時,提出賠償(chang) 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複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的訴訟請求,最大限度實現對森林生態環境的保護。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訴貴州某公司非法占用農(nong) 用地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非法占用農(nong) 用地 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 全麵擔責
【要 旨】
違法行為(wei) 人主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複責任,但未彌補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複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的,檢察機關(guan) 應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全麵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基本案情】
自2014年起,貴州某公司在貴州省清鎮市衛城鎮壇罐窯籌建鋁土礦礦區,2015年正式開采以來,在未取得用地使用審批許可的情況下,非法占用農(nong) 用地654.765畝(mu) 開采鋁土礦。貴州省清鎮市公安局於(yu) 2019年7月依法立案。案發後,該公司補辦相關(guan) 用地手續,取得用地許可審批,同時向土地承包經營農(nong) 戶賠償(chang) 損失,原地異地恢複治理土地。清鎮市公安局於(yu) 2020年11月決(jue) 定撤案。
【調查和訴訟】
本案線索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移送。2021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逐級交由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清鎮市院)辦理。2021年7月6日,清鎮市院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並通過現場實地勘查、調取書(shu) 證、詢問相關(guan) 人員及采礦作業(ye) 人員、無人機拍攝取證等方式查明該公司非法占用農(nong) 用地的事實。經委托鑒定,該公司因非法占用農(nong) 用地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生態修複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複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調查評估費用等共計805.57萬(wan) 元。
經訴前公告,清鎮市院於(yu) 2022年4月1日將本案移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貴陽市院)審查起訴。貴陽市院通過調取壇罐窯礦區所在地村民委員會(hui) 出具的情況說明、貴州某公司壇罐窯礦山項目征地補償(chang) 款兌(dui) 現清單、補植複綠現場照片及驗收報告等證據,查明該公司向土地承包經營農(nong) 戶補償(chang) 了直接經濟損失92.48萬(wan) 元,完成破壞林地原地異地恢複治理麵積515.9畝(mu) ,涉及生態修複費用207.20萬(wan) 元。同時,該公司於(yu) 2018年經國土資源部門批複同意取得了12.1168公頃集體(ti) 土地臨(lin) 時用地使用權2年,支付期間生態價(jia) 值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約18.58萬(wan) 元。
貴陽市院經審查認為(wei) ,該公司雖然采取完善用地許可審批、賠償(chang) 直接經濟損失、完成補植複綠等補救措施,但仍需賠償(chang) 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複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2022年4月26日,貴陽市院依法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該公司賠償(chang) 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複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及調查評估費用共計487.31萬(wan) 元。同年5月18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支持檢察機關(guan) 全部訴求。目前,判決(jue) 已全部執行到位。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聚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的非法占用農(nong) 用地破壞生態環境問題,堅持“損害擔責”原則,在企業(ye) 采取完善用地許可審批、賠償(chang) 直接經濟損失、完成補植複綠等部分修複措施的情況下,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推動企業(ye) 依法全麵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責任,切實修複受損生態環境。
山西省晉中市檢察機關(guan) 訴某煤氣化公司大氣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大氣汙染 依法全麵整改 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要 旨】
