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6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9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會(hui) 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hui) 共同發布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行政檢察典型案例。
該批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謝某勝訴山東(dong) 省青島市某區自然資源局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檢察監督案、蔡某文訴黑龍江省大慶市某區某村委會(hui) 行政賠償(chang) 檢察監督案、龔某訴湖北省某縣社會(hui) 保險管理局社會(hui) 保險行政給付檢察監督案、浙江省杭州市某區人民檢察院督促煙草主管部門依法履職檢察監督案、江蘇省無錫市某區人民檢察院督促糾正錯誤行政處罰決(jue) 定檢察監督案。
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行政檢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
謝某勝訴山東(dong) 省青島市某區自然資源局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檢察監督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結果監督 殘疾人權益保護 再審檢察建議 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基本案情】
謝某與(yu) 薛某係夫妻關(guan) 係,生育謝某勝、謝某文等五個(ge) 子女,其中謝某勝係二級精神殘疾人(其法定監護人係其妻子吳某瓊)。薛某於(yu) 2015年12月12日去世。2016年4月,謝某勝、謝某文等兄妹五人與(yu) 其父謝某共同簽署“樓房產(chan) 權辦理登記聲明”,聲明作為(wei) 薛某的法定繼承人,自願放棄對涉案房屋的繼承,由謝某文一人繼承,一致同意在辦理樓房產(chan) 權登記時,將涉案房屋辦理在謝某文名下。2016年7月23日,謝某文與(yu) 社區居委會(hui) 共同向山東(dong) 省青島市某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後變更為(wei) 區自然資源局)申請辦理涉案房屋的產(chan) 權轉移登記,將涉案房屋登記在謝某文名下。2016年12月13日,謝某去世。2017年3月29日,謝某勝以謝某文為(wei) 被告,其他繼承人為(wei) 第三人向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jue) 確認謝某勝在“樓房產(chan) 權辦理登記聲明”上簽字放棄應繼承份額的行為(wei) 無效。2017年7月19日,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jue) ,因謝某勝是二級精神殘疾,其簽署聲明時未經其法定監護人吳某瓊同意,判決(jue) 謝某勝放棄對涉案房屋繼承份額的行為(wei) 無效。
2017年9月7日,謝某勝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區自然資源局將涉案房屋轉移登記至謝某文名下的行政行為(wei) 無效,將涉案房屋確權至謝某勝名下。某區人民法院於(yu) 2017年12月8日作出一審行政判決(jue) ,認為(wei) 民事判決(jue) 雖確認謝某勝放棄繼承份額的行為(wei) 無效,但同時在該判決(jue) 書(shu) 中已寫(xie) 明“原告放棄繼承份額的行為(wei) 無效,但並不影響其他繼承人將涉案房屋份額放棄並將涉案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可見該判決(jue) 並未否定涉案房屋登記在謝某文名下的法律效力。該“樓房產(chan) 權辦理登記聲明”原件現留存於(yu) 某社區居委會(hui) ,並未在辦理涉案房屋轉移登記時向某區自然資源局提交,也不是區自然資源局辦理轉移登記時必須依據的材料。某區自然資源局依據提交的材料作出涉案房屋轉移登記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判決(jue) 駁回謝某勝的訴訟請求。該判決(jue) 已生效。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2021年7月,謝某勝的法定代理人向某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因謝某勝長期住院治療,需家人陪護,未能及時上訴和申請再審,且謝某勝及家人幾年來多次通過信訪途徑期待解決(jue) 問題,最後得到答複是必須通過訴訟途徑解決(jue) 。考慮到謝某勝係精神殘疾人,屬弱勢群體(ti) ,涉案行政原審判決(jue) 可能侵害其合法權益,本案確有監督必要,某區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該案係涉及宅基地拆遷安置、行政登記、房產(chan) 繼承等,案件事實較為(wei) 繁雜,某區人民檢察院先後調取法院民事和行政卷宗、房產(chan) 登記部門的登記資料,並向社區居委會(hui) 調查詢問,查明:1995年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於(yu) 謝某金名下。2010年7月14日,謝某金與(yu) 所在社區居委會(hui) 簽訂《已經拆遷補償(chang) 協議》,分得涉案房屋。謝某文與(yu) 社區居委會(hui) 申請辦理涉案房屋轉移登記時,提交的《拆遷安置補償(chang) 協議》簽訂日期為(wei) 2009年3月16日,載明謝某文通過拆遷安置獲得涉案房屋,該拆遷安置協議與(yu) 《已經拆遷補償(chang) 協議》簽訂日期、主體(ti) 均不相同。