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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憲法法院裁定:孕婦可隨時鑒定胎兒性別

劉旭 發布時間:2024-03-01 09:31: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首爾2月28日電 (記者 劉旭)韓國憲法法院28日裁定,禁止醫務人員在妊娠32周前向孕婦或其家屬告知胎兒(er) 性別的現行《醫療法》第20條第2項違憲,判決(jue) 即刻生效。由此,今後孕婦無論懷孕周數都可隨時鑒定胎兒(er) 性別。

  據韓聯社28日報道,當天,韓國憲法法院判決(jue) 禁止懷孕32周前胎兒(er) 性別鑒定的條款違憲。憲法法院在解釋其判決(jue) 理由時表示,“隨著女性社會(hui) 經濟地位的提高,兩(liang) 性平等意識逐漸紮根,國民的價(jia) 值觀及意識發生變化,傳(chuan) 統的重男輕女思想明顯衰退。”

  6名法官認為(wei) ,將懷孕32周前鑒定胎兒(er) 性別視為(wei) 直接威脅胎兒(er) 生命或人流前一階段的行為(wei) ,並加以限製的做法已不再合理。這侵害了父母得知胎兒(er) 性別等所有信息的權利。

  其餘(yu) 3名法官對多數意見表示認同,但指出韓國社會(hui) 仍然存在以性別為(wei) 由要求墮胎的可能性,國家不能疏忽保護孕育中生命免受人工終止妊娠的責任。

  據報道,為(wei) 防止因重男輕女思想下的選擇性墮胎而導致男女比例失衡,韓國1987年在修訂《醫療法》時專(zhuan) 門增加禁止產(chan) 前胎兒(er) 性別鑒定的條款。2008年,憲法法院就該條款作出不符合憲法的判決(jue) 。次年,韓國再一次修訂《醫療法》,允許醫務人員在孕婦懷孕32周後告知胎兒(er) 性別。

  然而,近年來,隨著韓國低出生率情況的惡化和重男輕女觀念的淡化,有人提出應在更廣泛的範圍內(nei) 允許告知胎兒(er) 性別,以確保父母的知情權。(完)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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