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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會第二七二八號決議法律約束力不容挑戰

傅 鑄 發布時間:2024-04-08 09:04:00來源: 人民網-人民日報

  3月25日,聯合國安理會(hui) 通過第2728號決(jue) 議,要求齋月期間在加沙地帶立即停火,以實現長期、可持續的停火。這是自去年10月7日巴以衝(chong) 突升級以來安理會(hui) 首次通過要求加沙地帶立即停火的決(jue) 議。國際社會(hui) 期待決(jue) 議得到有效執行,為(wei) 深陷前所未有的人道災難的加沙民眾(zhong) 帶來和平的曙光。

  在當天的投票中,包括中國在內(nei) 的14個(ge) 安理會(hui) 成員對該決(jue) 議草案投了讚成票,美國投了棄權票。美國在多次阻撓安理會(hui) 采取實質行動後,終於(yu) 做出了不再獨家否決(jue) 的決(jue) 定。然而,美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及國務院發言人均稱該決(jue) 議沒有法律約束力,並辯稱該決(jue) 議未如其他聯合國決(jue) 議施加強製性製裁、對當事方提出具體(ti) 需執行的要求,“缺乏有法律約束力的條款和對當事方新的要求”。韓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在安理會(hui) 辯論中也以決(jue) 議未援引《聯合國憲章》(以下簡稱《憲章》)第七章、未使用“決(jue) 定(decide)”措辭等,質疑決(jue) 議的法律約束力。有關(guan) 言論即遭到聯合國發言人以及俄羅斯、馬來西亞(ya) 、阿爾及利亞(ya) 等國反對。

  安理會(hui) 根據《憲章》作出的決(jue) 定,包括第2728號決(jue) 議都是具有約束力的。每個(ge) 國家在加入聯合國時都承諾執行安理會(hui) 的決(jue) 定,這是《憲章》義(yi) 務,美國作為(wei) 安理會(hui) 常任理事國更應該帶頭遵守。美方上述謬論於(yu) 法無據,根本站不住腳。

  第一,安理會(hui) 涉及國際和平與(yu) 安全的“決(jue) 定”均有法律約束力,不限於(yu) 援引《憲章》第七章所作的執行行動“決(jue) 定”。具體(ti) 而言,安理會(hui) 的決(jue) 議是否有法律約束力,取決(jue) 於(yu) 其內(nei) 容是否係依據《憲章》第25條所作“決(jue) 定”。根據《憲章》第25條,“聯合國會(hui) 員國同意依憲章之規定接受並履行安理會(hui) 之決(jue) 定(decisions)”。同時,當會(hui) 員國在《憲章》下的義(yi) 務包括安理會(hui) 決(jue) 議下的義(yi) 務,與(yu) 其他國際協定下的義(yi) 務相衝(chong) 突時,具有優(you) 先適用地位。

  根據國際實踐,安理會(hui) 決(jue) 議依其內(nei) 容分為(wei) 《憲章》第25條規定的有法律約束力的“決(jue) 定”與(yu) 無法律約束力的“建議”。對於(yu) 第25條規定的有約束力的“決(jue) 定”範圍,美方卻認為(wei) 僅(jin) 限於(yu) 《憲章》第七章第41條、第42條所作的執行行動“決(jue) 定”。美方此舉(ju) ,既不符合《憲章》規定,也有悖於(yu) 國際實踐。

  從(cong) 《憲章》規定看,《憲章》第24條賦予安理會(hui) 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的主要責任,並在《憲章》有關(guan) 章節規定了安理會(hui) 在履行此項職責方麵的特定權力。據此,安理會(hui) 隻要涉及國際和平與(yu) 安全的“決(jue) 定”,均有法律約束力,包括但不限於(yu) 援引《憲章》第七章第41條、第42條所作的執行行動“決(jue) 定”,還包括根據第40條采取的臨(lin) 時辦法“決(jue) 定”,以及實踐中發展出的經安理會(hui) 授權的維和行動“決(jue) 定”等。

  從(cong) 國際實踐看,1971年,國際法院在“納米比亞(ya) 谘詢意見案”中指出,安理會(hui) 依據《憲章》第25條所作的“決(jue) 定”並不限於(yu) 根據第七章采取的執行行動“決(jue) 定”。安理會(hui) 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例如,2007年安理會(hui) 關(guan) 於(yu) 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任務期限延長的第1746號決(jue) 議、關(guan) 於(yu) 聯合國蘇丹特派團任務期限延長的第1755號決(jue) 議等均未援引《憲章》第七章,有關(guan) 國家均接受並履行相關(guan) 決(jue) 議,上述決(jue) 議的法律約束力未受質疑。

  第二,安理會(hui) 決(jue) 議表述上是否使用“決(jue) 定”措辭,並非判斷其法律約束力的唯一標準。美方稱第2728號決(jue) 議缺乏有法律約束力的措辭,但從(cong) 國際實踐看,有法律約束力的安理會(hui) 決(jue) 議並不必須使用“決(jue) 定”措辭。

  國際法院在“納米比亞(ya) 谘詢意見案”中指出,“判斷安理會(hui) 決(jue) 議的法律約束力,應仔細分析其措辭”,並未限定有法律約束力的決(jue) 議必須使用“決(jue) 定”措辭。即使未使用“決(jue) 定”等措辭,隻要其包含對相關(guan) 方施加義(yi) 務的內(nei) 容,有關(guan) 安理會(hui) 決(jue) 議也有法律約束力。就本決(jue) 議而言,安理會(hui) 雖無法“決(jue) 定”各方停火,但向各方明確提出了“要求”,因此不能否定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第2728號決(jue) 議措辭和具體(ti) 內(nei) 容均表明其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決(jue) 議執行段落提出四個(ge) “要求(demand)”:一是要求齋月期間在加沙地帶立即停火,以實現長期、可持續的停火;二是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所有被扣押人員;三是要求各方恪守國際法規定的相關(guan) 義(yi) 務;四是要求根據國際人道法和安理會(hui) 相關(guan) 決(jue) 議,清除向加沙地帶大規模提供人道主義(yi) 援助的一切障礙。

  上述“要求”為(wei) 包括以色列在內(nei) 的衝(chong) 突各方施加了明確的義(yi) 務,反映出決(jue) 議的法律約束力。其中“要求”一詞在法律上是指“不應被拒絕的強烈要求”,在有法律約束力的安理會(hui) 決(jue) 議中經常被使用,用於(yu) 為(wei) 有關(guan) 方創設新的義(yi) 務。例如,在2004年設立聯合國海地穩定特派團的第1542號決(jue) 議中,安理會(hui) “要求海地各方給予人道主義(yi) 機構安全、無阻的準入,以便它們(men) 開展工作”,為(wei) 海地創設了新的義(yi) 務。

  總之,安理會(hui) 第2728號決(jue) 議以清晰的措辭,對包括以色列在內(nei) 的各方提出停火、釋放人質以及遵守國際人道法等要求,為(wei) 有關(guan) 方施加了明確的法律義(yi) 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美方罔顧《憲章》等公認的國際法,罔顧國際社會(hui) 普遍共識,罔顧巴以衝(chong) 突導致的嚴(yan) 重人道主義(yi) 災難,無端否定安理會(hui) 決(jue) 議的法律約束力,是嚴(yan) 重違反國際法的霸權主義(yi) 行徑,必將遭到國際社會(hui) 共同反對。

  (作者為(wei) 國際問題觀察員)

  《 人民日報 》( 2024年04月08日 15 版)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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