另查明,民事判決(jue) 僅(jin) 認定謝某勝放棄對涉案房屋的繼承份額的行為(wei) 無效,但未對謝某勝同意將涉案房屋登記於(yu) 謝某文名下的行為(wei) 予以評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二條、《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不動產(chan) 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等規定,對於(yu) 基於(yu) 法律行為(wei) 發生的不動產(chan) 物權變動的登記,登記機構的審查範圍包括兩(liang) 方麵:一方麵,應當審查當事人的身份、不動產(chan) 權屬現狀等事實;另一方麵,還應審查不動產(chan) 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wei) ,存在法律上認可的物權原因是登記的前提和基礎。本案區自然資源局未對登記材料盡到法定審查義(yi) 務,且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wei) 已發生變化,區法院行政判決(jue) 認定區自然資源局“依據相關(guan) 規定對雙方提交的材料進行了審查,作出轉移登記行為(wei) 並無不當”,屬認定的基本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某區檢察院於(yu) 2021年7月30日向區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並針對區自然資源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過程中未盡審核義(yi) 務發出糾正違法檢察建議。
某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guan) 再審檢察建議,裁定該案再審,並自行啟動對民事案件的再審。2022年10月17日,民事再審判決(jue) 確認謝某勝放棄繼承涉案房屋的行為(wei) 和同意將涉案房屋產(chan) 權辦理在謝某文名下的行為(wei) 均無效。2022年11月29日,區法院行政再審判決(jue) 撤銷原審判決(jue) ,撤銷區自然資源局將涉案房屋轉移登記至謝某文名下的行政行為(wei) 。
【典型意義(yi) 】
住有所居事關(guan) 人民群眾(zhong) 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檢察機關(guan) 在辦理涉殘疾人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監督案件中,應圍繞行政登記行為(wei) 的合法性問題,厘清民事判決(jue) 是否導致行政登記的基礎性原因或事實性依據發生變化,並綜合考量案件基本事實,當事人維權救濟能力和殘疾人權益保護等因素,審查監督必要性,選擇適當監督方式,通過建議法院再審,糾正錯誤判決(jue) ,實質性化解行政爭(zheng) 議,提升辦案質效,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案例二
蔡某文訴黑龍江省大慶市某區某村委會(hui) 行政賠償(chang) 檢察監督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賠償(chang) 訴訟監督 殘疾人危房改造 行政爭(zheng) 議實質性化解
【基本案情】
蔡某文係黑龍江省大慶市某區某村村民,視力二級殘疾。2019年10月21日,蔡某文以2011年某村村委會(hui) 遺漏為(wei) 其申報殘疾人蓋房補貼、蓋房苯板補助、危房改造補貼等款項為(wei) 由,將某村村委會(hui) 起訴至大慶市某區人民法院,請求村委會(hui) 賠償(chang) 上述補貼款項、利息及相關(guan) 費用合計25564元。某區人民法院以該案不屬於(yu)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為(wei) 由,駁回蔡某文的起訴。蔡某文提出上訴,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2020年7月13日,蔡某文以相同訴求向大慶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chang) 訴訟。2020年11月16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認定某村村委會(hui) 副主任在落實貧困殘疾人泥草房改造工作時,沒有認真了解核實殘疾人家庭經濟及住房情況,工作不細致、不嚴(yan) 謹,在上報貧困殘疾人泥草房改造名單時將劉某(蔡某文丈夫)漏報,致使劉某未能獲得相關(guan) 補貼,但原告的起訴明顯超過起訴期限,遂裁定駁回起訴。蔡某文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6月11日,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蔡某文申請再審被駁回,遂向檢察機關(guan) 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大慶市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後,由檢察長親(qin) 自包案,大慶市、某區兩(liang) 級檢察院一體(ti) 化辦理。經調查,某村村委會(hui) 在實施扶貧助殘款物發放行政管理行為(wei) 時,具有行政主體(ti) 資格,蔡某文有權向某村村委會(hui) 主張權利。蔡某文自認2013年聽說此事,其於(yu) 2020年提起行政訴訟,明顯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原審裁判並無不當。但申請人確因村委會(hui) 漏報而未領取到應得的相關(guan) 補貼,其部分訴求具有合理性。為(wei) 避免“程序空轉”,大慶市人民檢察院深入某區住房和建設局、民政局、紀委監委等部門,調查了解某區泥草房改造實施方案、資金發放情況、申請人家庭情況、村幹部處理情況等,推進行政爭(zheng) 議實質性化解。
