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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3-09-15 09:12: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9月14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zhong) 號14日消息,9月11日至15日為(wei) 2023年中國公平競爭(zheng) 政策宣傳(chuan) 周,今年宣傳(chuan) 周的主題是“統一大市場 公平競未來”。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zheng) 典型案例。本次共發布10件典型案例,包括5件反壟斷典型案例和5件反不正當競爭(zheng) 典型案例。

  5件反壟斷典型案例中,3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類案件涉及不公平高價(jia) 、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拒絕交易等4種類型的濫用行為(wei) ,2件壟斷協議類案件分別涉及縱向協議和橫向協議。案件涉及醫藥、殯葬、汽車銷售和建材等行業(ye) ,均與(yu) 民生息息相關(guan) 。5件典型案例主要體(ti) 現了以下三個(ge) 特點:

  第一,回應民生關(guan) 切,堅決(jue) 製止侵害企業(ye) 和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的壟斷行為(wei) 。在“基本殯葬服務”拒絕交易糾紛案、“通用汽車”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商砼聯營”反壟斷行政處罰案中,針對殯葬行業(ye) 公用企業(ye) 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汽車銷售行業(ye) 、建材行業(ye) 的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等壟斷行為(wei) ,依法予以堅決(jue) 製止或者判決(jue) 足額賠償(chang) ,切實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和中小企業(ye) 利益。上述案件可以表明,反壟斷司法對於(yu) 服務保障社會(hui) 民生、維護市場公平競爭(zheng) 秩序、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方麵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強化規則指引,推進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壟斷案件。“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首次闡釋了被訴限定交易行為(wei) 的市場封鎖效果與(yu) 專(zhuan) 利權行使的關(guan) 聯性和判斷方法以及不公平高價(jia) 行為(wei) 認定和規製的基本考慮;“基本殯葬服務”拒絕交易糾紛案,嚐試判令具有獨占地位的公用企業(ye) 承擔在合法合理條件下恢複交易的義(yi) 務;“巴曲酶”原料藥拒絕交易糾紛管轄權異議案,進一步明確了拒絕交易糾紛管轄連結點的確定標準。上述案件的裁判對於(yu) 促進反壟斷法的準確適用具有指引價(jia) 值。

  第三,健全銜接機製,彰顯協同維護公平競爭(zheng) 秩序。“通用汽車”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澄清了反壟斷行政處罰作出後關(guan) 聯民事賠償(chang) 訴訟案件的舉(ju) 證責任,切實減輕原告舉(ju) 證負擔;“商砼聯營”反壟斷行政處罰案,細化了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標準,依法支持反壟斷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上述案件對於(yu) 促進反壟斷行政執法標準與(yu) 司法標準協調統一,推動反壟斷執法司法形成合力,具有積極意義(yi) 。

  5件反不正當競爭(zheng) 典型案例涉及案件類型包括不正當競爭(zheng) 一般條款的適用、混淆、虛假宣傳(chuan) 、侵害技術秘密及網絡不正當競爭(zheng) 糾紛。案件涉及的領域既包括家用電器、短視頻、網絡遊戲、餐飲點評等生活消費領域,也包括診斷試劑等高科技領域。案例主要體(ti) 現了以下三個(ge) 特點:

  第一,有力維護公平競爭(zheng) 市場秩序,充分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西門子”仿冒混淆糾紛案中,人民法院以鼓勵誠信經營為(wei) 導向,強化知名品牌保護,嚴(yan) 厲打擊不誠信的商標攀附、仿冒搭車行為(wei) 。在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獲利及原告損失具體(ti) 數額,但足以認定被告侵權獲利明顯超過法定賠償(chang) 上限的情況下,充分考慮知名度、不正當手段等因素,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光激化學發光分析係統通用液”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中,人民法院闡明技術秘密信息與(yu) 其載體(ti) 文件的關(guan) 係,對於(yu) 合理分配舉(ju) 證責任、加強技術秘密保護具有示範意義(yi) 。