針對企業(ye) 違法排汙損害生態環境問題,檢察機關(guan) 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全麵履行監管職責。行政機關(guan) 履職後仍難以達到恢複公益效果時,檢察機關(guan) 應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違法主體(ti) 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山西省晉中市太穀區某煤氣化公司長期將約一半的焦爐煙氣通過私開焦爐旁路擋板的方式直排,焦爐煙氣脫硫設施長期不正常運行,導致粉塵汙染、大氣汙染和周圍環境汙染。
【調查和訴訟】
本案線索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逐級交由山西省晉中市太穀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太穀區院)辦理。太穀區院經初步調查認為(wei) ,某煤氣化公司的行為(wei)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的相關(guan) 規定,負有監管職責的晉中市生態環境局太穀分局(以下簡稱太穀環境局)未依法全麵履職。太穀區院於(yu) 2021年5月19日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並於(yu) 5月24日向太穀環境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該局依法履職。7月5日,太穀環境局書(shu) 麵回複已推動解決(jue) 非法排汙問題,並對該煤氣化公司汙染環境的行為(wei) 處以罰款共計162.5萬(wan) 元,該公司已全部繳納。
鑒於(yu) 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後,該煤氣化公司違法排汙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尚未修複,太穀區院於(yu) 2021年7月29日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同年7月30日發布訴前公告。太穀區院通過走訪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調取執法卷宗、詢問企業(ye) 相關(guan) 人員、現場勘查等方式收集該公司違法排汙損害生態環境的證據。經委托鑒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8日,該公司非法排放二氧化硫約142噸、氮氧化物約90噸,造成環境空氣損害數額約為(wei) 359.76萬(wan) 元。
2021年9月18日,太穀區院將該案移送晉中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晉中市院)審查起訴。同年11月8日,晉中市院向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訟過程中,該公司主動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金359.76萬(wan) 元和鑒定費38萬(wan) 元交至晉中市太穀區國庫中心。因訴訟請求全部實現,同年12月15日,晉中市院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yi) 】
大氣汙染防治是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nei) 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問題後,檢察機關(guan) 及時跟進,針對行政機關(guan) 履職不到位的問題,依法發出檢察建議,推動其有效解決(jue) 案涉企業(ye) 非法排汙問題。同時,依據民法典等追究違法企業(ye) 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責任,將最嚴(yan) 格製度最嚴(yan) 密法治落到實處。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訴某石材公司非法占用農(nong) 用地、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非法采礦 非法占用農(nong) 用地 檢察職能協同 恢複性司法
【要 旨】
對於(yu)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的嚴(yan) 重破壞生態環境的非法占用農(nong) 用地、非法采礦行為(wei) ,檢察機關(guan) 在追究違法主體(ti) 刑事責任的同時,應當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基本案情】
北京某石材公司成立於(yu) 2002年5月,經營範圍為(wei) 來料加工生產(chan) 銷售石材。自2002年9月起,該公司在未辦理任何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違法占用集體(ti) 土地和國有土地進行房屋搭建、場地硬化、堆料、生產(chan) 等活動。2004年至2020年9月,該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燕山山脈牛蹄嶺開采白雲(yun) 岩礦產(chan) 資源,造成山體(ti) 形成陡峭邊坡,岩麵裸露,開采廢料堆積而成的渣堆嚴(yan) 重破壞原生植被,增加區域水土流失風險,生態破壞嚴(yan) 重。
【調查和訴訟】
本案線索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逐級交由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昌平區院)辦理。昌平區院經初步調查認為(wei) ,該公司非法占地、非法采礦的行為(wei) 違反土地管理法、礦產(chan) 資源法等相關(guan) 規定,構成刑事犯罪,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2020年12月16日,昌平區院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