2022年12月1日,大慶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召開公開聽證會(hui) ,考慮到蔡某文殘疾,且年逾七旬,檢察機關(guan) 將聽證會(hui) 搬到其“家門口”——某村村委會(hui) 。聽證會(hui) 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作為(wei) 聽證員,某區殘聯、民政局、信訪局、住房和建設局的工作人員旁聽。經過聽證調查及說理,某村村委會(hui) 承認其在工作上的過失,並願意進行彌補。蔡某文同意放棄不合理的訴求,與(yu) 村委會(hui) 達成和解協議,並當場向檢察機關(guan) 撤回監督申請。蔡某文之夫劉某視力三級殘疾、肢體(ti) 二級殘疾,兩(liang) 人均無勞動能力,家庭貧困,檢察機關(guan) 協助蔡某文申請了司法救助。
大慶市檢察機關(guan) 以此案為(wei) 契機,與(yu) 某鎮下轄七個(ge) 村委會(hui) 的工作人員進行座談,剖析該案產(chan) 生的原因,共同研究促進農(nong) 村補貼申請、報送工作流程精細化的整改方案。某區人民檢察院與(yu) 區殘聯加強協作,形成《關(guan) 於(yu) 在殘疾人權益保障檢察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共同推動殘疾人事業(ye) 高質量發展;大慶市人民檢察院與(yu) 市婦聯、殘聯等部門製發《國家司法救助與(yu) 社會(hui) 救助銜接工作辦法》,實現救助工作製度化、規範化。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辦理既涉及農(nong) 村貧困殘疾人弱勢群體(ti) ,又涉及司法“程序空轉”的案件,采取檢察長包案、上門公開聽證、上下級院一體(ti) 化推進、一站式服務,一攬子協作的多元舉(ju) 措,將“程序空轉”變為(wei) “峰回路轉”,促成當事人雙方和解,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在辦好個(ge) 案的同時,針對案件反映出的普遍性問題,向案涉相關(guan) 領域深度輻射,加強殘疾人權益保障檢察工作,推進司法救助與(yu) 社會(hui) 救助深度融合,讓公平正義(yi) 真正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
案例三
龔某訴湖北省某縣社會(hui) 保險管理局社會(hui) 保險行政給付檢察監督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訴訟執行監督 醫療費先行支付 司法救助 爭(zheng) 議一攬子化解
【基本案情】
龔某為(wei) 湖北省某縣交通局職工。2016年7月,其外出為(wei) 單位運送材料途中與(yu) 第三人曾某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為(wei) “植物狀態傷(shang) 情程度Ⅰ級”。由於(yu) 曾某未支付醫藥費,龔某向某縣社保局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用。某縣社保局答複應先由第三人曾某進行賠付。龔某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jue) 縣社保局在判決(jue) 生效後三十日內(nei) 從(cong) 工傷(shang) 保險基金中向龔某先行支付醫療費410788元。縣社保局在收到行政判決(jue) 後,決(jue) 定分期給付相關(guan) 醫療費。
2018年4月16日,龔某又向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曾某及王某(係曾某的雇主)承擔交通事故的連帶賠償(chang) 責任,經法院調解達成民事調解協議。但曾某、王某並未履行,龔某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因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chan) ,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龔某向縣檢察院申請民事執行監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wei) 法院民事執行活動在法律上並無不當,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jue) 定。龔某因交通事故致殘,其行政先行支付和民事賠償(chang) 均未得到有效執行。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某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龔某申請民事執行監督案中發現,某縣社保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判決(jue) ,遂決(jue) 定依法開展行政訴訟執行監督。經調查查明,龔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一直處於(yu) 植物人狀態,護理程度為(wei) 完全護理,家庭生活來源全由龔某女兒(er) 一人負擔,生活壓力巨大。法院判決(jue) 縣社保局先行支付醫療費410788元符合《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相關(guan) 賠付標準,但縣社保局決(jue) 定分期支付不利於(yu) 龔某合法權益的保護。曾某、王某確無財產(chan) 可供執行。龔某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執行案一直未有效執行,法院行政判決(jue) 縣社保局先行支付醫療費亦未履行完畢,龔某家庭陷入兩(liang) 難困境。
