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0月24日電(邵萌)上海4歲女童海灘走失的消息公布以來,一直牽動著全網的心。半個(ge) 月後的10月19日,上海浦東(dong) 警方發布警情通報稱,寧波市鎮海區某灘塗發現一具女童遺體(ti) ,經法醫提取女童遺體(ti) 生物特征檢測比對及家屬辨認,確認該遺體(ti) 係浦東(dong) 失蹤女童黃某某。
上海浦東(dong) 警方發布警情通報
盡管譴責家長已於(yu) 事無補,但該事件還是讓“監護人疏忽致兒(er) 童死亡應否擔責”再次成為(wei) 焦點,也產(chan) 生了涇渭分明的兩(liang) 種聲音。一種稱,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對其安全有監管義(yi) 務,呼籲設立“疏忽照顧兒(er) 童罪”;另一種則認為(wei) ,即使入罪,對大多數父母也不足以起到更多預防作用,還會(hui) 造成二次傷(shang) 害。
為(wei) 何因家長監護失職導致兒(er) 童傷(shang) 亡的悲劇時有發生?誰又該為(wei) 隕落的生命負責?
“致命疏忽”遭輿論指責
悲劇為(wei) 何不斷發生?
盡管尚無明確數量統計,但因家長監護失職導致兒(er) 童交通意外、墜亡、被鎖車中因高溫窒息死亡、溺水身亡的不幸事件屢見報端。
2017年,天津一父親(qin) 抱著2個(ge) 孩子在商場欄杆處看夜景,孩子打鬧墜亡;2018年,8歲雙胞胎跟隨母親(qin) 在青島一沙灘遊玩,在母親(qin) 刷手機的幾分鍾內(nei) 溺亡;2021年中秋,深圳一名3歲女童被父母遺忘在車內(nei) 窒息身亡……今年10月,悲劇再次上演,父親(qin) 返回取手機,將4歲女童獨自留在沙灘上,她在水邊摔倒後消失在了海浪中。
海灘失蹤女童。圖源:女童家人社交賬號
在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大學社會(hui) 學院少年兒(er) 童研究中心主任童小軍(jun) 看來,對於(yu) 監護人的兒(er) 童忽視行為(wei) ,目前我國立法上的確存在空白。“與(yu) 兒(er) 童保護相關(guan) 的處罰,現在是零星的,比如刑法裏有一部分與(yu) 未成年相關(guan) 的規定,但更多的是針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相關(guan) 保護性處置,而針對兒(er) 童傷(shang) 害的受害人以及施害人的係統性、科學性的保護或處罰罪名較缺乏。”
她認為(wei) ,兒(er) 童保護即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最核心的就是保護兒(er) 童免遭人為(wei) 傷(shang) 害。“我們(men) 整個(ge) 社會(hui) 對未成年保護的這個(ge) 核心認識十分缺乏,沒有意識到未成年人保護跟我們(men) 每個(ge) 人息息相關(guan) ,而且父母很多時候都有傷(shang) 害兒(er) 童的行為(wei) ,但自己意識不到,隻有孩子出現了明顯的精神或行為(wei) 問題之後,才意識到有些事是做錯了。”
疏忽致兒(er) 童傷(shang) 亡
監護人該不該被追責?
監護人失職致兒(er) 童傷(shang) 亡應承擔何種責任?我國法律是否有相應規定?
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張鴻巍告訴中新網,無論是從(cong) 法理還是情理上看,未成年人都是需要被照顧和保護的特殊群體(ti) 。我國對於(yu) 兒(er) 童監護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職責要求,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都有相應規定。
他指出,“父母責任”通常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上海4歲女童案件的父母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還要看刑法如何評價(jia) 父母因主觀疏忽行為(wei) 而導致的未成年子女喪(sang) 生的後果。
據介紹,就目前刑法規定而言,當未成年人父母或監護人主觀故意且實施了較為(wei) 嚴(yan) 重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wei) 時,刑法給予了嚴(yan) 厲打擊,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shang) 害罪、虐待罪等。而當未成年人父母或監護人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wei) 不具備主觀故意時,刑法的評價(jia) 則較審慎。
“我國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主要強調的還是主觀故意的情況,但對於(yu) 監護人照管上的過失行為(wei) ,如何來追究刑事責任,是空白的,沒有這方麵的具體(ti) 規定。”廣東(dong) 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告訴中新網。
實踐中亦有所體(ti) 現。在2022年刊載於(yu) 《少年兒(er) 童研究》的一篇名為(wei) 《父母監護疏忽行為(wei) 入刑再探討》的文章中,作者整理了2017—2021年的119起父母監護疏忽導致未成年人傷(shang) 亡的案件,發現其中適用刑法的案件僅(jin) 占3.36%。
中新網梳理中國裁判文書(shu) 網類似判決(jue) 書(shu) 也發現,不少兒(er) 童溺亡、墜亡等意外事件中,因監護人未盡到職責的,都被法院認定承擔主要責任。不過,鮮有對父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法理情理存“齟齬”
設“疏忽照顧兒(er) 童罪”可行嗎?