調查期間,昌平區院成立刑事和公益訴訟聯合辦案組,多次前往涉案地點現場勘查,介入偵(zhen) 查,引導公安機關(guan) 取證活動,並加強與(yu) 規劃自然、生態環境、園林綠化及屬地政府的溝通配合,調取該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行政處罰材料,涉案地塊租賃合同、規劃用途、現狀地類、曆年遙感影像圖,土地破壞鑒定意見以及相關(guan) 證明材料50餘(yu) 份,全麵梳理了該公司曆年經營及非法占地、非法采礦行為(wei) 。經委托鑒定評估,該公司非法開采白雲(yun) 岩礦產(chan) 資源總方量為(wei) 152097立方米,礦石量為(wei) 41.07萬(wan) 噸,礦石市場價(jia) 格為(wei) 397.11萬(wan) 元。該公司非法占地、非法采礦破壞行為(wei) 導致評估區域原有植被、土壤遭到破壞,生態係統服務功能喪(sang) 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麵積177.79畝(mu) 。
2021年3月10日,昌平區院發布訴前公告。同年8月26日,昌平區院向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法追究該公司刑事責任的同時,訴請判令該公司承擔賠償(chang) 生態環境修複費、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複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等共計2500餘(yu) 萬(wan) 元。同年11月20日,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2022年4月27日,昌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jue) ,昌平區院訴訟請求獲得全部支持。後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jue) ,提出上訴。同年8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jue) 生效後,昌平區院積極推動賠償(chang) 金的執行,首批賠償(chang) 金1300餘(yu) 萬(wan) 元已執行到位。目前,涉案地塊修複工程已完成,同時建設了生態修複教育基地。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高度重視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在辦案中堅持“恢複性司法”理念。發揮“公益+刑事”橫向一體(ti) 化辦案優(you) 勢,介入偵(zhen) 查,引導取證,並加強與(yu) 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的協作配合,打好維護公益的“組合拳”。在有效打擊違法犯罪的同時,要求違法主體(ti) 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切實維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為(wei) 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貢獻了檢察力量。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袁河沿岸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群眾(zhong) 投訴 非法采砂 檢察職能協同 係統治理
【要 旨】
針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信訪件反映的非法采砂問題,檢察機關(guan) 依法能動履職,加強公益訴訟檢察與(yu) 刑事檢察協同,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全麵履職的同時依法開展刑事立案監督,追究違法行為(wei) 主體(ti) 刑事責任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基本案情】
2009年以來,潘某糾集宜春市袁州區西村鎮範某等10餘(yu) 人,借開辦休閑農(nong) 莊的名義(yi) 在浙贛鐵路與(yu) 袁河河堤之間長期非法采砂,其在附近經營的砂石加工廠違法排放致使河道堵塞且嚴(yan) 重汙染環境。行政機關(guan) 雖然進行了調查並督促整改,但非法采砂問題仍然延續,部分河堤被毀損,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且危及鐵路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4月,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信訪件反映了該問題。收到交辦信訪件後,宜春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宜春市院)通過12345政府服務平台查詢到,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針對涉案區域非法采砂問題的投訴多達17條。2021年11月,宜春市院實地走訪發現多輛大型挖掘機正在采砂,現場已形成50餘(yu) 畝(mu) 、深達10餘(yu) 米的礦坑。因問題線索複雜,當地群眾(zhong) 反映強烈,宜春市院決(jue) 定直接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辦理。經調取砂石加工企業(ye) 和銷售企業(ye) 進料、銷售記錄,查詢砂石運輸車輛行車軌跡,委托對非法采砂持續時間、采砂區域麵積變化等進行衛星遙感監測分析等,宜春市院最終查明潘某、範某等人以開辦休閑農(nong) 莊的名義(yi) ,在西村鎮西村村長期非法采砂,開采麵積達38594平方米,開采砂石超過20萬(wan) 噸,部分河堤被損毀,嚴(yan) 重破壞了當地生態環境,國家礦產(chan) 資源受到損失。