  第二,持續探索完善數據保護規則,服務保障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近年來,人民法院堅持規範與(yu) 發展並重,充分發揮司法職能,妥善審理數據權益不正當競爭(zheng) 案件,積極探索大數據保護司法規則,合理劃分數據權益權屬及邊界。在“刷寶APP”不正當競爭(zheng) 糾紛案中,人民法院探索明確了非獨創性數據集合的法律性質和獨立的經濟價(jia) 值,保護了短視頻平台經營者收集、存儲(chu) 、加工、傳(chuan) 輸數據形成的合法權益,不斷滿足新業(ye) 態新模式司法需求,服務保障數字經濟產(chan) 業(ye) 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積極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規範引導互聯網健康發展。人民法院主動適應互聯網產(chan) 業(ye) 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通過發揮裁判的規範示範引導作用,保障互聯網新技術新業(ye) 態新模式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讓互聯網發展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群眾(zhong) 。在“代練幫APP”不正當競爭(zheng) 糾紛案中,人民法院認定繞開未成年人防沉迷機製及破壞遊戲運營機製的商業(ye) 代練行為(wei) 構成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對互聯網產(chan) 業(ye) 的公平競爭(zheng) 秩序、遊戲產(chan) 業(ye) 的健康發展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保護具有積極意義(yi) 。在“刷單炒信”不正當競爭(zheng) 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及時有效製止影響平台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虛假宣傳(chuan) 行為(wei) ,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護航平台經濟規範、有序發展。

  2023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zheng) 典型案例

  1.“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妥善處理知識產(chan) 權保護與(yu) 反壟斷的關(guan) 係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140號〔揚子江藥業(ye) 集團廣州海瑞藥業(ye) 有限公司、揚子江藥業(ye) 集團有限公司與(yu) 合肥醫工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藥業(ye) 有限公司、南京海辰藥業(ye)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基本案情】揚子江藥業(ye) 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稱揚子江方)起訴稱,其係商品名為(wei) “貝雪”的抗過敏藥物枸地氯雷他定片劑生產(chan) 商。合肥醫工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枸地氯雷他定有關(guan) 專(zhuan) 利,長期以來,該公司及其子公司、關(guan) 聯公司(合稱醫工方)是生產(chan) “貝雪”所必需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的唯一供應方。醫工方除生產(chan) 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外,也生產(chan) 枸地氯雷他定硬膠囊劑。因而,醫工方與(yu) 揚子江方既是涉案原料藥的供需雙方,也是涉案製劑的競爭(zheng) 雙方。醫工方利用其在涉案原料藥市場的支配地位,限定揚子江方隻能向其購買(mai) 涉案原料藥,大幅提高涉案原料藥價(jia) 格,以停止供應涉案原料藥為(wei) 要挾,強迫揚子江方接受與(yu) 涉案原料藥交易無關(guan) 的其他商業(ye) 安排,給揚子江方造成的巨大損失,構成反壟斷法意義(yi) 上的限定交易、不公平高價(jia) 、搭售、附加不合理條件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請求判令醫工方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並賠償(chang) 揚子江方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億(yi) 元。一審法院認為(wei) ,醫工方實施了限定交易、不公平高價(jia) 、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判決(jue) 醫工方立即停止上述行為(wei) 並賠償(chang) 揚子江方6800餘(yu) 萬(wan) 元。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醫工方認為(wei) 其在相關(guan) 市場不具有支配地位,未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請求撤銷原判並依法駁回揚子江方的訴訟請求;揚子江方認為(wei) 一審判賠數額過低,請求改判賠償(chang) 7800餘(yu) 萬(wan) 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wei) ,醫工方在中國境內(nei) 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市場雖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因其麵臨(lin) 來自下遊第二代抗組胺藥製劑市場的較強間接競爭(zheng) 約束,故其市場支配地位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且現有證據難以證明其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一是枸地氯雷他定落入醫工方專(zhuan) 利權保護範圍,醫工方限定揚子江方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nei) 隻能向其購買(mai) 涉案專(zhuan) 利原料藥的行為(wei) 係對專(zhuan) 利權的正當行使,由此產(chan) 生的市場封鎖效果也並未超出專(zhuan) 利的法定排他效力範圍,不構成無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的行為(wei) 。二是綜合考慮漲價(jia) 後的內(nei) 部收益率及價(jia) 格與(yu) 經濟價(jia) 值的匹配度,涉案專(zhuan) 利原料藥初始價(jia) 格係促銷性價(jia) 格的可能性較大,後續漲價(jia) 較大可能係對促銷性價(jia) 格向正常價(jia) 格的合理調整,僅(jin) 憑價(jia) 格漲幅明顯高於(yu) 成本漲幅尚不足以認定不公平高價(jia) 行為(wei) 。三是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醫工方存在將案外項目與(yu) 涉案專(zhuan) 利原料藥銷售作捆綁交易的明示或暗示,故難以認定存在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wei)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jue) ,撤銷一審判決(jue) ,改判駁回揚子江方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yi) 】本案係涉原料藥領域壟斷案件,明確了判斷中間投入品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時對來自下遊市場的間接競爭(zheng) 約束的考量、被訴限定交易行為(wei) 的市場封鎖效果與(yu) 專(zhuan) 利權行使的關(guan) 聯性和判斷方法、不公平高價(jia) 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wei) 認定和規製的基本考慮。該案在妥善處理專(zhuan) 利權保護與(yu) 反壟斷的關(guan) 係,兼顧鼓勵創新與(yu) 保護市場競爭(zheng) ,善用經濟分析輔助判斷壟斷行為(wei) 等方麵作出了有益探索,對於(yu) 促進反壟斷法的準確適用,有力維護藥品市場公平競爭(zheng) 具有積極意義(yi) 。

