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美國為(wei) 維持霸權地位,打著民主、自由、人權的幌子,頻繁揮舞非法單邊製裁大棒,不僅(jin) 將矛頭對準與(yu) 美國有商業(ye) 往來的域外國家及其有關(guan) 個(ge) 人、實體(ti) ,還大搞次級製裁,“連坐”與(yu) 美國製裁對象保持正常交往的第三國個(ge) 人與(yu) 實體(ti) ,並對所謂違反者采取司法或執法行動。美國濫施製裁和次級製裁,嚴(yan) 重違反國際法規則,引發國際社會(hui) 廣泛批評。
首先,美國實施的次級製裁沒有合法授權。一般認為(wei) ,國際法允許的製裁包括聯合國安理會(hui)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授權采取的製裁、世貿組織成員根據國際多邊貿易規則中的“國家安全例外”條款采取的貿易製裁、區域性國際組織根據組織章程對成員采取的製裁等。美國次級製裁未得到上述任何一種授權,其法律依據源於(yu) 美國國內(nei) 法,本質上是將國內(nei) 法淩駕國際法之上,嚴(yan) 重違背其承擔的國際法義(yi) 務。
第二,美國實施的次級製裁違反了習(xi) 慣國際法中有關(guan) 域外管轄的原則。根據習(xi) 慣國際法,隻有在管轄國家與(yu) 管轄對象之間存在合理主權利益或實質聯係的情況下,才可對域外的人員、財產(chan) 、行為(wei) 或事項行使立法管轄權。在此基礎上,非經他國同意,一般不得在該國領土上行使執行管轄權。而美國的次級製裁作為(wei) “加強版”單邊製裁,本質上是將執行管轄權擴大到本國領土以外,越權行使域外執行管轄權。
2018年12月1日,華為(wei) 公司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在加拿大溫哥華過境轉機時遭加方無端拘押,前後長達1028天。這是一起由美國一手策劃、加拿大幫助實施的針對中國公民的政治迫害事件,對孟晚舟所謂“欺詐”的指控純屬捏造,目的是打壓中國高技術企業(ye) 、阻撓中國科技發展。在孟晚舟事件中,美國肆意擴張域外管轄權的霸道行徑暴露無遺。華為(wei) 公司有關(guan) 交易既未違反任何加拿大法律,也未在美國境內(nei) 或通過美國企業(ye) 進行,美國的域外管轄依據何在?
第三,美國實施的次級製裁絕非“正當防衛”。習(xi) 慣國際法認可當一國在受到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wei) 侵害時,受害國可援引反措施規則對違法國家進行製裁,這是國際法允許的“正當防衛”。但第三國與(yu) 受美製裁對象的正常商業(ye) 往來既不違反國際法規則,也未對美國造成傷(shang) 害,根本不存在國際不法行為(wei) ,美國不應援引所謂反措施規則為(wei) 其濫用次級製裁正名。
美國憑借其經濟、金融、科技等優(you) 勢對無辜第三國的個(ge) 人、實體(ti) 濫施製裁,嚴(yan) 重違背主權平等、不幹涉內(nei) 政等國際法基本原則,遭到國際社會(hui) 普遍譴責。早在1996年,聯合國大會(hui) 就通過了第51/22號決(jue) 議,否認次級製裁的合法性,呼籲所有國家不要單方麵承認任何國家的域外強製性經濟措施或立法。自1992年以來,聯合國大會(hui) 每年都以壓倒性優(you) 勢通過決(jue) 議,譴責美國對伊朗等國實施製裁所產(chan) 生的域外效力影響到“其他國家的主權、這些國家管轄範圍內(nei) 實體(ti) 或個(ge) 人的正當利益,以及貿易和航行自由”。
麵對美國非法次級製裁,各國紛紛出台相關(guan) 法律予以反製。歐盟於(yu) 2018年更新了《阻斷法案》,並出台配套實施條例,明確要求歐盟機構、實體(ti) 和個(ge) 人不得遵守美國對伊朗、古巴等國的製裁,並可就因此造成的損失尋求司法救濟。此外,英、法、德等國還加緊開發獨立於(yu) 美國的國際支付體(ti) 係,為(wei) 本國與(yu) 被美製裁國家間的合法經貿往來提供保障。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麵對複雜嚴(yan) 峻的國際形勢,我國加強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方麵立法,取得了一係列立法成果。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guan) 係法》明確“對於(yu) 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guan) 係基本準則,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采取相應反製和限製措施”,明確“國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中國公民和組織在海外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針對個(ge) 別國家的霸淩行徑,中國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製裁法》《阻斷外國法律與(yu) 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不可靠實體(ti) 清單規定》等予以反製,並依法對相關(guan) 國家的實體(ti) 或者個(ge) 人采取反製措施。
一時強弱在於(yu) 力,千古勝負在於(yu) 理。美國若繼續濫施製裁,肆意踐踏國際法,必將眾(zhong) 叛親(qin) 離,自食苦果。
(作者 傅 鑄 為(wei) 國際問題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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