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東|傾聽“她”聲音!這部權益保障法征詢何以大熱
1月22日,曆時近一個(ge) 月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婦保法)在全國人大官方網站上的征求意見完成。網站數據顯示,參與(yu) 人數達8.5萬(wan) 人,意見超過42萬(wan) 條!
同一網頁上,這兩(liang) 個(ge) 數字,是其他正在征求、或是已經完成征求意見法律草案的數十倍乃至數百倍,顯示出全社會(hui) 對婦女權益保障的高度關(guan) 注。
上海市婦聯也就此召開了征求意見專(zhuan) 題座談會(hui) ,18位受邀女性中,有退休幹部、在讀學生、外企高管、家政員,也有學者、律師、醫生,以及一名外籍人士。
2個(ge) 多小時,她們(men) 輪番發聲,有人激昂、有人冷靜,表達對這部法律從(cong) 全貌到細節各個(ge) 角度的關(guan) 切,她們(men) 的意見將會(hui) 一一傳(chuan) 遞給立法機關(guan) 。
從(cong) 中,我們(men) 聽見了這個(ge) 時代最真切的“她”聲音。
“前幾次都是小打小鬧”,這次不一樣了
“作為(wei) 婦女學研究愛好者,我看到修訂草案出來,非常振奮”,複旦大學基礎醫學院黨(dang) 委書(shu) 記許曉茵相當認可婦保法修訂,“前幾次修法都是小打小鬧,這次修改48條,新增24條,不一樣了,反映了先進性和時代性。”
在她看來,先進性在於(yu) 科學定義(yi) 了何謂“性別歧視”。
會(hui) 議現場
現行婦保法,在有關(guan) 女性入職條款如第二十三條的表述是“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此次修訂草案的表述則是“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wei) ……”,被禁止的行為(wei) 包括限定男性或規定男性優(you) 先、詢問或調查女性求職者婚育情況、以性別為(wei) 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差別化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wei) 等。
“這樣一個(ge) 有具體(ti) 情形的‘負麵清單’,明確界定了什麽(me) 樣的行為(wei) 是性別歧視”,她說。而時代性在於(yu) ,這條規定的末尾加了一句,互聯網平台企業(ye) 組織勞動者進行平台用工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預估了未來可能產(chan) 生或者正在產(chan) 生性別歧視的新領域。”
這是受到與(yu) 會(hui) 者點讚的“亮點條款”之一。徐匯區人民法院家事庭三級法官助理張光豔注意到,在有關(guan) 家庭暴力問題上,修訂草案明確,因戀愛、交友受到暴力侵害或麵臨(lin) 暴力侵害危險的婦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從(cong) 婚姻中的夫妻拓展到戀愛中的男女,拓寬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內(nei) 涵。”
修訂草案明確,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家庭義(yi) 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yi) 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chang) 。對家務勞動的價(jia) 值認可,亦受到不少點讚和支持。
“整體(ti) 上,這次婦保法修訂草案,無論是理念還是具體(ti) 措施,都有很大進步,亮點很多”,華東(dong) 政法大學教授許莉在肯定後,也提出對修訂草案調整的具體(ti) 意見。
修訂草案第五十四條規定,婦女因遭受性侵害因故不適合終止妊娠而生育子女的,可以不擔任監護人,有權單方決(jue) 定送養(yang) 子女;無人收養(yang) 的,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這是為(wei) 了保護受性侵而懷孕生育的女性,她有權決(jue) 定不做母親(qin) ”,許莉建議刪除“可以不擔任監護人”的表達,主要是由於(yu) 法律邏輯,“如果已不擔任監護人,後續以什麽(me) 身份送養(yang) 呢?刪掉這半句話,決(jue) 定送養(yang) 了子女,那麽(me) 自然她就不擔任監護人了。”
對文字的精準把握,反映了在場女性看待這部與(yu) 自身權益息息相關(guan) 法律的態度——較真、投入。
讓法律的表達更加明確、直接
長寧區虹橋街道古北市民中心主任盛弘一口氣報了十條意見建議,包括對婦女的定義(yi) 、增強政府監督職能、強化各層級群團組織對女性權利的保障義(yi) 務、在大型招聘活動中確保一定的女性錄用比例……以至於(yu) 主持人不得不在她發言後提醒大家注意控製時間。
“我帶來的意見不止十條”,盛弘所在的虹橋街道是全國人大基層立法聯係點,幾年來的立法征詢工作,讓居民參與(yu) 立法的意願和能力大大提高,她帶來的意見中,不少是居民們(men) 的群策群力。
