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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從源頭化解行政爭議 一季度自糾21起

發布時間:2022-05-07 16:45:00來源: 新華日報

  今年一季度,南通行政行為(wei) 自我糾正案件21起。自去年7月南通市委依法治市辦出台《關(guan) 於(yu) 加強行政行為(wei) 自我糾正的實施意見》以來,南通要求全市行政機關(guan) 主動變更、撤銷明顯違法的不當行政行為(wei) ,力圖從(cong) 源頭上化解行政爭(zheng) 議。

  前置過濾,

  減少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宋海峰在啟東(dong) 市呂四港鎮經營一家簡易旅社已有10多年。由於(yu) 疫情影響,碼頭上來往人少,旅社常常隻有一兩(liang) 個(ge) 客人。

  幾個(ge) 月前,旅社8208房間住進3個(ge) 人,當地治安巡檢發現僅(jin) 登記了1個(ge) 人的信息,要求對旅社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宋海峰則認為(wei) ,“沒做登記的人是來看望住客的,不住店,不應被罰。”啟東(dong) 市公安局接到反映後,立即組織人員專(zhuan) 門閱卷並集體(ti) 研究,發現確實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情形,隨後自我糾正啟動。幾天後,原處罰撤銷。“他們(men) 執法實事求是。”宋海峰高興(xing) 地說。

  類似的事情也發生在海門區的周宇(化名)身上。因無法提供部分進口冷鏈食品的出庫證明和消殺證明,周宇被立案調查。此後辦案單位自查發現,僅(jin) 根據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相關(guan) 規定進行處罰,依據並不充分,隨即撤銷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並將進一步核查。

  數據顯示,南通一季度這21起案件全部來自基層縣市區。南通市委依法治市辦秘書(shu) 處處長吳燕燕說,21起數量並不多,但涵蓋了行政登記、工傷(shang) 認定、行政協議、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處罰等多種行政行為(wei) ,體(ti) 現了各級行政機關(guan) 直麵問題的勇氣和決(jue) 心,是一個(ge) 好的開始。“自糾為(wei) 行政爭(zheng) 議的化解提供了一個(ge) ‘減壓閥’,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之前加上一個(ge) ‘過濾網’。”她形象地打了個(ge) 比方。

  “以前,不少執法者認為(wei) ‘政府有錯不好改’,部分原因是沒相關(guan) 製度支持,大家默認法院判輸才改正。”啟東(dong) 一位基層執法人員告訴記者,自我糾正製度推行以來,大家弄清楚了什麽(me) 情況要糾正、怎麽(me) 糾正,主動糾正有了底氣,對公正執法也有了更深認知。

  我國行政權力監督體(ti) 係包括外部異體(ti) 監督和內(nei) 部自我監督。較長一段時期,強化權力監督和製約,主要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執法監督乃至信訪等製度形成的外部壓力和約束。“實踐中看,這些外部監督成本高昂,有時存在行政程序空轉的情況,產(chan) 生的約束效應也不等同於(yu) 行政機關(guan) 的內(nei) 省和認同。”長期從(cong) 事政府法律服務工作的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馮(feng) 現芹律師認為(wei) ,行政自糾製度的實施,以最便捷、高效的方式糾正違法行政行為(wei) ,使其恢複合法又合理狀態,是爭(zheng) 議化解的“最優(you) 解”之一。

  自我加壓,

  讓公權力使用更審慎

  有錯就改,說易實難。深層次的問題是,行政行為(wei) 一旦作出就具有確定力,不能隨意變更,不少人認為(wei) 自我糾正與(yu) 這種確定力“矛盾”,這也成為(wei) 改革麵臨(lin) 的難點之一。

  長期以來,行政機關(guan) 出於(yu) 一些顧慮,寧願承擔敗訴後果,也不願意主動糾正。海安市司法局黨(dang) 組成員、政治處主任吳先泉分析說,有人擔心自糾會(hui) “家醜(chou) 外揚”,可能麵臨(lin) 追責;有人對法律法規理解不到位,沒認識到行政行為(wei) 不當或違法。但他表示,“這些正是製度可以率先突破的地方。”

  吳燕燕說,我國多部法律規定了行政機關(guan) 有糾正錯誤的法定職責,比如修訂後的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一條提到,行政決(jue) 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複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但具體(ti) 怎麽(me) 糾正,這些法律條文大多一筆帶過。我們(men) 也是摸著石頭過河。”

  經過半年醞釀,南通的實施意見確立了有錯必糾的基本原則,明確各級政府及下屬職能部門對違法行政行為(wei) 均負有糾正的法定義(yi) 務,必要時應對當事人的受損權益進行補償(chang) 或賠償(chang) 。同時,明確了自我糾正的適用範圍、動議來源、審查方式、後續賠償(chang) 及救濟程序等。為(wei) 進一步保障當事人權利義(yi) 務及公共利益,文件還規定了第三方參與(yu) 糾正程序及應當組織聽證的情形。當行政機關(guan) 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糾正或如何糾正時,創新性引入邀請法律顧問、專(zhuan) 職律師等參與(yu) 論證程序。

  “我們(men) 不能對出現的問題放著不管,更不能放任問題長期存在。”吳燕燕透露,製度設計規範化、具體(ti) 化過程,也是各方統一認識的過程。

  一位參與(yu) 製度設計的政府人士觀察到,隨著這項製度在南通施行,不少行政機關(guan) 使用手中權力時變得更加審慎。“要讓行政行為(wei) 在程序上、事實認定上、法理適用上站得住腳,各級機關(guan) 都在自我加壓。”

  自糾可貴,

  要堅持公開公正透明

  “要像過馬路不闖紅燈一樣,時刻緊繃一根弦。”南通一家市級機關(guan) 法規處處長表示。他也提醒,製度關(guan) 鍵看落實,切忌為(wei) 糾而糾。

  今年2月,南通配套出台行政行為(wei) 自我糾正工作指引,細化哪些情形應當自糾、重點審查哪些內(nei) 容等,並提出行政機關(guan) 依照指引進行自糾的,紀委、監察機關(guan) 依法減輕或者不予追究其相關(guan) 責任;反之,將依法處理。海安正在醞釀更為(wei) 細致的程序規定,涉及適用範圍、實施程序、法律責任等。“要更具可操作性。”吳先泉表示。

  對於(yu) 行政自糾後的賠償(chang) 問題,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行政賠償(chang) 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也給出回應,規定了行政機關(guan) 免責的情形:行政機關(guan) 已經盡到審慎審查義(yi) 務的,不承擔行政賠償(chang) 責任。

  行政自糾的真正落地,是一項係統性、全局性工程。南京師範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法治戰略研究所所長助理、研究員韓玉亭認為(wei) ,把好事辦好,不僅(jin) 需要綜合考量地區差異、職位層級差異、行為(wei) 類別差異等多個(ge) 因素,形成個(ge) 性化的實施細則,同時要在理論與(yu) 實踐的不斷互動中,實現製度設計、基層探索、反饋評估和完善推廣的有機統一。

  馮(feng) 現芹說,行政機關(guan) 進行自糾,可以有效避免怕敗訴被追責導致的不必要“訴累”,進一步彰顯行政機關(guan) 執法為(wei) 民的理念。她建議,一方麵行政機關(guan) 內(nei) 部要構建更加完善的監督體(ti) 係,建立內(nei) 部自糾規範,加強係統內(nei) 部監督、法治審核,以及事中事後監督;另一方麵,強化審慎糾正的理念,“要堅持公開、公正、透明,讓每一個(ge) 案件經得起時間的考驗。”

(責編: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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