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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在外兼職日薪三千,是否合法合規?

張鈺惠 發布時間:2024-01-10 09:34: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1月9日電(張鈺惠)近日,有網絡賬號發布視頻稱“南陽市生態環境局方城分局一公職人員張某在外兼職,日薪稅後3000元,質疑存在利益輸送”,引發熱議。

  公職人員在外兼職是否合法?為(wei) 何限製公職人員在外兼職?中新網通過對話律師、法學專(zhuan) 家,作出解讀。

  官方回應公職人員在外兼職

  “停薪留職期間”“不存在利益輸送”

  網傳(chuan) 視頻顯示,這名兼職人員為(wei) 南陽市生態環境局方城分局的一名幹部。協議主要內(nei) 容為(wei) ,護網專(zhuan) 項行動期間進行兼職,直到專(zhuan) 項行動結束,工作內(nei) 容為(wei) 從(cong) 事護網行動安全服務工程師。

  對此,方城縣聯合調查專(zhuan) 班發布情況說明稱,張某係方城縣生態環境局下屬事業(ye) 單位環境監察大隊職工,曾在停薪留職期間參與(yu) 北京某互聯網科技公司為(wei) 期一周左右的專(zhuan) 項技術工作,期間日薪3000元。

  方城縣聯合調查專(zhuan) 班強調,該公司與(yu) 方城縣生態環境局無業(ye) 務往來,不存在利益輸送問題。

  公職人員在外兼職是否合法合規?

  律師:關(guan) 鍵在於(yu) 有無利益輸送

  近年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布了多起違規兼職取酬案例,例如,2023年4月,披露了異地掛證、安排就業(ye) 、異地兼職等公職人員違規兼職取酬新動向。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條例》第一百零三條明確了違反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營利活動的行為(wei)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guan) 外兼職,應當經有關(guan) 機關(guan) 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違反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或者參與(yu) 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e) 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其中包括“違反國家規定,從(cong) 事、參與(yu) 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對於(yu) 事業(ye) 單位職工張某在外兼職的情況,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向中新網表示,“關(guan) 鍵是其中有無利益衝(chong) 突、利益輸送,如有,就不該聘用,如無,則是一個(ge) 市場行為(wei) ,應當建立利益衝(chong) 突匯報機製,避免行為(wei) 不當”。

  丁金坤指出,若沒有停薪留職等政策,則不可在工作時間內(nei) 在外兼職,至於(yu) 工作時間外做副業(ye) ,是否允許還需甄別。此外,還要看停薪留職政策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是否真的是工作需要,相關(guan) 單位有義(yi) 務麵向社會(hui) 作出回應。

  為(wei) 何限製公職人員在外兼職?

  專(zhuan) 家:嚴(yan) 防領導幹部職務濫用和利益衝(chong) 突

  公職人員包含哪些主體(ti) ?為(wei) 何限製公職人員在外兼職?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彭新林向中新網作出相關(guan) 解讀。

  彭新林表示,公職人員是依法行使公權力即從(cong) 事公務的人員,未必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其範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六類監察對象。至於(yu) 從(cong) 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guan) 、國有公司、企業(ye) 事業(ye) 單位、人民團體(ti) 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

  彭新林指出,對公職人員在兼職方麵設置一定限製,主要包括不允許從(cong) 事盈利性兼職、不得在企業(ye) 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以及避免與(yu) 本職工作直接相關(guan) 的兼職活動。

  “對公職人員在外兼職進行上述限製,主要考慮從(cong) 製度上確保公務工作的專(zhuan) 業(ye) 性和公正性,嚴(yan) 防領導幹部職務濫用和利益衝(chong) 突。這既是約束公權力行使、縱深推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客觀要求,也是規範政商交往、構建‘親(qin) ’‘清’新型政商關(guan) 係的現實需要。”彭新林談道。(完)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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