2021年11月30日,宜春市院向宜春市水利局製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行監管職責。因采砂點臨(lin) 近袁河沿岸且開挖麵積較大,水利部門及自然資源部門負有不同監管職責,為(wei) 督促兩(liang) 部門協同履職,2022年1月7日,宜春市院組織召開聽證會(hui) ,進一步厘清了兩(liang) 個(ge) 部門的監管職責。同年1月11日,宜春市院向宜春市自然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因案涉非法采砂問題持續時間長、涉及金額大且生態破壞嚴(yan) 重,宜春市院同時將檢察建議抄送市河長辦。宜春市水利局、宜春市自然資源局高度重視,聯合對非法采砂點進行查處,責令非法采砂點全部停止開采,並督促違法行為(wei) 人采取推平圍堰等方式對沿岸河灘、草地進行生態修複。
為(wei) 強化公益保護效果,宜春市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將相關(guan) 人員涉嫌非法采礦犯罪線索向刑事檢察部門移送。刑事檢察部門收到線索後及時啟動立案監督,促使公安機關(guan) 立案1件17人。針對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賠償(chang) 生態修複費用430餘(yu) 萬(wan) 元。
在個(ge) 案辦理的基礎上,宜春市院在全市部署開展非法采礦破壞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專(zhuan) 項監督活動,目前已立案行政公益訴訟案件20件,挽回被非法開采的礦產(chan) 資源9.36萬(wan) 噸,恢複治理林地、耕地197.4畝(mu) 。同時,創新運用“檢察建議+調研報告”辦案模式,向市委、市政府呈報專(zhuan) 項調研報告,得到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肯定。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主動從(cong)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信訪件中排查發現群眾(zhong) 反複舉(ju) 報的“老大難”問題,立足檢察職能,著力推動問題整改。針對行政機關(guan) 職能交叉、整改落實不及時問題,通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公開聽證等督促行政機關(guan) 全麵協同履職。辦案中,注重檢察職能銜接融合,監督公安機關(guan) 刑事立案,同步介入引導偵(zhen) 查,全麵調查取證,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形成公益保護合力。
浙江省龍港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新城圍墾區垃圾堆放點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垃圾堆放點汙染 暫緩立案跟進監督 協同履職
【要 旨】
當社會(hui) 公共利益受損,行政機關(guan) 啟動整改工作時,檢察機關(guan) 可暫緩立案並跟進監督。當發現行政機關(guan) 整改不到位、不徹底時,應及時督促有關(guan) 部門積極履職,確保整改實效。
【基本案情】
龍港市新城圍墾區垃圾堆放點係配合蒼南垃圾發電廠擴容技改提升而設置的臨(lin) 時堆放點,自2016年4月開始堆放,占地5萬(wan) 平方米。2018年8月,第三方公司根據處置協議啟動對堆放點垃圾進行焚燒處理,後因未達技術要求,而停止裂解處置。2020年9月,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該圍墾區堆放點堆存近20萬(wan) 噸生活垃圾,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嚴(yan) 重破壞。
【調查和督促履職】
本案線索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移送。2021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逐級交由浙江省龍港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龍港市院)辦理。龍港市院收到交辦線索後,通過現場勘查、實地走訪、調取書(shu) 證、詢問相關(guan) 人員等方式調查取證,跟進了解督察問題和行政機關(guan) 履職情況。經調查查明,龍港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案件涉及的垃圾處置負有統一監管職責,該局已啟動清運工作。鑒於(yu) 行政機關(guan) 已經開始履職,龍港市院決(jue) 定暫緩立案。
2021年7月5日,龍港市院再次現場勘查發現堆放點未得到有效整治,剩餘(yu) 垃圾體(ti) 量仍然龐大,社會(hui) 公共利益持續處於(yu) 受侵害狀態。對此,龍港市院及時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辦理。同年7月7日,龍港市院向龍港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製發訴前檢察建議,建議該局加快垃圾堆放點存量垃圾的處理工作,減少垃圾堆放點對周邊環境造成的影響。
因行政機關(guan) 職責交叉,檢察建議發出後,龍港市院兩(liang) 次組織龍港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龍港市自然資源與(yu) 規劃建設局、龍港市新城開發建設中心等單位召開座談協商會(hui) 議,研究處置意見。在檢察機關(guan) 的推動下,上述單位積極協同履職,聯合開展專(zhuan) 項整治行動。截止到2021年7月底,垃圾清運工作已全部完成,累計清理處置垃圾28.575萬(wan) 噸。
經檢察機關(guan) 督促推動,龍港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加大對隨意傾(qing) 倒垃圾等汙染環境案件的辦案力度,並建立智慧渣土管理係統,加強對渣土運輸公司及車輛管控,實現從(cong) 城市治理到城市“智”理的升級。2022年1月,龍港市院再次與(yu) 龍港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龍港市自然資源與(yu) 規劃建設局、龍港市新城開發建設中心等單位座談,共同推動龍港市人民政府在龍港新城設立多處垃圾消納場,從(cong) 源頭上解決(jue) 垃圾傾(qing) 倒治理難題。