鑒於(yu) 父母監護失職問題頻發,有網友建議設“疏忽照顧兒(er) 童罪”,強化監護人的法律責任。近幾年法律界人士已有類似呼籲,也曾有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交《關(guan) 於(yu) 未成年人監護失職(疏忽)行為(wei) “入刑”的建議》。
張鴻巍介紹,就“(兒(er) 童)疏忽”而言,通常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能提供未成年人生長所需的食物、住所、衣物、醫療護理或監管,以致其健康、安全和福祉受到傷(shang) 害。上海4歲女童案件則屬於(yu) “疏忽”中最嚴(yan) 重的情形——“致命疏忽”(fatal child neglect)。在域外,“致命疏忽”可能被歸類於(yu) “過失殺人罪”等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救生圈資料圖。朱柳融 攝
童小軍(jun) 對此建議持讚成態度。在她看來,我國法律對於(yu) 兒(er) 童的保護仍有提升空間。“現在討論確立疏忽照料罪,是社會(hui) 大眾(zhong) 為(wei) 解決(jue) 這個(ge) 案例提出的建議,其實也是完善我國現有未成年人保護法規政策的建議。我國整個(ge) 的未成年保護製度的建立過程,和現在討論的疏忽照料罪比較類似,引發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的個(ge) 別案例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不過,這也從(cong) 另一方麵說明了我們(men) 的兒(er) 童保護其實是零散的,不係統。”
童小軍(jun) 認為(wei) ,未成年人保護需要有一係列跟未成年保護相關(guan) 的立法,應根據對兒(er) 童的人為(wei) 傷(shang) 害的情形,設立相應的罪名以及量刑的標準。兒(er) 童忽視罪與(yu) 其它的虐待罪等兒(er) 童傷(shang) 害行為(wei) 相比,有一個(ge) 最大的特點,就是施害人主要是監護人或主要照料者。另外,兒(er) 童忽視罪之下包含了照料忽視、情感忽視、醫療忽視、安全忽視、教育忽視、兒(er) 童遺棄六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如確立罪責,也需要考慮不同的情形。“如大家目前關(guan) 注的事件,從(cong) 兒(er) 童忽視的角度,核心是安全忽視或安全疏忽。”
她指出,立法設置“疏忽照顧兒(er) 童罪”這樣的罪責條款,一方麵可以起到懲罰和警示作用,以便係統、科學地去處理類似案件;另一方麵,可以讓從(cong) 事未成年保護工作的人員有法可依,能提前去宣傳(chuan) 、教育,起到預防作用。
“設‘疏忽照顧兒(er) 童罪’有利於(yu) 彌補我國關(guan) 於(yu) 家長因過失行為(wei) 導致未成年人發生危險的法律空白。”朱永平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除了父母,也有可能是其他近親(qin) 屬或機構,不宜過多考慮父母情感問題而選擇忽略其法律責任。隻要負有監護的法律責任,又沒有悉心照顧,導致未成年人危險結果的發生,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他也強調,法律責任的大小應根據監護人主觀過失程度,比如是否能夠預見危險發生,發生危險的意外程度,導致的結果是否嚴(yan) 重等綜合因素認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改中加入“疏忽照顧兒(er) 童”處罰條款,通過輕型犯罪的追究方式,做為(wei) 一個(ge) 過渡。如果之後還有較極端的案例,再過渡到刑法立法來追究。
專(zhuan) 家稱法律不是唯一辦法
兒(er) 童保護是全社會(hui) 的責任
不過,受訪專(zhuan) 家也認為(wei) ,兒(er) 童疏忽防治是一項社會(hui) 命題,僅(jin) 寄希望於(yu) 法律完全解決(jue) 問題不太現實。在入罪之外,也需強化社會(hui) 配套措施,築牢兒(er) 童安全“防護牆”。
童小軍(jun) 指出,很多家長其實是無意識地犯罪或犯錯。如果要追責,一定要弄清楚父母有沒有接受過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guan) 宣傳(chuan) 或教育。“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一定要提前去宣傳(chuan) ,對父母的監護履職過程予以指導,尤其是那些對自身監護傷(shang) 害行為(wei) 缺乏意識的家長,讓家長知道什麽(me) 樣的行為(wei) 可能會(hui) 導致兒(er) 童安全問題,學會(hui) 預防和避免出現這種情況。”
在她看來,在未成年人保護整體(ti) 的工作中,政府有責任和義(yi) 務去開發整個(ge) 社會(hui) 的心智。“首先需要法製健全,啟發民心的製度也要健全,然後再說監護人有沒有遵守法律?如果遵守了怎麽(me) 做?沒有遵守是什麽(me) 原因?如無特殊原因,那當然該處罰。”
她認為(wei) ,兒(er) 童保護是全社會(hui) 的責任,特別是在公共場合。家庭的確第一重要,但在很多時候是無能為(wei) 力的,需要政府來兜底,還需要社區、學校、社會(hui) 組織等做好服務。
張鴻巍建議,預防此類悲劇發生,可以從(cong) 兩(liang) 點做起。一方麵,引導父母更好地履行監護職責,從(cong) 家庭、社會(hui) 、國家層麵為(wei) 未成年人提供一個(ge) 安全、健康、友好的成長環境。另一方麵,在打擊故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件的同時,通過多元立法敦促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避免因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過失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嚴(yan) 重後果。
“從(cong) 長遠來看,適當謹慎借鑒域外經驗,未來或可適時增設‘疏忽照顧未成年子女罪’,以進一步加強父母或監護人的法律意識、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但暫時僅(jin) 限於(yu) 造成未成年子女死亡或重大傷(shang) 殘以追究刑事責任。”張鴻巍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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