盛弘的最後一條意見,是希望把修訂草案中“國家機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企事業(ye) 單位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wei) ,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婦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的“支持”一詞明確定義(yi) ,“‘支持’的表述太籠統、寬泛,可以賦予相關(guan) 組織和機構主動為(wei) 受侵害婦女提起訴訟的權利。”
把不夠明確的內(nei) 容表達得更直接、明晰,是不少人共同的意見。
“婦女權益保障的普法機關(guan) ,能不能具體(ti) 到哪個(ge) 單位?” 張光豔從(cong) 事家事審判工作6年,辦理過1000多個(ge) 案件,她在案件審理中發現,很多女性對婚姻的法律意義(yi) 及婚姻中可能遇到的問題、生育撫養(yang) 子女等事宜缺乏了解。
“知識欠缺、經濟條件不好,不明白婚姻帶來的身份關(guan) 係、財產(chan) 關(guan) 係、家庭關(guan) 係的變化……如果能設立權威的婚前婚後教育課,讓女性深入了解婚姻的意義(yi) ,可以讓更多女性作出更適合自己的婚姻選擇。”她說。
“目前男員工60歲退休,女員工分成女幹部和女工人,分別55歲和50歲退休,因為(wei) 這個(ge) 身份區別,企業(ye) 裏有很多糾紛”,拜耳(中國)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員工關(guan) 係總監俞冰說。她指出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所表述的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製度時,不得以性別為(wei) 由歧視婦女,“那是不是女性也和男性一樣60歲退休?需要明確。”
“能否進一步明確,生育權是女性個(ge) 人權利,無論婦女是否處於(yu) 婚姻存續期間,決(jue) 定是否生育、何時生育,是否終止妊娠、何時終止妊娠,應是女性自己可以決(jue) 定的事項,不應附加任何條件,不應受到來自任何單位、個(ge) 人的影響?”
張光豔的這段發言,幾乎得到在場所有女性的掌聲。
同時保護男、女的合法權益,並不衝(chong) 突
與(yu) 會(hui) 年齡最小的,是華東(dong) 師範大學教育學部2019級本科生吳宇欣,和同學們(men) 溝通後,她帶來2條修改意見。
其一是關(guan) 於(yu) 入學。她們(men) 認為(wei) ,修訂草案中,“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zhuan) 業(ye) 外,不得以性別為(wei) 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有必細化“特殊專(zhuan) 業(ye) ”所指,且要考慮社會(hui) 文化變遷、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條件改善等因素帶來的變化。
其二是關(guan) 於(yu) 廁所。修訂草案第六十一條寫(xie) 到,在政府規劃、建設基礎設施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確保女性廁位多於(yu) 男性廁位,“女性如廁時間比男性長,但關(guan) 鍵不是廁位的多少,而是廁所是否夠用;隻規定女廁要多於(yu) 男廁,或許會(hui) 導致以減少男廁的方式來達標,因為(wei) 最簡單嘛!”她說,建議這個(ge) 條款後加一句,“在確保女廁多於(yu) 男廁的同時,並且足以滿足大家的日常需要,同時為(wei) 異性家長帶幼兒(er) 出行等情況設立家庭廁所和無性別廁所。”
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不意味著要侵害男性的合法權益。就家務補償(chang) ,張光豔也持有這樣的價(jia) 值判斷,“如果離婚財產(chan) 分割時已經傾(qing) 向作為(wei) 全職主婦的那一方,還要再給家務補償(chang) ,會(hui) 不會(hui) 也是一種不公平?”最關(guan) 鍵的是需要有一個(ge) 標準,為(wei) 家庭全職付出的,一定要有補償(chang) ,且需要有一個(ge) 標準,“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按照年份發布參考金額區間,按照子女數量多少、需要照顧贍養(yang) 的老人數量、婚齡長短、再就業(ye) 的難易,法院結合女方實際分得財產(chan) 的多寡,酌情適用。”
不長的一場座談會(hui) ,來自不同視角的意見還有很多:
希臘人孔天芮認為(wei) ,企業(ye) 應該在聘用職工上,給女性劃定最低比例;家政代表劉洋希望,對家政人員難以簽訂固定勞動合同給予更多關(guan) 注;退休幹部蔡蘭(lan) 珍覺得,應該更多重視退休女職工體(ti) 檢問題;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副總裁程紅說,女性的地位代表一個(ge) 國家的軟實力……
一場座談散場,一次國家法律的網絡意見征集也已落幕,但是,關(guan) 於(yu) 女性權益保護的行動不會(hui) 停止,那與(yu) 所有人的生命、生活息息相關(guan) ……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