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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賃資金將存入監管賬戶

發布時間:2023-03-17 16:11:00來源: 成都日報

  原標題:住房租賃資金將存入監管賬戶

  記者16日獲悉,為(wei) 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規範住房租賃企業(ye) 經營行為(wei) ,保障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guan) 文件規定,成都市住建局、中國銀保監會(hui) 四川監管局、市金融監管局、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4部門出台《關(guan) 於(yu) 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成都市住建局等9部門出台《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管理的通知》。以上兩(liang) 個(ge) 通知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開立監管賬戶

  監管資金到賬後通知當事人

  《關(guan) 於(yu) 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明確,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nei) 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從(cong) 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ye) ,應在駐蓉商業(ye) 銀行中開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並與(yu) 承辦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確監管內(nei) 容、方式及流程,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住房租賃企業(ye) 應當告知承租人本通知的相關(guan) 規定,協助承租人將住房租賃資金存入監管賬戶,不得直接或間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賃資金;承租人應監督住房租賃企業(ye) 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服務,發現住房租賃企業(ye) 拒絕實行的,可向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舉(ju) 報;承辦銀行應當按照監管協議約定開展服務,為(wei) 協議簽訂提供便利,監管資金到賬後將到賬情況通知當事人,並通過係統對接方式向市住建局實時推送監管賬戶信息和賬戶資金信息。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對住房租賃企業(ye) 的監管賬戶日常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住房租賃企業(ye) 與(yu) 承租人和承辦銀行簽訂的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中約定的租賃合同期滿後資金監管自動解除;合同期滿後1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住房租賃企業(ye) 未提出異議的,承辦銀行將押金劃轉給承租人。

  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

  在同一網絡信息平台僅(jin) 可發布一次

  《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管理的通知》則從(cong) 加強從(cong) 業(ye) 主體(ti) 管理、加強房源發布管理、加強網簽備案、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暢通糾紛調處渠道、強化部門聯合監管等方麵提出了要求。

  在加強從(cong) 業(ye) 主體(ti) 管理方麵。從(cong) 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住房租賃企業(ye) 、房地產(chan) 經紀機構和網絡信息平台,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和個(ge) 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ti) 登記,外地住房租賃企業(ye) 跨區域經營的,應當在我市設立獨立核算法人實體(ti) 。

  在加強房源發布管理方麵。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台僅(jin) 可發布一次,在網絡信息平台、門店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一房源信息應當一致。住房租賃企業(ye) 、房地產(chan) 經紀機構、個(ge) 體(ti) 工商戶的從(cong) 業(ye) 人員不得以個(ge) 人名義(yi) 發布公司受托房源。按規定須開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的企業(ye) 發布房源時應同步發布監管賬戶信息。

  在暢通糾紛調處渠道方麵,圍繞建立多元調解機製,進一步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共治格局,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ye) 調解等調解機製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心理谘詢師等專(zhuan) 業(ye) 隊伍協同融合,發揮群眾(zhong) 工作之家、人民調解委員會(hui) 、綜治中心等平台作用,形成多管齊下、協調聯動的化解格局。行業(ye) 主管部門要完善行政調解機製,加強建章立製,源頭管控,多措並舉(ju) 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袁弘)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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