為(wei) 維護龔某的合法權益,縣檢察院決(jue) 定行政、民事執行監督一體(ti) 推進,行、民糾紛一攬子化解。為(wei) 此,檢察機關(guan) 一方麵與(yu) 其家人進行麵對麵的溝通,開展心理疏導,鼓勵其堅強生活,一方麵與(yu) 縣社保局和曾某、王某溝通,督促其克服困難依法履行相應賠付責任。後組織案件當事人、相關(guan) 單位及人民監督員召開聽證會(hui) ,梳理矛盾糾紛“結點”,商討解決(jue) 問題的可行辦法,並就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shang) ,工傷(shang) 保險醫療費先行賠付與(yu) 侵權人賠償(chang) 責任競合的法律問題,向當事人和縣社保局闡明法律規定和處理意見。最終,龔某家屬認可了工傷(shang) 先行賠付的標準,同意縣社保局3個(ge) 月內(nei) 全部給付,並與(yu) 曾某、王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至此,長達6年的行民交叉執行糾紛終於(yu) 達成行政、民事“雙和解”。2022年1月,曾某、王某賠償(chang) 款全部賠付。4月,縣社保局醫療費全部支付到位。針對龔某的特殊遭遇,縣檢察院協助其依法申請司法救助。
【典型意義(yi) 】
對於(yu) 因第三人侵權發生的工傷(shang) 事故,往往會(hui) 引發工傷(shang) 保險待遇與(yu) 民事侵權責任的競合,在當事人因傷(shang) 致殘需要巨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社保部門應當從(cong) 工傷(shang) 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必要的醫療費用,以保障當事人的及時治療。對於(yu) 行政執行與(yu) 民事執行交叉,法院終結本次民事執行,行政判決(jue) 未得到及時全麵履行的案件,檢察機關(guan) 立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實質性保護,依法能動履職、綜合履職,綜合運用調查核實、釋法說理、公開聽證、司法救助等多元化解方式,聯合相關(guan) 部門,共同促進行政爭(zheng) 議和民事糾紛一攬子解決(jue) ,及時回應殘疾人申請執行人的“急難愁盼”。
案例四
浙江省杭州市某區人民檢察院督促煙草主管部門依法履職檢察監督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違法行為(wei) 監督 借用殘疾人證 煙草專(zhuan) 賣許可 檢察建議 專(zhuan) 項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方某向杭州市煙草專(zhuan) 賣局申領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因不符合《某市煙草製品零售店布局規定》關(guan) 於(yu) “零售店間隔距離不少於(yu) 50米”的規定被駁回。2020年8月,方某了解到殘疾人申領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並無上述間隔距離的限製,遂通過他人聯係到殘疾人泮某,與(yu) 其簽訂虛假的店鋪轉讓合同,並以泮某名義(yi) 在煙草專(zhuan) 賣局申領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浙江省杭州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方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時發現,市煙草局可能存在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的情況,遂將問題線索移送行政檢察部門辦理。檢察機關(guan) 經調查查明,泮某已於(yu) 2021年4月3日死亡,案涉許可證未被收回。經類案梳理,運用大數據手段將浙江省煙草專(zhuan) 賣局網站公示的專(zhuan) 賣許可、收回公告、處罰情況等信息進行碰撞比對,發現涉殘疾人煙草專(zhuan) 賣許可證被收回、處罰的數量占比極少。結合走訪發現,該市煙草專(zhuan) 賣零售戶密度已呈飽和態勢,在殘疾人有優(you) 惠政策的情況下,借用或冒用殘疾人身份騙領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普遍存在。
檢察機關(guan) 審查認為(wei) ,市煙草局對方某申領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予以駁回後,對在同一地址以不具有自主經營能力的高齡殘疾人名義(yi) 申領的情形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yi) 務,在已明知方某係以他人身份騙領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未及時予以撤銷,存在行政履職不到位的情況。2022年4月,某區人民檢察院通過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市煙草局製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對案涉許可證予以撤銷,加大對殘疾人等特殊群體(ti) 申領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的審查監管力度,防止“借用”“冒用”殘疾人身份情形發生。同時,檢察機關(guan) 還組織市煙草局、區殘疾人聯合會(hui) 及相關(guan) 社區召開聯席會(hui) 議,推動開展殘疾人證違法“借用”專(zhuan) 項治理工作,做好殘疾人經營戶的權益保障。
