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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民事審判托起未成年人法治藍天

發布時間:2022-06-15 15:21:00來源: 人民網-河北頻道

  家和理念、柔性司法、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shu) ……近年來,河北法院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多措並舉(ju) 深化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機製專(zhuan) 業(ye) 化和規範化建設,積極構建法院與(yu) 行政部門之間的互動協作機製,為(wei)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據統計,近三年,全省法院共依法審結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案件4萬(wan) 餘(yu) 件,其中撫養(yang) 糾紛案件2萬(wan) 餘(yu) 件、侵權糾紛案件1萬(wan) 餘(yu) 件、人格權糾紛案件3000餘(yu) 件,另外,還涉及監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收養(yang) 關(guan) 係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為(wei) 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河北法院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審理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深化新時代少年法庭改革,推進未成年人保護和家事審判工作融合發展。貫徹最高法院要求,將與(yu) 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關(guan) 係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納入少年法庭受案範圍,推進未成年人保護與(yu) 家事審判融合發展。

  全省法院豐(feng) 富家事審判和其他涉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內(nei) 容,僅(jin) 廊坊、邯鄲兩(liang) 地法院就發放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shu) 100餘(yu) 份,家庭教育指導令20餘(yu) 份,確保《家庭教育促進法》及時落地見效。各地法院延伸審判職能,配合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聯動機製,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邯鄲磁縣法院與(yu) 邯鄲市家庭教育協會(hui) 聯合成立邯鄲市家庭教育協會(hui) 磁縣基地,整合法院、婦聯、協會(hui) 的優(you) 勢資源,建立集家庭教育指導、青少年維權幫教、涉少矛盾糾紛化解、法律谘詢、心理疏導、回訪幫教、法治宣傳(chuan) 為(wei) 一體(ti) 的家庭教育體(ti) 係。

  河北法院延伸審判職能,健全完善“社會(hui) 一條龍”的社會(hui) 協作機製,構建與(yu) 有關(guan) 職能部門、社會(hui) 組織和團體(ti) 協調合作的多維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體(ti) 係。各地法院開設涉婦女兒(er) 童立案窗口、母嬰室,將婦聯的調解組織納入冀時調調解平台,建立常態化維護婦女兒(er) 童權益的“綠色通道”等。全省各地法院組織了法治進校園、法院開放日等多種形式的法治宣傳(chuan) 活動,形成全社會(hui) 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良好氛圍。(孟冬、王澤帥)

  案例1: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說“不”

張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張某某與(yu) 被申請人陳某曾是夫妻,於(yu) 2021年12月經法院調解自願離婚,離婚時二人約定婚生子陳某某由其父親(qin) 陳某撫養(yang) 。離婚後陳某為(wei) 威脅張某某,多次對其子陳某某實施打耳光、脫衣服罰站等家庭暴力,並將對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的視頻發送給張某某,對張某某進行威脅、騷擾。

  二、法院判決(jue)

  法院收到張某某的訴訟請求後,立即啟動非訴訟程序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程序,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陳某對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陳某騷擾、接觸張某某。如陳某違反禁令,人民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法官說法

  家庭應是孩子健康成長的沃土,父母應是孩子健康成長的守護者,不應該傷(shang) 害孩子。近年來發生的針對兒(er) 童的家庭暴力案件,刺痛公眾(zhong) 的神經,引發全社會(hui) 對兒(er) 童權益保護問題的持續關(guan) 注。懲罰施暴者、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立法和司法義(yi) 不容辭的責任。本案中兒(er) 童作為(wei) 受害者,與(yu) 婦女受害者相比,自身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就需要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其近親(qin) 屬、公安機關(guan) 、婦女聯合會(hui) 、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救助管理機構代為(wei) 申請,這樣才能更有效的維護兒(er) 童權益。堅決(jue) 對家庭暴力說不,運用好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措施,依法護航青少年健康成長。

  案例2:拒絕校園暴力,遏製校園欺淩

尚某某與(yu) 張某某等五人生命權、健康權、

身體(ti) 權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該案原被告均係在校住宿初中女生,因個(ge) 人瑣事糾紛,五被告多次在宿舍對原告進行肢體(ti) 傷(shang) 害,後造成原告嚴(yan) 重的精神疾病多次住院治療,因賠償(chang) 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引發訴訟。

  二、法院判決(jue)

  法院認為(wei) ,本案尚某某與(yu) 五被告在學校學習(xi) 、生活期間,發生矛盾,五被告進而對尚某某進行扇耳光、逼其下跪、言語威脅等侮辱行為(wei) ,導致尚某某精神受刺激,進而引發抑鬱症、精神分裂症、雙相情感障礙等精神疾病,且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意見明確,尚某某目前的症狀與(yu) 其被毆打事件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guan) 係。因此,五被告的父母理應對尚某某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chang) 責任。另外,本案所涉及的侵權行為(wei) 係五被告共同實施,五被告的父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法官說法

  近年來,校園欺淩、校園暴力問題引發了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校園欺淩、校園暴力,對未成年人的傷(shang) 害是巨大的,對於(yu) 未成年被施暴者來講,不僅(jin) 會(hui) 造成身體(ti) 上的傷(shang) 害,還會(hui) 帶來難以治愈的心理、精神創傷(shang) ,嚴(yan) 重的還可能會(hui) 對以後的人生產(chan) 生負麵影響。本案中施暴者具有團夥(huo) 性,且實施了一係列侮辱行為(wei) ,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shang) 害和不良影響,侵權責任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責編: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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