  2.“基本殯葬服務”拒絕交易糾紛案——公用企業(ye) 拒絕交易行為(wei) 的認定及法律責任承擔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42號〔泉州鯉城立升殯儀(yi) 服務有限公司與(yu) 泉州市集英殯儀(yi) 服務有限公司拒絕交易糾紛案〕

  【基本案情】泉州鯉城立升殯儀(yi) 服務有限公司(簡稱立升公司)主要從(cong) 事殯儀(yi) 中介服務,其起訴主張泉州市集英殯儀(yi) 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集英公司)係提供遺體(ti) 火化等基本殯葬服務的公用企業(ye) ,因立升公司舉(ju) 報集英公司違規收費,集英公司拒絕立升公司代死者親(qin) 屬申辦遺體(ti) 火化業(ye) 務,違反了反壟斷法禁止行政性壟斷的規定,請求判令集英公司恢複為(wei) 立升公司辦理相關(guan) 業(ye) 務並賠償(chang) 經濟損失8萬(wan) 元。一審法院認為(wei) ,立升公司未證明集英公司為(wei) 反壟斷法所規製的行政壟斷的實施主體(ti) ,判決(jue) 駁回立升公司的全部訴請。立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集英公司的拒絕行為(wei) 屬於(yu) 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拒絕交易行為(wei) 。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wei) ,集英公司所處的基本殯葬服務市場屬於(yu) 上遊市場,立升公司提供的殯儀(yi) 中介服務係由基本殯葬服務衍生而來,其所處的殯儀(yi) 中介服務市場屬於(yu) 下遊市場。被訴壟斷行為(wei) 發生於(yu) 基本殯葬服務市場,同時對殯儀(yi) 中介服務市場產(chan) 生影響。集英公司作為(wei) 在泉州市中心市區基本殯葬服務市場具有獨占地位的公用企業(ye) ,其提供的基本殯葬服務是立升公司開展殯儀(yi) 中介服務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務,且立升公司沒有替代選擇。集英公司拒絕為(wei) 立升公司辦理相關(guan) 業(ye) 務,導致立升公司被徹底排除在泉州市中心市區的殯儀(yi) 中介服務市場之外,排除、限製了殯儀(yi) 中介服務市場的競爭(zheng) ,損害了作為(wei) 反壟斷法意義(yi) 上消費者的死者親(qin) 屬的利益,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拒絕交易行為(wei) 。立升公司自成立後一直從(cong) 事殯儀(yi) 中介服務,與(yu) 基本殯葬服務提供者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交易關(guan) 係,恢複原有交易並非強加交易義(yi) 務。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jue) ,撤銷一審判決(jue) ,改判集英公司在符合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ye) 管理規範的條件下恢複立升公司代死者親(qin) 屬申辦遺體(ti) 火化業(ye) 務;同時根據集英公司拒絕交易行為(wei) 的性質、程度、情節、持續時間,酌定集英公司賠償(chang) 因其拒絕交易行為(wei) 給立升公司造成的損失8萬(wan) 元,全額支持了立升公司的賠償(chang) 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yi) 】本案明確了具有獨占地位的公用企業(ye) ,如果是交易相對人開展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務的唯一提供者,判斷其拒絕交易行為(wei) 的反競爭(zheng) 效果時應綜合評判對上下遊市場競爭(zheng) 的影響,以及是否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同時,本案對拒絕交易行為(wei) 的救濟措施以及拒絕交易行為(wei) 造成損失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探索。本案裁判對保障基本民生,規範殯葬行業(ye) 的市場競爭(zheng) 秩序,預防和製止具有獨占地位的公用企業(ye) 實施壟斷行為(wei) 具有積極意義(yi) 。

