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地方

全國首部公共數據領域地方性法規3月1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2-01-25 14:55:00來源: 杭州日報

  數據作為(wei) 一種新型生產(chan) 要素,已成為(wei) 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新動能。作為(wei) 數字化改革先行省,為(wei) “數據”立法正當時。

  1月21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六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3月1日起《條例》將正式施行。這是全國首部公共數據領域的地方性法規,也是保障浙江省數字化改革的基礎性法規。1月24日,浙江省政府新聞辦公室舉(ju) 行《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新聞發布會(hui) 介紹《條例》的相關(guan) 情況。

  激發要素價(jia) 值

  讓數據依法有序流動

  2021年2月,浙江全麵啟動數字化改革以來,公共數據為(wei) 黨(dang) 政機關(guan) 整體(ti) 智治、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社會(hui) 、數字法治五大係統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

  《條例》為(wei) 浙江全麵激發數據要素活力按下“加速鍵”。《條例》裏的公共數據,指的是本省國家機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chan) 生的數據。

  一體(ti) 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台,是浙江數字化改革的一大創舉(ju) 。此次,《條例》賦予了其法律地位,提出六個(ge) 方麵一體(ti) 化建設要求,包括建設一體(ti) 化數字基礎設施,建設一體(ti) 化共享開放通道,構建一體(ti) 化數字資源係統,建設一體(ti) 化數據資源體(ti) 係,建立一體(ti) 化數據目錄體(ti) 係,建設一體(ti) 化數據標準體(ti) 係。浙江省人大法製委員會(hui) 副主任委員、一級巡視員尹林說:“明確公共數據平台建設規範,夯實了數字化改革底座。”

  為(wei) 了保證公共數據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條例》提出要完善公共數據收集歸集規則,提高公共數據質量。建立數據校核更正機製,規定當事人提出數據準確性、完整性校核申請以及有關(guan) 部門發現數據不準確、不完整或者不同部門之間數據不一致的,相關(guan) 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nei) 校核完畢。要求建立健全數據全流程質量管控體(ti) 係,及時更新失效或已變更數據,實現問題數據可追溯可定責。為(wei) 了充分發揮數據在精準應對突發事件中的作用,規定為(wei) 了應對突發事件,相關(guan) 部門可以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供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數據。

  根據各方意見,《條例》製定過程中,重點把握改革與(yu) 立法、公共數據充分流通與(yu) 個(ge) 人信息有效保護、公共數據高效利用與(yu) 保障數據安全三大關(guan) 係。尹林表示,《條例》彰顯浙江深入推進數字化改革的決(jue) 心,有利於(yu) 突顯數字化改革的重要地位,能夠進一步突顯數字化改革作為(wei) 浙江新發展階段全麵深化改革總抓手的地位。此外,有利於(yu) 匯聚各方智慧,科學設計公共數據治理製度,推動數字化改革目標落地落實。

  “以共享為(wei) 原則,不共享為(wei) 例外”

  給出全國引領性的浙江解法

  豐(feng) 富的公共數據,使群眾(zhong) 和企業(ye) 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務。《條例》聚焦破解部門間信息孤島、提升數據質量、賦能基層、保障安全等共性難題,給出了具有全國引領性的浙江解法。

  《條例》確定了公共數據“以共享為(wei) 原則,不共享為(wei) 例外”。為(wei) 進一步保障該原則落實,《條例》規定,規範共享屬性的確定程序,規定列入受限共享數據的,應當說明理由,列入不共享數據的,應當提供法律依據。建立共享屬性爭(zheng) 議解決(jue) 機製,規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確定的共享屬性有異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政府決(jue) 定。為(wei) 了提高數據共享及時性,明確共享數據的審核時限和審核程序。限定共享數據的使用範圍,規定通過共享獲取的數據僅(jin) 用於(yu) 本機構履行職責需要。

  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如何管好、用好如此龐大的數據?《條例》主要規定了四項製度:要求分類開放,根據風險程度,將公共數據分為(wei) 無條件開放、受限開放、禁止開放數據三類;明確開放範圍和重點,優(you) 先開放與(yu) 民生緊密相關(guan) 、社會(hui) 迫切需要等方麵的數據;規定開放屬性確定機製,科學確定開放屬性,並明確爭(zheng) 議解決(jue) 機製;明確受限開放條件和要求,落實安全保障措施。

  為(wei) 了充分釋放數據紅利,更好培育大數據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條例》建立了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製度,規定政府可以授權符合安全條件的單位運營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單位對利用公共數據加工形成的數據產(chan) 品和服務可以獲取合理收益。同時,為(wei) 了保障授權運營過程中的數據安全,《條例》規定,授權運營協議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要求,授權運營單位應當依托公共數據平台加工數據,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權運營的原始數據,並要求省有關(guan) 部門製定授權運營具體(ti) 辦法,明確授權運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和運營行為(wei) 規範等內(nei) 容。

  隨著《條例》的審議通過,公共數據的收集和歸集、共享、開放和利用將有章可循,讓公共數據帶來的社會(hui) 效益和經濟效益,實現同頻共振。

(責編: 李文治)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