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1日電 據中國水利微信公眾(zhong) 號消息,水利部、自然資源部近日印發《地下水保護利用管理辦法》。
《辦法》指出,開發利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ge) 人,以及從(cong) 事地下水節約保護、開發利用管理、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jia) 等活動的水行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辦法》要求,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應當服從(cong) 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上一級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應包括地下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現狀、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存在問題、地下水保護利用目標、主要任務和措施等,對轄區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及治理修複等作出係統部署。
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yan) 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準機關(guan) 批準。
根據《辦法》,區域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等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當與(yu) 地下水資源條件、地下水保護要求相適應。區域工業(ye) 、農(nong) 業(ye) 、畜牧業(ye) 、林草業(ye) 、市政、能源、交通運輸、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專(zhuan) 項規劃涉及開發利用地下水的內(nei) 容,應當與(yu) 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
區域工業(ye) 、農(nong) 業(ye) 、畜牧業(ye) 、林草業(ye) 、市政、能源、交通運輸、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專(zhuan) 項規劃和開發區、新區規劃等,涉及地下水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對地下水需水規模及其合理性、水資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對地下水環境和重要生態係統的影響等進行分析評估,提出論證意見和規劃優(you) 化調整的建議。
《辦法》還明確,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區每五年開展一次地下水超采區劃定,其他地區每十年開展一次。水利部組織開展地下水超采區動態評估,跟蹤地下水超采變化情況。
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nei) ,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期關(guan) 閉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nei) 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地下水限製開采區,應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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