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博覽

應急管理部就《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修改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發布時間:2023-07-25 08:54: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7月24日電 據應急管理部官方微信24日消息,為(wei) 進一步規範生產(chan) 安全事故罰款程序,依法嚴(yan) 格追究生產(chan) 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guan) 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應急管理部組織起草了《生產(chan) 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修改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

  《生產(chan) 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修改征求意見稿)》共25條,主要修改內(nei) 容如下:

  一、關(guan) 於(yu) 執法主體(ti) 。2018年機構改革後,應急管理部履行原國家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guan) 職責;2020年,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更名為(wei)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應急管理部的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為(wei) 適應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需要,《規定》中將適用主體(ti) 明確為(wei) 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二、關(guan) 於(yu) 處罰金額。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進一步加大了對生產(chan) 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力度。根據相關(guan) 法律規定,《規定》對相應的罰款金額予以調整。

  三、關(guan) 於(yu) 情節認定。按照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安全生產(chan) 工作實際,《規定》對屬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yan) 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情形予以細化,明確了8種可以按照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處以罰款情形。

  四、關(guan) 於(yu) 裁量基準。按照《生產(chan) 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相關(guan) 規定,《規定》針對不同情形,明確了裁量基準,同時規定對負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guan) 責任人員,可以下劃相應的幅度處以罰款。

(責編: 王東)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