  3.“通用汽車”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反壟斷後繼民事訴訟中的舉(ju) 證責任分配及賠償(chang) 責任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137號〔繆某與(yu) 上汽通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上海逸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逸隆公司)係上汽通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簡稱通用公司)上海地區經銷商之一。2014年,繆某從(cong) 逸隆公司購買(mai) 涉案車輛。2016年,上海市物價(jia) 局作出處罰決(jue) 定書(shu) ,認定在2014年分銷汽車過程中,通用公司存在與(yu) 上海地區經銷商達成並實施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jia) 格壟斷協議的事實,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wei) ,並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4%的罰款。繆某認為(wei) ,其在2014年從(cong) 逸隆公司處購買(mai) 涉案車輛時,正是通用公司實施上述縱向壟斷協議期間,且購買(mai) 價(jia) 格也是涉案處罰決(jue) 定認定的壟斷價(jia) 格,其合法權益受到了涉案壟斷行為(wei) 的侵害,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通用公司賠償(chang) 其購車損失1萬(wan) 元及維權合理開支7500元,逸隆公司對上述損失承擔補充賠償(chang) 責任。一審法院認為(wei) ,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通用公司最低限價(jia) 對逸隆公司具有拘束力,不足以認定通用公司與(yu) 逸隆公司實施了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jia) 格的壟斷協議,判決(jue) 駁回繆某的訴訟請求。繆某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wei) ,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wei) 的處理決(jue) 定在法定期限內(nei) 未被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已為(wei)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原告在相關(guan) 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據此主張該壟斷行為(wei) 成立的,無需再行舉(ju) 證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在繆某提交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涉案處罰決(jue) 定書(shu) 後,其僅(jin) 需要證明通用公司與(yu) 逸隆公司係涉案處罰決(jue) 定書(shu) 認定的壟斷行為(wei) 實施者,以及繆某因通用公司與(yu) 逸隆公司達成並實施了涉案處罰決(jue) 定書(shu) 認定的壟斷行為(wei) 而受到損害。根據涉案處罰決(jue) 定書(shu) 及在案事實,繆某以壟斷價(jia) 格購買(mai) 了涉案車輛,應當認定通用公司與(yu) 逸隆公司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wei) 。本案係消費者作為(wei) 受害人提起的後續民事賠償(chang) 訴訟,賠償(chang) 金額應當為(wei) 經營者之間限定的非競爭(zheng) 價(jia) 格與(yu) 競爭(zheng) 價(jia) 格之間的差額。繆某購買(mai) 涉案車輛時支付的壟斷價(jia) 格與(yu) 涉案行政處罰決(jue) 定作出後涉案車輛市場價(jia) 格的差額為(wei) 1.2萬(wan) 元,繆某請求賠償(chang) 1萬(wan) 元經濟損失具有一定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jue) ,撤銷一審判決(jue) ,改判支持繆某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yi) 】本案係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罰後,消費者就壟斷行為(wei) 主張損害賠償(chang) 的民事訴訟。本案裁判明確了反壟斷後繼民事訴訟中原告的舉(ju) 證責任,有利於(yu) 切實減輕原告舉(ju) 證負擔,有效強化反壟斷民事救濟,對於(yu) 完善反壟斷領域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製具有現實意義(yi) 。

  4.“商砼聯營”反壟斷行政處罰案——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29號〔重慶江都建材有限公司與(yu)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重慶江都建材有限公司(簡稱江都公司)與(yu) 案外人重慶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簡稱建典公司)是重慶市豐(feng) 都縣內(nei) 僅(jin) 有的兩(liang) 家商砼生產(chan) 企業(ye) ,兩(liang) 公司為(wei) 避免展開價(jia) 格戰於(yu) 2019年4月達成固定商品價(jia) 格、分割銷售市場、分配商砼方量和銷售利潤的協議,此後雙方互派人員到對方企業(ye) 現場監督,確保協議得到執行。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yu) 2019年10月對江都公司、建典公司涉嫌壟斷行為(wei) 啟動調查,認定兩(liang) 公司達成並實施固定銷售價(jia) 格、分割商砼銷售市場的行為(wei) 違反反壟斷法,對江都公司(對建典公司另案處理)作出處上一年度銷售額5%共計12149260.88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jue) 定。江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前述行政處罰決(jue) 定。一審法院判決(jue) 駁回江都公司的訴訟請求。江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wei) ,“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jia) 格”“分割銷售市場”均屬於(yu) 典型的橫向壟斷協議類型,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具有多樣性,約定價(jia) 格變動幅度、采用標準公式或算法計算價(jia) 格的、未經協議方同意不得變更價(jia) 格等亦屬於(yu) “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jia) 格”;約定劃分市場份額、銷售對象、銷售收入、銷售利潤等亦構成“分割銷售市場”。江都公司和建典公司達成固定商品價(jia) 格、分割銷售市場的協議並予以實施,直接導致所在區域沒有價(jia) 格競爭(zheng) ,明顯具有排除、限製價(jia) 格競爭(zheng) 的效果。被訴行政處罰決(jue) 定對江都公司的行為(wei) 定性準確,作出程序合法,處罰結果符合過罰相當原則。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yi) 】本案通過分析當事人達成並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具體(ti) 表現形式,細化了“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jia) 格”“分割銷售市場”等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標準,對於(yu) 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和支持反壟斷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共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zheng) 具有積極意義(yi) 。