【典型意義(yi) 】
龍港作為(wei) 全國首個(ge) “鎮改市”和全國新型城鎮化改革的策源地,撤鎮設市後生態環境基礎設施較為(wei) 薄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垃圾堆放點汙染環境問題後,檢察機關(guan) 及時跟進了解督察整改進展,在行政機關(guan) 已經開始整改的情況下,暫緩立案。當發現行政機關(guan) 整改不及時、不徹底時,及時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督促其依法全麵履職。辦案同時,檢察機關(guan) 積極推動建立正規垃圾消納場,從(cong) 源頭上解決(jue) 垃圾處理無序問題,助推新型城鎮化建設。
上海市鬆江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小昆山鎮垃圾填埋場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垃圾填埋場汙染 氨氮超標 整改責任落實 飲用水水源保護
【要 旨】
針對行政機關(guan) 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進度緩慢,致使社會(hui) 公共利益持續受損的問題,檢察機關(guan) 積極與(yu) 行政機關(guan) 溝通並跟進監督,督促行政機關(guan) 及時完成修複整治工作。
【基本案情】
上海市鬆江區小昆山鎮生活垃圾填埋場位於(yu) 黃浦江上遊斜塘支流邊,所在區域被劃入黃浦江上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占地25畝(mu) ,2000年投入使用,2010年底停用,累計堆放生活垃圾8.5萬(wan) 噸。2011年封場時僅(jin) 作簡單覆土掩埋,無防滲措施,也無滲濾液導流處理設施。2019年4月,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該場周邊水溝內(nei) 廢水氨氮濃度為(wei) 143毫克/升,是地表水V類標準71.5倍。水溝與(yu) 附近河道連通,垃圾滲濾液會(hui) 影響周邊水體(ti) ,對飲用水水源地產(chan) 生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本案線索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移送。2020年3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轉交鬆江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鬆江區院)辦理。鬆江區院經初步調查查明,鬆江區小昆山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小昆山鎮政府)負責該垃圾填埋場的整治工作,其雖組織開展了相關(guan) 工作,但項目招投標以及進場施工等實質性工作未如期推進,公益侵害尚未消除。
2020年4月3日,鬆江區院決(jue) 定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經查,2019年1月和5月,鬆江區相關(guan) 職能部門先後函告小昆山鎮政府涉案垃圾填埋場存在環境汙染隱患。2019年10月,上海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辦就上述問題發出書(shu) 麵通知。2019年10月至11月,小昆山鎮政府委托專(zhuan) 業(ye) 單位對堆場及周邊環境現狀進行監測。同年12月,鬆江區人民政府要求加快整治力度,進一步明確整治主體(ti) 責任及整治進度。根據安排,小昆山鎮政府應於(yu) 2020年1月完成整治工程設計並通過環保評審,2020年2月啟動項目招投標。但至2020年4月鬆江區院立案前,整治方案仍未最終確定,相關(guan) 整治工作亦未能按期推進。對此,鬆江區院先後三次與(yu) 小昆山鎮政府磋商溝通,詳細了解整治工作未能按期推進的原因,督促其及時依法履職,並就開挖整治可能存在二次汙染問題建議其完善整治方案。2020年6月24日,鬆江區院與(yu) 小昆山鎮政府達成由小昆山鎮政府按照整治方案確定的時間節點推進落實、開挖清運垃圾過程中重點防治二次汙染等磋商意見。
2020年7月至9月,小昆山鎮政府組織挖掘清運固體(ti) 廢物19.51萬(wan) 噸,規範處置滲濾液2.68萬(wan) 噸,回填土方11.63萬(wan) 立方。場地平整後,小昆山鎮政府會(hui) 同鬆江區生態環境局、鬆江區綠化和市容局等有關(guan) 職能部門組織專(zhuan) 家進行環境檢測和工程驗收,並邀請鬆江區院現場“回頭看”。經檢測,地下水指標數據下降明顯,基本達標。目前,該處開展了複綠工程,在原地規劃建造了開放式林地,成為(wei) 周邊居民休閑娛樂(le) 的活動場所。
【典型意義(yi) 】
小昆山鎮垃圾填埋場屬曆史遺留問題,地處黃浦江上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nei) 、緊鄰河道和高速公路。針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披露的該問題,檢察機關(guan) 在了解到相關(guan) 部門整改進度緩慢、整治工作尚未實質性推動後,依法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程序,督促整改落實。檢察機關(guan) 數次赴現場勘查,與(yu) 行政機關(guan) 同向發力,並提出完善整治方案的建議,助推其及時開展整治工作,實現了對黃浦江上遊飲用水水源地的有效保護。
湖南省檢察機關(guan) 監督支持湘西州人民政府對某錳業(ye) 公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案
【關(guan) 鍵詞】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錳三角”治理 一體(ti) 化辦案 社會(hui) 治理檢察建議
【要 旨】
