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7日電 據最高檢官方微信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中國海警局執法部(下稱“三部門”)聯合印發《辦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證據指引》(下稱《指引》)。《指引》從(cong) 辦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證據種類、取證要求和審查重點等方麵作出具體(ti) 規定,提出明確要求。
《指引》明確,辦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應當遵循證據裁判、全麵客觀、依法規範、權利保障四項原則,並依法列明了公安機關(guan) 、海警機構偵(zhen) 查取證和檢察機關(guan) 審查辦案應當把握的基本遵循,進一步促使辦案人員樹立證據意識。
海上涉砂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采礦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兩(liang) 個(ge) 罪名。《指引》從(cong) 犯罪主體(ti) 、犯罪主觀方麵、犯罪客體(ti) 、犯罪客觀方麵、量刑情節等五方麵分別規定了這兩(liang) 類海上涉砂刑事案件需要重點收集的證據,為(wei) 審查辦理該類案件指明方向。其中,對於(yu) 犯罪主體(ti) ,要甄別是否屬於(yu) 單位犯罪;對於(yu) 犯罪主觀方麵,要查明行為(wei) 人是否具有主觀明知;對於(yu) 犯罪客體(ti) ,要查明行為(wei) 人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對於(yu) 犯罪客觀方麵,要查明行為(wei) 人的盜采經過、盜采價(jia) 值等。
《指引》還對“證明客觀方麵的證據”進行了細化,具體(ti) 包括“證明盜采經過的客觀證據”“證明盜采經過的言詞證據”“證明盜采犯罪數額的證據”三個(ge) 部分。為(wei) 積極回應調研中有些地方提出的“盜采海砂案件中犯罪數額認定困難”這一問題,《指引》單獨設置一節,對如何查清盜采犯罪數額作出詳細規定。
三部門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各級檢察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海警機構要依法嚴(yan) 厲打擊海上涉砂違法犯罪行為(wei) ,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進一步規範、提升海上涉砂刑事案件的辦理質效。
以下為(wei) 《指引》原文:
關(guan) 於(yu) 印發《辦理海上
涉砂刑事案件證據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中國海警局各分局、直屬局,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警局:
為(wei) 深入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推進海洋法治建設,依法嚴(yan) 厲打擊海上涉砂違法犯罪行為(wei) ,進一步規範涉砂類案件辦理工作並提高辦案質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海警局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共同製定了《辦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證據指引》。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組織學習(xi) ,結合實際參照適用。
具體(ti) 辦案過程中,各級檢察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和海警機構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偵(zhen) 查機關(guan) 偵(zhen) 辦涉砂刑事案件時要加強串並、研判,注重深挖徹查,依法收集、固定、完善相關(guan) 證據,依法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不斷提升辦案質量。檢察機關(guan) 對偵(zhen) 查機關(guan) 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要全麵客觀審查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決(jue) 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中國海警局執法部
2023年10月23日
辦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證據指引
為(wei) 依法嚴(yan) 厲打擊海上涉砂違法犯罪活動,規範盜采海砂犯罪案件和相關(guan)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辦理工作,確保案件辦案質效,根據有關(guan) 法律規定,結合辦理涉砂類案件執法、司法實踐,現就海上涉砂類犯罪常見多發的非法采礦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證據問題,製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則
檢察機關(guan) 、偵(zhen) 查機關(guan) 要堅持嚴(yan) 格依法辦案,強化證據意識和程序意識,嚴(yan) 格落實證據裁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則,統一執法司法標準,確保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相統一。
(一)證據裁判原則
要將證據作為(wei) 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基礎,以事實為(wei) 根據、以法律為(wei) 準繩,認定犯罪的事實和情節都應當有相應證據證明,無證據證明的事實和情節不得認定。
(二)全麵客觀原則
要全麵客觀收集、提取、移送、審查與(yu) 案件定罪量刑有關(guan) 的證據材料,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以及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不得選擇性取證和選擇性移送。