  5. “巴曲酶”原料藥拒絕交易糾紛管轄權異議案——拒絕交易糾紛的管轄確定

  【案號】北京知識產(chan) 權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號〔北京托畢西藥業(ye) 有限公司與(yu) 先聲藥業(ye) 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先聲藥業(ye) 有限公司拒絕交易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基本案情】北京托畢西藥業(ye) 有限公司(簡稱托畢西公司)向北京知識產(chan) 權法院起訴稱,托畢西公司是我國唯一具有巴曲酶注射液生產(chan) 資質和生產(chan) 能力的企業(ye) ,先聲藥業(ye) 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先聲集團公司)和江蘇先聲藥業(ye) 有限公司(簡稱江蘇先聲公司)在中國巴曲酶濃縮液原料藥(簡稱巴曲酶原料藥)銷售市場占有100%份額。2021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出處罰決(jue) 定,認定先聲集團公司和江蘇先聲公司拒絕與(yu) 托畢西公司進行交易構成拒絕交易的壟斷行為(wei) 。此後,江蘇先聲公司與(yu) 托畢西公司簽訂2022年購銷合同,但拒絕履行,導致托畢西公司自2022年4月起一直處於(yu) 停產(chan) 狀態。托畢西公司請求判令先聲集團公司、江蘇先聲公司立即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wei) ;連帶賠償(chang) 托畢西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2億(yi) 元。先聲集團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wei) 沒有證據證明被訴拒絕交易行為(wei) 實施地為(wei) 北京,也無證據證明托畢西公司住所地為(wei) 侵權結果發生地,北京知識產(chan) 權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北京知識產(chan) 權法院認為(wei) ,拒絕交易行為(wei) 的侵權結果發生地應是拒絕交易行為(wei) 所直接產(chan) 生的結果發生地。行政處罰決(jue) 定已經認定,先聲集團公司拒絕向下遊製劑企業(ye) 銷售原料藥,使下遊製劑企業(ye) 因無原料藥供應而停產(chan) 。由此可知,本案被訴拒絕交易行為(wei) 對托畢西公司直接產(chan) 生的結果是其作為(wei) 下遊製劑企業(ye) 因沒有原料藥而停產(chan) ,托畢西公司的生產(chan) 工廠位於(yu) 北京市,故托畢西公司因被訴拒絕交易行為(wei) 而遭受的直接侵權結果發生地為(wei) 北京市。北京知識產(chan) 權法院裁定駁回先聲集團公司的管轄異議。先聲集團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典型意義(yi) 】壟斷行為(wei) 損害反壟斷法保護的市場公平競爭(zheng) 秩序、消費者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等法益。本案通過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拒絕交易糾紛的管轄連結點,對拒絕交易類壟斷案件的管轄確定具有參考價(jia) 值。

  6.“西門子”仿冒混淆糾紛案——仿冒混淆行為(wei) 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312號〔西門子股份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與(yu) 寧波奇帥電器有限公司、昆山新維創電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zheng) 糾紛案〕

