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5日電 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台灣地區前領導人陳水扁夫婦被控貪汙“公務機要費”1億(yi) 多元(新台幣,下同),民進黨(dang) 以執政優(you) 勢“修法”除罪,一筆勾銷所有刑責,陳水扁另外涉貪4案則“因病”停審中。然而,陳水扁主張沒有“就審能力”,卻被發現他擔任其女陳幸妤的訴訟代理人,為(wei) 牙醫診所醫療糾紛官司辯護。法律界質疑,“因病”不能出庭受審,卻能幫女兒(er) 打官司,陳水扁是否玩弄司法、逃避刑責?
台灣地區原規定“被告心神喪(sang) 失者,應於(yu) 其恢複以前停止審判。”2023年12月1日台當局“立法院”通過“修法”,就審能力改為(wei) 與(yu) 責任能力相同,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wei) 意義(yi) 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wei) 訴訟行為(wei) 之能力者,應於(yu) 其恢複以前停止審判。
法律界人士指出,陳水扁“因病”沒有就審能力,涉貪4案都獲法院裁定停止審理,依規定陳水扁就是因精神及心智障礙沒有“責任能力”,如何能擔任女兒(er) 的訴訟代理人,為(wei) 她寫(xie) 答辯狀進行司法訴訟?
陳水扁於(yu) 1974年獲核發律師證書(shu) ,後因案在2021年遭廢止律師證照。陳水扁幫女兒(er) 打的官司為(wei) 民事求償(chang) 訴訟,2020至2021年間1名周姓病患至陳幸妤牙醫診所植牙及裝假牙,且支付15萬(wan) 元。但周姓病患指控,陳幸妤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yi) 務,造成2顆種植牙高低長短不一、牙冠角度歪斜、咬合預留空間過小等,且不當割除牙齦肉,要求賠償(chang) 130.25萬(wan) 元。
陳水扁為(wei) 其女擔任訴訟代理人辯稱,陳幸妤在療程中雖切開調整牙齦肉,是因植牙過程需切開及修正牙齦肉,才能植入植體(ti) ,符合醫療常規;且治療的牙齒除植體(ti) 及骨粉外,並無異物殘留,符合一般診所醫療水平,並無醫療過失或債(zhai) 務不履行。
周姓病患對陳幸妤提起過失傷(shang) 害告訴,不起訴處分確定;求償(chang) 部分,台南地方法院也認為(wei) ,無法證明陳幸妤有醫療過失及債(zhai) 務不履行情形,去年10月31日判決(jue) 駁回,可上訴。也就是說,陳水扁替女兒(er) 打的這起官司,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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