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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首發《私募基金糾紛法律風險防範報告》

發布時間:2022-02-18 16:25:00來源: 人民網-上海頻道

  人民網上海2月17日電(王文娟)2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私募基金糾紛法律風險防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這是上海金融法院建立“金融糾紛法律風險防範報告年度發布機製”後的首次落地。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guan) 於(yu) 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決(jue) 策部署,積極回應金融市場風險防範的現實需求,充分發揮和延伸金融審判職能作用,為(wei) 金融開放與(yu) 創新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上海金融法院建立了“金融糾紛法律風險防範報告年度發布機製”,以“金融糾紛法律風險防範係列報告”的形式,采用法律與(yu) 市場邏輯相結合的新視角,提供中觀視野下法律風險分析的新範式,探索為(wei) 各方主體(ti) 定製化司法建議的新路徑,從(cong) 而提高金融風險司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此次發布的《報告》聚焦私募基金糾紛。近年來,私募基金行業(ye) 快速發展,在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推動科技創新、優(you) 化資本市場投資者結構、服務實體(ti) 經濟和豐(feng) 富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出現了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變相資金池運作、剛性兌(dui) 付等違規情形,行業(ye) 風險逐漸顯現,有必要對該行業(ye) 的法律風險進行梳理和分析,以促進行業(ye) 健康發展。

  《報告》從(cong) 私募基金涉訴情況、行業(ye) 風險管理情況、糾紛類型及風險揭示、法律風險防範建議、合同條款要點完善建議等五個(ge) 方麵對私募基金行業(ye) 的法律風險進行梳理和分析。

  《報告》對上海法院2016-2021年審結的涉私募基金案件進行統計分析,發現此類案件呈現以下特點:一是標的額大且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訴訟標的額主要集中在100萬(wan) 元至1000萬(wan) 元之間,案件數量近六年呈上升趨勢,尤其在2017年至2018年呈快速增長態勢;二是糾紛主要發生於(yu) 私募基金內(nei) 部,67.53%的糾紛發生在投資者、管理人、托管人、投資顧問、銷售機構之間;三是案由多樣但以合同糾紛為(wei) 主,占比71.96%;四是訴請類型多樣但以主張違約責任為(wei) 主,占比67.34%;五是糾紛多為(wei) 個(ge) 人投資者起訴管理人,68.08%的訴訟案件由投資者提起,其中92.95%為(wei) 個(ge) 人投資者;六是私募基金組織形式多樣且以合夥(huo) 型、契約型為(wei) 主;七是投資標的主要為(wei) 非標準化資產(chan) ,大多數投資標的為(wei) 股權,占比41.11%;八是糾紛多發於(yu) 投資、退出階段,分別占比34.50%和61.25%;九是本金收益承諾較為(wei) 常見且形式多樣,占比28.41%;十是訴訟案件數量遠小於(yu) 仲裁案件數量;十一是勝訴案件因被執行人資信不佳而執行到位率較低,無財產(chan) 可供執行的占比62.57%,完全執行到位的僅(jin) 占比14.62%,實際執行到位率為(wei) 13.60%。

  為(wei) 深層次挖掘涉訴、市場等全貌數據,綜合判斷私募基金行業(ye) 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上海金融法院向國內(nei) 私募基金會(hui) 員單位發放了調查問卷。《報告》對反饋的519份有效問卷調查進行深入分析,歸納出當前私募基金行業(ye) 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小規模的管理人數量居多;管理人的合規人員配備較少;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標的較為(wei) 單一;基金法律關(guan) 係性質存在爭(zheng) 議;近三分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落實冷靜期電話回訪製度;約五分之一的基金合同並未全麵約定管理人勤勉義(yi) 務;基金清算環節的合同約定不夠明確;持有人會(hui) 議未充分發揮作用等。

  《報告》對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階段所涉糾紛的具體(ti) 情形進行了梳理,並綜合法律和金融角度逐一對引發涉投資者適當性、本金收益承諾、投資管理階段違反管理人與(yu) 托管人義(yi) 務、退出與(yu) 清算等糾紛的深層次原因進行分析並揭示風險。

  《報告》根據不同市場主體(ti) ,分別對投資者、監管部門、市場機構等提出意見建議。

  對投資者,建議:如實客觀提供投資者適當性信息;理性看待本金收益承諾,審慎選擇管理人和私募產(chan) 品,自行承擔商業(ye) 風險;關(guan) 注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的合同約定。

  對監管部門,建議:完善細化投資者適當性義(yi) 務的履行標準;完善關(guan) 於(yu) 本金收益承諾的監管規範;明確並細化管理人義(yi) 務標準;以市場最佳實踐構建行業(ye) 準則;明確托管人義(yi) 務性質與(yu) 行為(wei) 標準;加強對私募基金退出的規範引導。

  對管理人、銷售機構、托管人,建議:管理人、銷售機構應進一步規範履行適當性義(yi) 務;應通過提升服務水平和業(ye) 務能力建立市場信譽,避免以提供本金收益承諾作為(wei) 吸引投資者的手段;選擇私募基金合適的法律關(guan) 係和組織形態;管理人應充分履行忠實勤勉義(yi) 務;明確約定托管職責,劃清托管人權利義(yi) 務界限;細化私募基金到期退出清算環節各方權利義(yi) 務與(yu) 操作流程。

  最後,為(wei) 進一步明確細化易引發糾紛的情形,有效堵塞風險漏洞,加強糾紛源頭治理,《報告》就完善私募基金合同條款提出十個(ge) 方麵的建議:一是明確私募基金的法律關(guan) 係性質;二是提示構成剛兌(dui) 的情形與(yu) 法律後果;三是披露是否提供其他增信措施及具體(ti) 方式;四是明確管理人義(yi) 務的性質與(yu) 內(nei) 容;五是明確托管人的法律地位與(yu) 義(yi) 務;六是明確基金合同變更、解除與(yu) 終止的情形及其法律後果;七是明確投資者退出的條件、具體(ti) 方式和程序;八是合夥(huo) 型私募基金投資者退出的特別注意事項;九是明確私募基金清算的條件、期限與(yu) 方式;十是明確管理人怠於(yu) 清算時的違約責任等。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肖凱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將進一步推進‘金融糾紛法律風險防範報告年度發布機製’製度化、規範化、常態化,持續做好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為(wei) 金融開放與(yu) 創新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責編: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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