  【基本案情】核準注冊(ce) 在洗衣機商品上的涉案注冊(ce) 商標“西門子”由西門子股份公司(簡稱西門子公司)及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簡稱西門子中國公司)享有專(zhuan) 用權,經過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西門子公司及西門子中國公司的字號“西門子”亦具有一定的影響。寧波奇帥電器有限公司(簡稱奇帥公司)在其生產(chan) 銷售的洗衣機產(chan) 品、產(chan) 品外包裝及相關(guan) 宣傳(chuan) 活動中使用了“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標識;個(ge) 人獨資企業(ye) 昆山新維創電器有限公司(簡稱新維創公司)銷售了前述被訴侵權產(chan) 品。西門子公司及西門子中國公司以奇帥公司、新維創公司的前述行為(wei) 侵害了其注冊(ce) 商標專(zhuan) 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zheng) 為(wei) 由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賠償(chang) 經濟損失1億(yi) 元及合理開支163000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wei) ,奇帥公司、新維創公司的行為(wei) 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zheng) ,全額支持了西門子公司及西門子中國公司的賠償(chang) 請求。奇帥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wei) ,奇帥公司在洗衣機機身上、商品外包裝及宣傳(chuan) 活動中使用“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分別對西門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鑒於(yu) 奇帥公司在訴訟中拒不提供與(yu) 侵權行為(wei) 相關(guan) 的財務資料,一審法院將在案的媒體(ti) 報道內(nei) 容作為(wei) 銷售總額的計算依據,並按照十五分之一計算被訴侵權產(chan) 品的銷售額占比,進而確定賠償(chang) 額的做法並無不當。雖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侵權獲利及侵權損失,但足以認定奇帥公司因生產(chan) 、銷售被訴侵權產(chan) 品而獲得的利益明顯超過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法定賠償(chang) 最高限額,綜合考慮西門子公司及西門子中國公司企業(ye) 名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奇帥公司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侵權規模、侵權持續時間,並結合洗衣機產(chan) 品的利潤率等因素,一審確定的賠償(chang) 數額並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yi) 】本案是打擊仿冒混淆行為(wei) 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將與(yu) 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e) 名稱中的字號及注冊(ce) 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作為(wei) 字號使用,並從(cong) 事經營活動的行為(wei) 構成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六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同時,在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侵權獲利及實際損失具體(ti) 數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細化了確定賠償(chang) 數額的考量因素。本案裁判對混淆行為(wei) 的認定、賠償(chang) 數額的計算等法律適用問題具有示範意義(yi) 。

  7.“光激化學發光分析係統通用液”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構成技術秘密的技術方案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889號〔科美博陽診斷技術(上海)有限公司與(yu) 程某、成都愛興(xing)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科美博陽診斷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博陽公司)係“光激化學發光分析係統通用液”技術秘密權益人。博陽公司前員工程某離職後進入成都愛興(xing)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愛興(xing) 公司),並向愛興(xing) 公司披露前述技術秘密。愛興(xing) 公司使用前述技術秘密生產(chan) 體(ti) 外診斷試劑盒並予銷售。博陽公司以程某、愛興(xing) 公司前述行為(wei) 構成對其技術秘密權益的侵害為(wei) 由提起本案訴訟。上海知識產(chan) 權法院一審判令程某、愛興(xing) 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技術秘密並共同賠償(chang) 博陽公司經濟損失100萬(wan) 元、維權合理費用30萬(wan) 元。程某、愛興(xing)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wei) ,技術秘密通常體(ti) 現在圖紙、工藝規程、質量標準、操作指南、實驗數據等技術資料中,權利人為(wei) 證明其技術秘密的存在及其內(nei) 容,通常會(hui) 在體(ti) 現上述技術秘密的載體(ti) 文件基礎上,總結、概括、提煉其需要保護的技術秘密信息,其技術秘密既可以是完整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構成技術方案的部分技術信息。權利人在從(cong) 其技術資料等載體(ti) 中總結、概括、提煉秘密信息時,應當允許將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結合現有技術及公知常識形成一個(ge) 完整的技術方案請求保護。權利人從(cong) 其不為(wei) 公眾(zhong) 所知的工藝規程、質量控製標準等技術文件中合理提煉出的技術方案,隻要不為(wei) 社會(hui) 公眾(zhong) 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即可作為(wei) 技術秘密予以保護。博陽公司主張以8個(ge) 完整的技術方案作為(wei) 技術秘密予以保護。經審查,其中的微粒CV值、粒徑等技術信息在相關(guan) 技術文件中均有對應記載,博陽公司結合本領域的現有技術、公知常識,能夠合理總結與(yu) 提煉出上述技術方案,可以作為(wei) 技術秘密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yi) 】本案是製止侵害技術秘密行為(wei) 的典型案例。侵害技術秘密案件審理過程中,技術秘密不為(wei) 公眾(zhong) 所知悉的特征,使技術秘密內(nei) 容的查明問題一直成為(wei) 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確了權利人所主張的構成技術秘密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在多份不同技術文件中記載的不為(wei) 公眾(zhong) 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的基礎上加以合理總結、概括與(yu) 提煉的技術方案。本案裁判對於(yu) 合理分配侵害技術秘密案件的舉(ju) 證責任、切實提高對技術秘密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具有示範意義(yi) 。

  8.“刷寶APP”不正當競爭(zheng) 糾紛案——數據抓取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的認定

  【案號】北京知識產(chan) 權法院(2021)京73民終1011號〔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與(yu) 北京創銳文化傳(chuan) 媒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zheng) 糾紛案〕