(三)依法規範原則
要合法、科學、規範地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依法規範適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嚴(yan) 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隱瞞證據和偽(wei) 造證據。
(四)權利保障原則
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訴訟參與(yu) 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確保司法公正。
二、證明犯罪客體(ti) 方麵的證據
(一)非法采礦罪
盜采海砂犯罪案件侵犯的客體(ti) 為(wei) 海砂開采的管理秩序、國家對海砂資源享有的所有權以及海洋生態環境等,應當重點收集以下證據:
1.相關(guan) 礦產(chan) 資源主管機關(guan) 出具的批準文件或情況說明,證明涉案主體(ti) 是否具有采砂資格、海域使用權等;
2.涉案企業(ye) 營業(ye) 執照、經營許可證以及相關(guan) 工程施工批準文件、有關(guan) 施工範圍的設計方案等,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明知公司有無相關(guan) 采砂資格、是否超過經營範圍、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變相采砂;
3.相關(guan) 礦產(chan) 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等,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wei) 被行政機關(guan) 作出否定性認定。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侵犯的客體(ti) 為(wei) 正常的司法辦案秩序,應當重點收集以下證據:
1.涉案海砂情況,包含數量、價(jia) 值、特征等;
2.涉案海砂非法占有情況,包含占有的時間、地點以及來源、流向等。
三、證明犯罪客觀方麵的證據
(一)非法采礦罪
盜采海砂犯罪案件在客觀方麵表現為(wei) 違反礦產(chan) 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且情節嚴(yan) 重,應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盜采的行為(wei) ,盜采的對象是非法開采的海砂以及盜采的價(jia) 值達到“情節嚴(yan) 重”的標準,應當重點收集以下證據:
1.證明盜采經過的客觀證據
①偵(zhen) 查機關(guan) 海上查緝時需攝錄查緝過程視頻,並對視頻內(nei) 容進行相應說明;
②調取現場相關(guan) 視頻,包括船載監控錄像、碼頭監控錄像及周邊的視頻監控資料或無人機偵(zhen) 查拍攝的視頻資料;
③偵(zhen) 查機關(guan) 查緝時需全麵搜查涉案船舶、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車輛等相關(guan) 場所,製作《搜查筆錄》和查封、扣押清單;
④扣押航海日誌、船上通訊導航設備等,證明涉案船舶航行中所處的位置、停留時長、航向、航速及機器運轉、船上貨物的裝卸等情況;
⑤調取采(運)砂船進出港記錄、船舶軌跡圖及經緯度標識圖,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wei) 軌跡及相關(guan) 盜采、運輸的區域等與(yu) 案件管轄相關(guan) 的證據;
⑥扣押電腦、U盤、網絡存儲(chu) 器等可能存儲(chu) 犯罪證據的電子設備;
⑦扣押涉案船舶、船舶證件,船舶買(mai) 賣、租賃合同等,並向船舶主管機關(guan) 調取船舶登記情況、相關(guan) 船舶證書(shu) 等證明材料,特別是應對涉案船舶的犯罪性、關(guan) 聯性、功能性方麵進行取證,為(wei) 認定涉案財物是否屬於(yu) 作案工具提供依據;
⑧扣押涉案人員的手機,依法進行手機電子數據的提取、固定及電子數據恢複工作,調取其中能夠證明相關(guan) 犯罪事實的通話記錄、短信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通訊信息;
⑨調取涉案人員的支付寶、微信、銀行卡等資金賬戶的資金交易明細、海砂銷售賬本、賬單等,證明盜采海砂的去處以及盜采價(jia) 值等事實;
⑩扣押贓物海砂、扣押或凍結涉案人員的銀行賬戶內(nei) 涉案款項或相關(guan) 現金等贓款,證明盜采海砂的價(jia) 值及銷贓獲利情況;
現場勘驗、檢查等筆錄,包括但不限於(yu) 涉案船舶勘驗、檢查筆錄、案發地點勘驗、檢查筆錄、涉案海砂提取或扣押筆錄。相關(guan) 筆錄記錄內(nei) 容應當詳實、人員簽字齊全,其中涉案海砂提取或扣押筆錄要針對每條船分別提取、扣押樣本,禁止讓船員幫忙取樣,抽取樣本現場封存編號、稱重,並及時移送進行砂石性質鑒定。
2.證明盜采經過的言詞證據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包括但不限於(yu) 股東(dong) 、船主、中介、業(ye) 務員、船長、船上負責人員、其他擔任一定職務的船員、上遊出售海砂人員、下遊知情購買(mai) 海砂人員的供述與(yu) 辯解,涉嫌單位犯罪的,還應包括單位主管人員的供述與(yu) 辯解等。偵(zhen) 查機關(guan) 在押解途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待到達執法辦案場所後開展全麵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在訊問過程中,要注意訊問以下內(nei) 容:
①問明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情況,實施犯罪行為(wei) 的主觀心態以及對犯罪後果的認識程度,包括作案的動機、目的等主觀情況;
②問明共同犯罪情況,包括共同犯罪嫌疑人(出資者、組織者、主要實施者)的基本情況、組織架構,“采、運、銷”各個(ge) 環節的連接和實施方式,各個(ge) 環節共同犯罪的起意、預謀、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每個(ge) 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③問明非法“采、運、銷”海砂的詳細經過,包括時間、地點、關(guan) 係人、次數、采運砂量、現場環境、運輸路線、起止時間、實施方式、使用工具等;
