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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發布未落實重汙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案例 涉及徐州南通淮安等地

發布時間:2023-01-09 14:40:00來源: 人民網-江蘇頻道

  人民網南京1月9日電 近期,江蘇各地先後啟動重汙染天氣黃色預警。1月8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曝光了6起未按要求落實重汙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的典型案例,涉及徐州、南通、淮安、揚州、宿遷、無錫等地。

  案例一、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實管控措施案

  2023年1月6日,徐州市睢寧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檢查時,該企業(ye) 未生產(chan) 。現場執法人員調取企業(ye) 車間生產(chan) 視頻顯示企業(ye) 2023年1月6日上午7點至12點左右,打磨車間與(yu) 噴漆車間(搽飾木蠟油)有工人在作業(ye) ,企業(ye) 未落實重汙染黃色預警天氣減排措施。企業(ye) 西車間建設3套打磨設備,配套建設一台布袋除塵設備,打磨車間東(dong) 側(ce) 未采取密閉措施,在打磨過程中產(chan) 生的部分粉塵外溢外環境,地麵積塵較多。

  針對該單位上述行為(wei) ,徐州市睢寧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於(yu) 2023年1月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九十六條第一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汙染治理設施配電櫃進行查封,並下達查封決(jue) 定書(shu) 。

  案例二、南通如皋某鑄造技術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實管控措施案

  2023年1月7日,南通市如皋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長江鎮某鑄造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單位主要從(cong) 事摩托車汽車鑄造件項目生產(chan) 。現場檢查時,該單位熔解工序在生產(chan) ,未按照重汙染天氣橙色預警減排措施的要求落實停產(chan) 。

  該單位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南通市如皋態環境局於(yu) 2023年1月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單位熔解工序的進料設備進行現場查封。

  案例三、淮安市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實管控措施案

  2023年1月7日,淮陰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接上級交辦線索,對淮安新豐(feng) 麵粉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經查,淮安市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於(yu) 2022年11月1日與(yu) 盱眙縣城建開發建築安裝有限公司簽訂淮安新豐(feng) 麵粉有限公司房屋、機械設備拆除殘值處置合同。2023年1月5日、1月6日,淮安市發布重汙染天氣黃色預警,期間,該公司違規進行廠區內(nei) 建築物拆除作業(ye) ,造成大量揚塵汙染;拆除作業(ye) 產(chan) 生大量建築垃圾露天堆放在廠區內(nei) ,僅(jin) 有部分采取了覆蓋措施,大部分裸露沒有采取防塵降塵措施。

  針對該單位上述行為(wei) ,淮安市淮陰生態環境局於(yu) 2023年1月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已立案調查,擬處2萬(wan) 元罰款。

  案例四、揚州市江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實管控措施案

  2023年1月6日在揚州市啟動重汙染天氣黃色預警期間,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混凝土製造有限公司開展行政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1#、2#混凝土攪拌機處於(yu) 正常生產(chan) 狀態,未按照管控要求停產(chan) 。該單位混凝土攪拌生產(chan) 線未在重汙染天氣黃色預警期間停止生產(chan) 的行為(wei) 可能造成嚴(yan) 重環境汙染。

  針對該單位上述行為(wei) ,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於(yu) 2023年1月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的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單位1#、2#混凝土攪拌機供電設備進行斷電實施查封,並下達查封決(jue) 定書(shu) 。

  案例五、宿遷市泗洪某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實管控措施案

  2023年1月6日,宿遷市泗洪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江蘇某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檢查時,該單位熔煉、模殼焙燒工段正在生產(chan) ,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正在運行,但存在鑄造工段未批先建違法行為(wei) ,且該市當日重汙染天氣等級為(wei) 黃色預警,根據相關(guan) 文件該單位在黃色預警時鑄造工段應停止排汙。該單位未在黃色預警期間停止排汙的行為(wei) 可能造成嚴(yan) 重環境汙染。

  針對該單位上述行為(wei) ,宿遷市泗洪生態環境局於(yu) 2023年1月6日依據《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責令企業(ye) 立即停止排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jia) 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責令恢複原狀,並對相關(guan) 違法行為(wei) 立案查處。

  案例六、無錫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實管控措施案

  2023年1月7日,無錫市新吳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按重汙染天氣管控要求至無錫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單位在車間內(nei) 進行防鏽漆刷漆作業(ye) ,未配套廢氣收集處理設施,產(chan) 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在車間內(nei) 無組織排放。

  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chan) 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chan) 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現已立案調查。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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