針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的曆史遺留問題,檢察機關(guan) 應依法能動履行公益訴訟職責,積極融入地方黨(dang) 政督察整改統一部署,監督支持行政機關(guan) 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
【基本案情】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縣某錳業(ye) 公司距離長江支流酉水(花垣河)不到200米,係花垣縣“錳三角”一家電解錳企業(ye) ,配套建有一期庫用於(yu) 堆放錳渣。因一期庫出現環境安全風險被要求整治,該公司於(yu) 2010年緊挨一期庫修建了二期庫,用於(yu) 處理解決(jue) 一期庫庫底出現的地下水隱患問題。2014年,因錳渣量增加、地下水豐(feng) 富等原因,二期庫庫底引水管破裂致滲濾液總錳、氨氮超標排放至花垣河,該公司自此停產(chan) 無力治理。2017年5月、2020年2月、2021年5月,第一輪、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長江經濟帶生態警示片均指出該錳渣庫汙染環境問題。
【調查和訴訟】
本案線索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移送。2020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逐級交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湘西州院)辦理。湘西州院經初步調查,於(yu) 2021年4月27日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調查中,檢察機關(guan) 查明花垣縣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施工完成二期庫44.9萬(wan) 噸錳渣的回采、轉運、填埋治理工程。
2022年5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湖南省院)根據湖南省委工作部署,進駐花垣縣開展“錳三角”礦業(ye) 汙染綜合整治專(zhuan) 項工作,並將本案列為(wei) 重點案件,成立專(zhuan) 案組集中辦理。專(zhuan) 案組通過調取執法台賬與(yu) 環評、設計、施工等書(shu) 證資料、詢問相關(guan) 人員、現場勘驗、委托鑒定與(yu) 檢測等方式全麵調查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和生態環境損害金額。同時,將該公司涉嫌汙染環境犯罪線索移送刑事檢察部門(目前湘西州院已監督公安機關(guan) 立案)。隨後,專(zhuan) 案組召開案情通報會(hui) 、溝通協調會(hui) 和公開聽證會(hui) 等廣泛聽取各方意見。該公司對檢察機關(guan) 調查認定的案件事實及相關(guan) 證據表示認同,並表示願意承擔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責任。湖南省院研判後認為(wei) ,由政府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不僅(jin) 能使政府擔起主管責任,還能使企業(ye) 負起治理主體(ti) 責任。2022年6月22日,湖南省院函告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湖南省環賠辦)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湘西州政府),督促湘西州政府對該公司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
收到督促函後,湖南省環賠辦積極溝通銜接並致函湘西州政府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湘西州政府多次召開專(zhuan) 題會(hui) 議研究,指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湘西州生態環境局)負責具體(ti) 磋商事宜,並複函請求檢察機關(guan) 給予支持。湖南省院、湘西州院全力支持,並出具《支持磋商意見書(shu) 》。2022年7月26日,湘西州政府組織召開磋商會(hui) 議,結合該公司過錯程度、第三方治理及工程結算審核審計等情況,確定該公司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費用共計3890.97萬(wan) 元。在檢察機關(guan) 的監督支持下,湘西州生態環境局與(yu) 該公司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協議。同年12月9日,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賠償(chang) 協議予以司法確認。
2022年12月13日,湖南省院就花垣縣“錳三角”礦業(ye) 汙染綜合整治中存在的政策執行、產(chan) 業(ye) 引導、行業(ye) 監管、規範執法、溯源治理、責任追究等問題,向湘西州政府製發社會(hui) 治理檢察建議,建議其科學統籌謀劃綜合整治工作,推動礦業(ye) 經濟綠色轉型發展。
【典型意義(yi) 】
湖南省檢察機關(guan) 聚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長江經濟帶生態警示片披露的花垣縣“錳三角”礦業(ye) 汙染曆史遺留問題,立足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全麵摸排起底、調查核實,全方位、全過程監督支持州政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工作,促使企業(ye) 主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責任,為(wei) 有效推進“錳三角”礦業(ye) 汙染綜合整治提供法治實踐樣本。省檢察院結合辦案向州政府製發社會(hui) 治理檢察建議,促進提升依法管礦、依法治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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