市煙草局采納檢察建議,撤銷案涉許可證,並開展專(zhuan) 項行動,清退異常許可證331本,包括“冒用”殘疾人經營戶68戶,發布《煙草專(zhuan) 賣局異常經營零售戶監管規定》等三項文件,建立長效機製,規範煙草專(zhuan) 賣管理秩序。區殘疾人聯合會(hui) 、相關(guan) 社區共同開展專(zhuan) 項活動,加強殘疾人證核發審查,開展法律風險防控宣講,引導注銷異常殘疾人證,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yi) 】
國家通過適當降低殘疾人市場準入條件,鼓勵殘疾人自主創業(ye) ,是發展殘疾人事業(ye) 采取的特殊幫扶政策,但也是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鑽空子”的地方。借用、冒用殘疾人身份享受政策優(you) 待的行為(wei) ,不僅(jin) 幹擾了正常的行業(ye) 管理秩序,也阻礙助殘優(you) 惠政策的高質量落實,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檢察機關(guan) 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踐行“穿透式”監督理念,注重“行刑銜接”,發現行政機關(guan) 履職不到位情形,以個(ge) 案監督為(wei) 切入口,通過綜合運用調查核實、大數據比對、召開聯席會(hui) 議等方式,推動煙草主管部門開展專(zhuan) 項行動,清退異常許可證,規範殘疾人申領許可證的審查流程與(yu) 日常監管,不斷提升殘疾人就業(ye) 服務質量和效率。同時,檢察機關(guan) 依法能動履職,推動殘聯、社區等加強對殘疾人幫扶政策和普法宣傳(chuan) ,提高殘疾人群體(ti) 法律意識,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五
江蘇省無錫市某區人民檢察院督促糾正錯誤行政處罰決(jue) 定檢察監督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違法行為(wei) 監督 行政處罰 冒用殘疾人身份 類案監督 專(zhuan) 項整治
【基本案情】
“楊某婷”夥(huo) 同他人吸食毒品被江蘇省無錫市某區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並將其送往無錫市拘留所執行。《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被處罰人一欄簽名為(wei) “楊某婷”並捺印。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2022年3月,無錫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楊某萱”涉毒品犯罪時發現,楊某萱有冒用殘疾人楊某婷身份信息接受行政處罰的情形。經內(nei) 部線索移送,行政檢察部門依職權啟動調查查明:楊某婷為(wei) 楊某萱堂妹,係智力三級殘疾。楊某萱冒用楊某婷的身份信息辦理了身份證件,該證件除照片為(wei) 楊某萱本人以外,其他信息與(yu) 楊某婷身份信息完全一致。後楊某萱一直以楊某婷的姓名外出工作,多次涉毒均以楊某婷的身份被公安機關(guan) 行政處罰。某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wei) ,區公安分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時未盡審慎審查義(yi) 務,致使楊某萱多次被行政處罰均係冒用楊某婷之名,行政處罰的主體(ti) 認定錯誤,損害了楊某婷的名譽,應依法予以糾正。2022年3月18日,某區人民檢察院向區公安分局製發檢察建議,建議對楊某萱冒用楊某婷之名的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依法予以更正;在今後的工作中,加大被處罰人身份信息審查力度,建立糾錯機製。區公安分局經清理,先後撤銷包含本案在內(nei) 的4份楊某萱冒用楊某婷之名的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重新作出行政處罰,並函告楊某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guan) 對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依法作出處理。
本案辦理後,某區人民檢察院及時向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報告工作情況,推動市檢察院在全市範圍部署開展“梳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接受行政處罰案件”專(zhuan) 項行動。截至目前,全市共梳理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接受行政處罰案件60餘(yu) 件,通過製發檢察建議糾正8件,其他案件均由公安機關(guan) 自行糾正。
【典型意義(yi) 】
殘疾人因自身原因,在身份被冒用、相關(guan) 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往往很難及時發現。檢察機關(guan) 在履職中,強化“行刑銜接”,踐行“穿透式監督”理念,對於(yu) 發現行政違法行為(wei) 監督線索,尤其是涉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依法能動履職,高質效辦理關(guan) 係殘疾人合法利益的案件,堅持從(cong) 個(ge) 案辦理到類案監督,再到社會(hui) 治理,以點帶麵,解決(jue) 一個(ge) 領域、一個(ge) 環節的普遍性問題,促進提升社會(hui) 治理效能,切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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