  【基本案情】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微播公司)運營短視頻平台抖音APP。北京創銳文化傳(chuan) 媒有限公司(簡稱創銳公司)未經許可,采用技術手段或人工方式獲取來源於(yu) 抖音APP中的5萬(wan) 餘(yu) 條視頻文件、1萬(wan) 多個(ge) 用戶信息、127條評論內(nei) 容並通過刷寶APP向公眾(zhong) 提供。微播公司以創銳公司的前述行為(wei) 構成不正當競爭(zheng) 為(wei) 由提起訴訟。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wei) ,創銳公司的被訴行為(wei) 構成不正當競爭(zheng) ,並判令賠償(chang) 微播公司經濟損失500萬(wan) 元。創銳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chan) 權法院二審認為(wei) ,涉案視頻文件、用戶信息、評論內(nei) 容構成抖音平台的數據集合。該數據集合以非獨創性方式呈現,內(nei) 容能夠單獨檢索,具有獨立價(jia) 值。微播公司通過合法經營,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收集、存儲(chu) 、加工、傳(chuan) 輸抖音平台數據,形成了包括用戶個(ge) 人信息、短視頻和用戶評論在內(nei) 的非獨創性數據集合。該數據集合的規模集聚效應,能夠為(wei) 微播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在市場競爭(zheng) 中形成競爭(zheng) 優(you) 勢。微播公司基於(yu) 涉案非獨創性數據集合形成的競爭(zheng) 性利益,並未在著作權法或者其他知識產(chan) 權專(zhuan) 門法中予以規定,應當屬於(yu) 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保護的合法權益。創銳公司作為(wei) 刷寶APP的運營主體(ti) ,采取不正當手段抓取搬運抖音APP中的非獨創性數據集合的實質性內(nei) 容,攫取了微播公司的競爭(zheng) 資源,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競爭(zheng) 優(you) 勢,損害了消費者福利,破壞了短視頻行業(ye) 的市場競爭(zheng) 秩序。被訴行為(wei) 造成的損害遠遠大於(yu) 消費者及社會(hui) 公眾(zhong) 基於(yu) 該行為(wei) 獲得的利益。因此,創銳公司的被訴行為(wei) 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e) 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北京知識產(chan) 權法院二審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yi) 】本案是規範數據抓取行為(wei) 的典型案例。在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數據已經成為(wei) 一種重要的生產(chan) 資料。隨著數據產(chan) 業(ye) 與(yu) 數據交易的發展,企業(ye) 之間因數據收集、處理、利用而產(chan) 生的法律糾紛日益增多。本案中,人民法院探索明確了非獨創性數據集合的法律性質,區分了著作權法保護的權利與(yu) 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的法益範疇,保護了平台經營者收集、存儲(chu) 、加工、傳(chuan) 輸數據形成的合法權益。本案裁判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規製數據利用行為(wei) 進行了積極探索。

  9.“代練幫APP”不正當競爭(zheng) 糾紛案——網絡遊戲商業(ye) 代練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的認定

  【案號】上海市浦東(dong) 新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5民初13290號〔騰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係統有限公司與(yu) 佛山市南海區北笙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不正當競爭(zheng) 糾紛案〕

  【基本案情】騰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簡稱騰訊成都公司)是《王者榮耀》遊戲著作權人,並授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係統有限公司(簡稱深圳騰訊公司)獨家運營該遊戲。該遊戲向用戶提供免費下載,用戶協議要求實名製登記,並不得將賬號提供給他人做代練代打等商業(ye) 性使用。遊戲配有“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僅(jin) 能在國家新聞出版署規定的時間段內(nei) 登錄遊戲。佛山市南海區北笙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笙公司)運營的“代練幫APP”以“發單返現金”、設立專(zhuan) 區的形式引誘包括未成年人在內(nei) 的用戶通過其平台進行商業(ye) 化的遊戲代練交易並從(cong) 中獲得收益。接單者可以非真實身份登錄涉案遊戲,未成年人亦可接單獲得他人的遊戲賬號繞開“防沉迷”機製進入遊戲並賺取費用。“代練幫APP”通過“安全保證金”等方式保障交易,從(cong) 中抽取一定比例作為(wei) 平台收益。騰訊成都公司、深圳騰訊公司以北笙公司的前述行為(wei) 構成不正當競爭(zheng) 為(wei) 由提起本案訴訟。