④問明所采海砂的銷售渠道、獲利情況、結算方式、資金賬目往來數量、方式,贓款的流向;
⑤問明涉案船舶的特征、數量、來源、登記、實際權屬和改裝等情況;
⑥問明采礦許可證、開采海域使用權證等證件是否齊全,采礦證規定的開采時間、期限、地點、數量等情況;
⑦問明犯罪嫌疑人的采礦從(cong) 業(ye) 經曆,對辦理海域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等手續的知曉程度、參與(yu) 涉砂違法犯罪活動和受行政處罰次數;
⑧問明是否存在知情人、關(guan) 係人等證人;
⑨問明阻礙執法部門執行公務的情況;
⑩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供述或辯解。
(2)證人證言,包括但不限於(yu) 一般船員、下遊不知情收購海砂人員、購買(mai) 運輸保管過程中的工作人員、財務人員、親(qin) 屬、朋友等知情人員、舉(ju) 報人員、海上執法人員等證言。在詢問過程中,要注意詢問以下內(nei) 容:
①問明“采、運、銷”各個(ge) 環節的作案動機、時間、地點、人物、實施方式、次數、數量的詳細經過;
②問明何時、何地、何人實施“采、運、銷”等環節犯罪的詳細經過;
③問明船舶買(mai) 賣、租賃的情況;
④問明犯罪嫌疑人逃避監管和處罰的情況;
⑤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3.證明盜采犯罪數額和生態環境損害後果的證據
對於(yu) 涉案海砂價(jia) 值,有銷贓數額的,一般根據銷贓數額認定;對於(yu) 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海砂市場交易價(jia) 格和數量認定,應當重點收集以下證據:
①對涉案砂石性質委托相關(guan) 部門進行鑒定或認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盜采的係海砂及海砂的成分;
②偵(zhen) 查機關(guan) 要及時查扣盜采的海砂實物,對查獲的海砂進行稱重,根據運輸船隻的吃水線或者其他有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稱重結果認定海砂的重量,稱量過程需要同步錄音錄像並隨案移送光盤;
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微信、支付寶、銀行卡交易明細、相關(guan) 賬本等客觀證據進行梳理,全麵查清以往盜采海砂的噸數和銷售價(jia) 值,相關(guan) 成本不予扣除;
④對尚未銷贓的海砂,委托當地政府相關(guan) 部門所屬價(jia) 格認證機構進行海砂價(jia) 格認定,或者委托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門出具報告,並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認定時,以盜采行為(wei) 終了時或者采挖期間當地海砂平均市場價(jia) 格為(wei) 基準;
⑤查證的海砂盜采重量和銷贓數額或者價(jia) 格認定結論要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關(guan) 證人確認;
⑥涉嫌犯罪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案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行政主管部門、檢察機關(guan) 可商請偵(zhen) 查機關(guan) 依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等規定,提供其在辦理涉嫌破壞海砂資源犯罪案件時委托相關(guan) 機構或者專(zhuan) 家出具的鑒定意見、鑒定評估報告、專(zhuan) 家意見等,並承擔相關(guan) 費用。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在客觀方麵表現為(wei) 實施了窩藏、轉移、收購、代為(wei) 銷售等掩飾、隱瞞行為(wei) ,應當重點收集以下證據:
1.證明上遊犯罪事實成立的證據
2.證明窩藏、轉移、收購、代為(wei) 銷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證據
①上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本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相關(guan) 證人證言,證明犯罪所得的來源、種類、特征、數量等;
②微信、支付寶、銀行卡交易明細、現金、買(mai) 賣合同等,證明上、下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交易海砂資金往來的金額、數量等情況;
③對於(yu)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解與(yu) 上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合法經濟往來的,應重點審查雙方是否存在買(mai) 賣合同、借款收據等經濟往來的基礎,以及相關(guan) 資金交易記錄是否具有明確的指向性和連續性;
④發現贓款、贓物等犯罪所得現場的勘驗、檢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起贓、收繳、返贓、退贓筆錄等。
四、證明犯罪主觀方麵的證據
(一)非法采礦罪
在盜采海砂犯罪案件中認定犯罪主體(ti) 的主觀故意時,原則上隻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等相關(guan) 許可,或者未辦理涉海建設項目產(chan) 生剩餘(yu) 海砂銷售有關(guan) 手續。
事先與(yu) 采砂者約定運輸、過駁、收購海砂,屬於(yu) 事前共謀,構成非法采礦罪的共犯,還需查明共謀的情況。
雖未與(yu) 采砂者事前共謀,但明知采砂行為(wei) 正在進行,仍實施過駁和運輸行為(wei) 的,亦屬於(yu) 非法采礦的共犯。
證明非法采礦罪的主觀故意,應當重點收集以下證據:
1.全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訊問其職業(ye) 經曆、專(zhuan) 業(ye) 背景、培訓經曆等背景資料,以及組織者是否要求在被偵(zhen) 查機關(guan) 或者相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查獲時統一對外口徑、不作如實供述的情形;
2.相關(guan) 證人證言以及執法人員出具的關(guan) 於(yu) 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逃避檢查的情況說明;
