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證行業出具首份適用刑事保證金提存製度公證書
6月23日,記者從(cong) 省司法廳獲悉,近日,平定縣檢察院對一起過失致人死亡案件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chang) 保證金提存製度。這是《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賠償(chang) 保證金提存製度規定(試行)》(後簡稱《規定》)出台後的首次司法實踐案例,也是我省公證行業(ye) 出具的首份適用刑事保證金提存製度的公證書(shu) 。
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賠償(chang) 保證金提存製度是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中,當事各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表明賠償(chang) 意願,並向指定的專(zhuan) 門機構繳存一定數額賠償(chang) 保證金,司法機關(guan) 再酌定采取非羈押措施進行訴訟,明確將賠償(chang) 保證金提存公證作為(wei) 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誠認罪悔罪的重要因素。該製度的目的在於(yu) 保障輕微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能夠獲得應有的賠償(chang) 權利,又防止受害人脫離實際、漫天要價(jia) 的不當行為(wei) ,使調解陷入僵局,同時也能夠讓犯罪嫌疑人積極履行賠償(chang) 責任,從(cong) 而獲得從(cong) 輕處罰的機會(hui) ,對促進刑事和解、正確適用刑罰、修複社會(hui) 關(guan) 係、增進社會(hui) 和諧具有積極意義(yi) ,有助於(yu) 推動構建誠實守信的社會(hui) 生態,營造公平公正的社會(hui) 氛圍。
文中開頭所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郗某甲在妻子突發急病的情況下,未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並送醫,因其未能履行法律規定的扶助義(yi) 務導致劉某某在家中死亡。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檢察官考慮到郗某甲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並積極表明賠償(chang) 意願,符合輕微刑事案件賠償(chang) 保證金提存製度的適用條件。為(wei) 化解雙方矛盾,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利益,依照犯罪嫌疑人家屬申請,平定縣檢察院主持召開聯席會(hui) 議,邀請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辯護人、被害人的家屬及訴訟代理人等人參加,通過釋法說理,最終雙方在提存程序、提存方法、提存金額等方麵達成一致意見。通過平定縣公證處的密切配合,已成功辦理賠償(chang) 保證金存入事宜。承辦檢察官還組織召開聽證會(hui) ,聽取被害人家屬、偵(zhen) 查機關(guan) 及辯護人的意見後,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對郗某甲變更強製措施為(wei) 取保候審。目前,該案已提起公訴。
相關(guan) 人員表示,平定縣公證處與(yu) 平定縣檢察院率先適用刑事案件保證金提存製度,不僅(jin) 是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寬嚴(yan) 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製度,也是積極化解社會(hui) 矛盾、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更是公證介入檢察輔助領域的一次有益嚐試。(記者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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