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7日電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dang) 委書(shu) 記、董事長劉連舸嚴(yan) 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連舸喪(sang) 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不堅決(jue) 、打折扣,棄守金融風險防控職責,大肆違規插手信貸項目,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金融風險,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不力,嚴(yan) 重破壞所在單位政治生態,私自攜帶違禁書(shu) 刊入境,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出入私人會(hui) 所、接受滑雪和旅遊安排,長期借用管理對象車輛;不按規定報告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徇私錄用調整提拔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ye) ;違規幹預資金借貸,私自留存涉密資料;道德敗壞,家風不正,對親(qin) 屬失管失教;毫無紀法底線,擅權妄為(wei) ,“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職務便利為(wei) 他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等方麵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劉連舸嚴(yan) 重違反黨(dang) 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yan) 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犯罪,且在黨(dang) 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yan) 重,影響惡劣,應予嚴(yan) 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guan) 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hui) 會(hui) 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jue) 定給予劉連舸開除黨(dang) 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黨(dang) 的二十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guan) 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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