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管理人獲準內地履職
內(nei) 地和香港的司法協作邁出堅實一步!近日,深圳中院對全國首例申請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chan) 程序案作出裁定:認可森信洋紙有限公司(下稱“森信公司”)香港破產(chan) 程序,認可其香港管理人身份。自此,香港清盤人有權作為(wei) 森信公司的代表,在深圳中院協助下,在內(nei) 地開展破產(chan) 清算的各項工作。
森信公司1981年3月在香港注冊(ce) 成立,主要業(ye) 務是工業(ye) 用紙製品貿易和物業(ye) 投資。因母公司陷入流動性資金危機,森信公司出現經營困難。經股東(dong) 決(jue) 議,2020年8月,森信公司啟動債(zhai) 權人自動清盤程序,委任德勤·關(guan) 黃陳方會(hui) 計師行的黎嘉恩和何國樑作為(wei) 清盤人處理清盤事宜。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製定《關(guan) 於(yu) 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chan) 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深圳是試點地區之一。在清盤過程中,清盤人發現森信公司在深圳還有多項資產(chan) ,為(wei) 接管並處置相關(guan) 資產(chan) ,清盤人請求香港高等法院向深圳法院商請司法協助。
8月30日,深圳中院收到認可和協助申請。“由於(yu) 內(nei) 地與(yu) 香港‘一國兩(liang) 法域’的製度特征,兩(liang) 地破產(chan) 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存在差異,審理這起‘全國首案’,準確適用《試點意見》、積極對接兩(liang) 地規則是重中之重。”深圳破產(chan) 法庭庭長曹啟選介紹,深圳中院從(cong) 管轄權問題入手,調查明確深圳為(wei) 森信公司在內(nei) 地的主要財產(chan) 所在地後,認定深圳中院對該申請具有管轄權。
在內(nei) 地與(yu) 香港法律規定的“交集”範圍內(nei) ,深圳中院確定了香港清盤人在內(nei) 地的履職事項,並明確香港清盤人應按照深圳法院破產(chan) 財產(chan) 網絡拍賣規定對森信公司財產(chan) 進行處置,確保清盤人在內(nei) 地公開透明履職。
“我們(men) 不僅(jin) 在立案程序和材料要求上得到了深圳中院的針對性輔導,內(nei) 地法院便捷的線上聽證和電子簽名等手段,也讓我印象深刻。”黎嘉恩說,案件的辦理結果受到森信公司和債(zhai) 權人的一致肯定。
近年來,內(nei) 地和香港司法互認協助呼聲不斷。法律界人士認為(wei) ,森信公司破產(chan) 案在實踐層麵開啟了兩(liang) 地破產(chan) 案件雙向合作的破冰之旅,對大灣區營商環境提升釋放了積極的信號,是推進高水平開放的有力司法舉(ju) 措。(記者/尚黎陽 杜瑋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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