3.船舶軌跡、航海日誌,審查涉案船舶航行情況,是否存在關(guan) 閉、毀棄船舶自動識別係統或者船舶上有多套船舶自動識別係統;
4.海事局出具的船隻進出港口報港記錄,審查其是否存在進出港未申報或進行虛假申報;
5.船舶有關(guan) 證件材料,審查船舶係內(nei) 河船舶還是海上船舶;
6.船舶的過往運輸業(ye) 務記錄及處罰記錄,證明過往是否有運輸海砂的行為(wei) ;
7.審查海砂交易價(jia) 格是否異常,相關(guan) 勞動報酬是否異常高於(yu) 同工種正常勞動報酬;
8.無法提供相關(guan) 許可證、拍賣手續、合同等文件資料;
9.與(yu) 涉案行為(wei) 有關(guan) 聯性的前科劣跡證據,如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刑事判決(jue) 書(shu) 等;
10.微信等網絡軟件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對於(yu) 事前無共謀或者采砂行為(wei) 已經結束後實施運輸、過駁、收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證明其明知係非法采挖的海砂,應當重點收集以下證據: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重點訊問其對涉案砂石來源的明知情況,包括但不限於(yu) “看到吸砂船吸砂後直接裝載”“他人告知係海砂”“與(yu) 他人討論係海砂”等供述;
2.相關(guan) 證人證言,重點詢問其對涉案砂石來源的明知情況,包括但不限於(yu) “看到吸砂船吸砂後直接裝載”“他人告知係海砂”“與(yu) 他人討論係海砂”等證言;
3.微信、支付寶、銀行交易明細等賬目;
4.虛假購銷合同等證明文件;
5.執法人員出具的關(guan) 於(yu) 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逃避檢查的情況說明。
6.與(yu) 涉案行為(wei) 有關(guan) 聯性的前科劣跡證據,如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刑事判決(jue) 書(shu) 等;
7.微信等網絡軟件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
五、證明犯罪主體(ti) 方麵的證據
盜采海砂犯罪案件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的主體(ti) 均為(wei) 一般主體(ti) ,包括已滿16周歲,且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準確區分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應當重點收集以下證據:
(一)對於(yu) 自然人主體(ti)
1.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guan) 出具的戶籍證明材料,應附免冠照片以及同戶家庭成員情況並加蓋戶籍專(zhuan) 用章,未附照片的,應當收集犯罪嫌疑人親(qin) 屬或者其他知情人員辨認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照片的筆錄;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工作證、護照等。
(二)對於(yu) 單位主體(ti)
重點審查單位是否為(wei) 了實施犯罪而設立,單位設立後是否以實施非法采砂為(wei) 主要業(ye) 務,犯罪所得是否進入單位所有、控製的賬戶,實施犯罪是單位意誌還是個(ge) 人意誌。
1.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工商注冊(ce) 登記證明;
2.證明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性質的相應法律文件,機關(guan) 、團體(ti) 法人代碼;
3.單位財務賬目、銀行賬號證明、年檢情況、審計或清理證明等,證明單位管理及資產(chan) 收益、流向、處分等情況;
4.單位內(nei) 部組織的有關(guan) 合同、章程、協議書(shu) 等證明單位的組織形式、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等情況;
5.單位相關(guan) 會(hui) 議記錄、會(hui) 議紀要等材料,證明是否能夠體(ti) 現單位意誌;
6.單位已經被撤銷的,應有其主管單位出具的證明或工商注銷登記資料;
7.單位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供述或證言,重點問明單位基本情況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ge) 人任職、職責等情況,查明犯罪活動是否經單位決(jue) 策實施。
六、證明量刑情節方麵的證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從(cong) 重、從(cong) 輕、減輕或酌定從(cong) 重、從(cong) 輕的相關(guan) 情節,應當重點收集以下證據:
1.發破案經過證據
①以上遊犯罪嫌疑人供述為(wei) 線索的,應收集、審查上遊犯
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受案登記表等;
②因形跡可疑被盤查或者自動投案的,應收集、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受案登記表、盤查或接受投案人員的證言等;
③偵(zhen) 查機關(guan) 工作中發現並立案的,應收集、審查偵(zhen) 查機關(guan) 相關(guan) 工作匯報、總結材料、受案登記表等;
④行政機關(guan) 移送的,應收集、審查案件受理、登記、審批、移送手續等。
2.地位和作用的證據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分贓、獲利情況等。
3.認罪認罰的證據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退贓退賠證明等。
4.前科劣跡證據
刑事判決(jue) 書(shu) 、刑事裁定書(shu) 、刑滿釋放證明、不起訴決(jue) 定書(shu) 等。
5.犯罪嫌疑人檢舉(ju) 揭發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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