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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將出台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

發布時間:2022-08-04 15:40:00來源: 人民網-四川頻道

  原標題:四川將出台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

  記者8月2日從(cong) 省教育廳獲悉,《四川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向社會(hui) 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有關(guan) 意見建議請於(yu) 2022年8月3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scjysgsj@163.com。

  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

  中小學校不得舉(ju) 辦或參與(yu) 舉(ju) 辦培訓機構

  《辦法》明確,本辦法所稱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舉(ju) 辦,經各行政主管部門嚴(yan) 格審批同意、依法取得辦學許可後進行注冊(ce) 登記的,麵向中小學生開展文化藝術類、科技類、體(ti) 育類等校外培訓的非學曆教育機構。培訓對象包括3—6歲學齡前兒(er) 童、義(yi) 務教育階段學生、普通高中學生。

  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以縣為(wei) 主。由所在縣(市、區)文化藝術部門、科技部門、體(ti) 育部門分別負責文化藝術類、科技類、體(ti) 育類培訓機構申報材料的受理、資質審核和結果批複。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登記取得營業(ye) 執照(或民辦非企業(ye) 單位登記證書(shu) ,下同),並在平台注冊(ce) 登記後才能開展培訓。設立培訓機構應具有與(yu) 培訓類型、層次、規模等相適應的辦學場所、設施設備以及穩定的資金投入和經費來源。

  根據《辦法》,培訓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為(wei) 公司或民辦非企業(ye) 單位,舉(ju) 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hui) 組織、企業(ye) 或自然人,且符合相應條件。中小學校不得舉(ju) 辦或參與(yu) 舉(ju) 辦培訓機構。

  培訓機構隻能使用一個(ge) 名稱。應依法依規製定機構章程,依法設立理事會(hui) 、董事會(hui) 或其他形式的決(jue) 策機構,依法設立監事會(hui) 等監督機構或監事。應加強黨(dang) 的建設,推進黨(dang) 的組織和黨(dang) 的工作全覆蓋,為(wei) 黨(dang) 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

  《辦法》要求,培訓機構應與(yu) 聘用的從(cong) 業(ye) 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hui) 保險,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嚴(yan) 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聘用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

  培訓機構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不得在非學科培訓項目中開設學科類內(nei) 容。

  培訓機構使用的培訓材料應當符合相關(guan) 規定,嚴(yan) 禁提供境外培訓材料和教育課程,不得使用非法有害或盜版侵權的出版物、印刷品。

  需使用規範合同

  一次性收費不超過3個(ge) 月或60個(ge) 課時

  培訓機構應在“四川省校外培訓機構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簡稱“平台”)進行注冊(ce) 登記,實施“實名製”管理

  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符合四川省《校外培訓廣告管控工作方案》相關(guan) 規定,不得虛假宣傳(chuan) ,不得對升學、通過考試或者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培訓機構應通過平台規範使用教育部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最新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與(yu) 受培人員監護人簽訂培訓服務合同,根據培訓內(nei) 容、培訓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退費標準,並開具正式收費票據。

  培訓機構必須通過平台收取培訓費用,收取的培訓費用應全額存入監管專(zhuan) 用賬戶。培訓機構應合理確定培訓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明碼標價(jia) ,主動公示並接受公眾(zhong) 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ge) 月或60個(ge) 課時的費用。

  (川觀新聞記者 江芸涵)

(責編: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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