  上海市浦東(dong) 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wei) ,《王者榮耀》遊戲內(nei) 設“ELO等級分係統”的公平匹配機製,根據遊戲行為(wei) 數據分析評價(jia) 的競技水平,吸引並積累用戶,最終獲得遊戲收益,這一競爭(zheng) 優(you) 勢應受法律保護。涉案遊戲落實國家關(guan) 於(yu) 未成年人遊戲防沉迷的要求,基於(yu) 此獲得的良好商譽亦應受法律保護。北笙公司通過“代練幫APP”組織商業(ye) 化的代練服務,致使涉案遊戲的實名製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機製落空,妨礙網絡遊戲運營秩序,不利於(yu) 網絡生態治理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同時繞開了《王者榮耀》遊戲的實名製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機製,導致相關(guan) 公眾(zhong) 質疑企業(ye) 的合規運營和社會(hui) 責任承擔。此外,被訴行為(wei) 導致其他實名遊戲用戶無法匹配到水平相當的對手及隊友,無法獲得公平競技的遊戲體(ti) 驗,增加未成年人玩家沉迷遊戲的風險,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北笙公司的被訴行為(wei) 構成不正當競爭(zheng) 。上海市浦東(dong) 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北笙公司賠償(chang) 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98.5萬(wan) 元。一審判決(jue) 後,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yi) 】本案是製止以網絡遊戲商業(ye) 代練方式實施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的典型案例。隨著網絡遊戲產(chan) 業(ye) 的快速發展,商業(ye) 代練行為(wei) 引發的法律和社會(hui) 問題備受關(guan) 注。本案中,人民法院適用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的原則性條款,以被訴行為(wei) 的損害後果和不正當性為(wei) 判斷依據,認定繞開未成年人防沉迷機製及破壞遊戲運營機製的商業(ye) 代練行為(wei) 構成不正當競爭(zheng) 。本案裁判有利於(yu) 維護互聯網產(chan) 業(ye) 的公平競爭(zheng) 秩序、遊戲產(chan) 業(ye) 的健康發展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也體(ti) 現了保護通過公平、誠信、守法經營形成的競爭(zheng) 優(you) 勢的司法導向。

  10.“刷單炒信”不正當競爭(zheng) 糾紛案——利用虛假交易進行虛假宣傳(chuan) 行為(wei) 的認定

  【案號】廣東(dong) 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2)粵0309民初2585號〔上海漢濤信息谘詢有限公司與(yu) 伍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zheng) 糾紛案〕

  【基本案情】上海漢濤信息谘詢有限公司(簡稱漢濤公司)運營的“大眾(zhong) 點評網”是一個(ge) 為(wei) 用戶提供商戶信息、消費點評及消費優(you) 惠等信息服務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平台點評規則要求用戶發布信息時,應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伍某經營的食味先(深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食味先公司)係一家代運營公司,其通過刷虛假交易、虛假好評等方式幫助大眾(zhong) 點評平台內(nei) 經營者快速提高評分、星級,以獲取平台流量。漢濤公司以食味先公司的前述行為(wei) 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zheng) 為(wei) 由提起本案訴訟。訴訟過程中,食味先公司注銷。

  廣東(dong) 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wei) ,用戶點評是大眾(zhong) 點評平台的真正優(you) 勢,點評數據是漢濤公司獲得用戶流量和用戶粘性的重要基礎,漢濤公司對基於(yu) 真實發生的消費評價(jia) 產(chan) 生的平台數據及其衍生出來的商業(ye) 價(jia) 值享有正當合法權益。食味先公司采用虛假交易、“刷好評炒信”等方式幫助大眾(zhong) 點評平台內(nei) 經營者進行虛假商業(ye) 宣傳(chuan) ,快速提高經營者在大眾(zhong) 點評平台的排名及星級,違反平台評價(jia) 規則,影響平台信用體(ti) 係,對平台商業(ye) 模式的正常發展產(chan) 生不利影響,該行為(wei) 構成虛假宣傳(chuan) 的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廣東(dong) 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伍某賠償(chang) 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27880元。一審判決(jue) 後,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yi) 】本案是打擊互聯網環境下利用虛假交易進行虛假宣傳(chuan) 的典型案例。近年來,電子商務領域通過“刷單炒信”方式虛構成交量、交易額、用戶好評,不當謀取競爭(zheng) 機會(hui) 或者競爭(zheng) 優(you) 勢的現象比較突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時、有效製止幫助平台經營者組織虛假交易、“刷好評炒信”等方式不當獲取流量的虛假宣傳(chuan) 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有助於(yu) 引導、促進平台經營者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維護平台經濟的公平競爭(zheng) 和有序發展。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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