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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

發布時間:2023-05-06 15:59:00來源: 吉林日報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的若幹措施》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的若幹措施》,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guan) 於(yu) 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

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的若幹措施

  為(wei) 全麵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基層治理重要指示批示和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視察吉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推動健全基層減負常態化機製,進一步激勵村級組織在全麵推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中擔當作為(wei) 、幹事創業(ye)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guan) 於(yu) 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措施。

  一、減輕村級組織工作事務負擔

  (一)明確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村黨(dang) 組織、村民自治組織、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村務監督組織和其他村級經濟社會(hui) 組織是黨(dang) 和政府聯係村民群眾(zhong) 的橋梁紐帶,也是全麵實施鄉(xiang) 村振興(xing) 戰略的重要力量,依據黨(dang) 內(nei) 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guan) 章程規定等履行職責。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依法依規明確黨(dang) 政群機構在全麵推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方麵的職責範圍和履職方式,依法依規明確黨(dang) 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協助或委托村級組織開展工作事務的製度依據。需村級組織協助開展的工作事務,村級組織原則上隻負責聯係村民、引導入戶、組織動員、宣傳(chuan) 教育、說服勸導以及非專(zhuan) 業(ye) 性工作的發現報告,黨(dang) 政群機構應當為(wei) 其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工作條件。黨(dang) 政群機構委托村級組織開展的工作事務,應充分考慮村級組織承接能力,在征得村級組織同意的基礎上,實行權隨責走、費隨事轉。未經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dang) 政群機構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給村級組織承擔。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wei) 行政執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chan) 等事務的責任主體(ti) 。

  (二)創新村級組織工作方式。分類辦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以及村民群眾(zhong) 個(ge) 人事項。以縣(市、區)為(wei) 單位,建立完善村級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強化村級組織兜底服務、綜合服務能力。交由村級組織代辦的公共服務事項,由鄉(xiang) 鎮黨(dang) 委和政府提供必要工作條件;村級公共事務及公益服務事項,由村級組織召集村民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協商確定辦理方式,村民群眾(zhong) 確有需要但村級組織難以承擔的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由鄉(xiang) 鎮黨(dang) 委和政府協調解決(jue) ;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以外的村民個(ge) 人事項由村級組織引導村民群眾(zhong) 自行解決(jue) 、互助解決(jue) 。將屬於(yu) 政府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村級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mai) 服務指導性目錄,在征求村級組織意見的基礎上,由縣鄉(xiang) 級政府依法購買(mai) 服務。

  (三)精簡村級組織工作報表。除緊急突發工作外,村級組織報表以月報、季報、年報為(wei) 主,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整合各黨(dang) 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填報的各類表格,每年年初統一交由鄉(xiang) 鎮安排村級組織按規定頻次填報。鼓勵黨(dang) 政群機構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方式獲取數據信息,未經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dang) 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填報表格、提供材料。以縣(市、區)為(wei) 單位,清理整合麵向村級組織的微信工作群、政務APP,未經各級黨(dang) 委、政府同意,黨(dang) 政群機構新建業(ye) 務應用係統不得向村延伸。深化應用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信息係統,探索以縣(市、區)為(wei) 單位推進村級數據資源“一張表”建設,逐步實現村級組織工作數據綜合采集、係統歸集、有機整合、交換共享、多方利用。

  (四)完善村級組織考評機製。對村級組織工作實行綜合考核評價(jia) ,由鄉(xiang) 鎮黨(dang) 委和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未經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同意,黨(dang) 政群機構不得單獨開展檢查評比活動。建立以解決(jue) 實際問題、讓村民群眾(zhong) 滿意為(wei) 導向的考核評價(jia) 機製,取消對村級組織的“一票否決(jue) ”事項。堅決(jue) 杜絕簡單以設機製掛牌子安排村級組織任務、以填報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調度村級組織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證村級組織實績等問題,不得簡單以上傳(chuan) 工作場景截圖或者錄製視頻等作為(wei) 評價(jia) 村級組織是否落實工作的依據。探索建立“雙向評價(jia) ”機製,賦予村級組織對縣級黨(dang) 政群機構的評議權,推動黨(dang) 政群機構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優(you) 化工作方式,加強對村級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

  二、精簡村級工作機製和牌子

  (五)從(cong) 嚴(yan) 控製村級工作機製設立。規範清理各級黨(dang) 政群機構設立的村級工作機製(含各類分支機構和中心、站、所等),除黨(dang) 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省委、省政府同意,黨(dang) 政群機構不得新設村級工作機製。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公共衛生、治安保衛、婦女和兒(er) 童工作等村民委員會(hui) 下屬委員會(hui) ,可由村黨(dang) 組織、村民委員會(hui) 及其下屬委員會(hui)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hui) 、農(nong) 村基層群團組織承擔相應職責的,原則上不得在村級設立專(zhuan) 門工作機製或者要求專(zhuan) 人專(zhuan) 崗,承擔相應職責的必要工作條件由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統籌予以保障。黨(dang) 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設立村級工作機製、專(zhuan) 人專(zhuan) 崗的,相應的黨(dang) 政群機構應協調提供人員、經費等必要工作條件,不得將保障責任轉嫁給村級組織。

  (六)整合村級組織和工作機製辦公場所。以縣(市、區)為(wei) 單位持續推進以黨(dang) 群服務中心為(wei) 基本陣地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麵積一般應達到200平方米且每百戶村民擁有綜合服務設施麵積不低於(yu) 30平方米,村民活動區域麵積不低於(yu) 總建築麵積的60%。規範設立便民服務站(大廳),村級公共服務事項實行“一站式”辦理,由縣級相關(guan) 職能部門統一製定辦事指南和服務流程。按照辦公最小化、服務最大化原則,取消隔離封閉的村級組織辦公場所,整合工作性質相似的村級工作機製辦公場所,統籌黨(dang) 政群服務活動陣地,實行“一室多用”。以村民群眾(zhong) 需求為(wei) 導向,合理劃分文體(ti) 活動室、多功能室、婦女(兒(er) 童)之家、村民議事廳、矛盾糾紛調解室、標準化衛生室等功能區域,建好用好村新時代文明實踐站。

  (七)規範村級組織和工作機製掛牌。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外部顯著位置一般應懸掛村黨(dang) 組織、村民委員會(hui)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hui) 標牌和村黨(dang) 群服務中心、村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標識。村級組織標牌以長條豎排為(wei) 宜,一般應在200cm×30cm以內(nei) ,在村級綜合服務設施門口兩(liang) 側(ce) 依主次懸掛;村黨(dang) 組織標牌用白底紅字,村民委員會(hui)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hui) 標牌用白底黑字,所用文字應為(wei) 國務院公布的通用規範漢字。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內(nei) 部懸掛的標牌、標識由村級組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在顯著位置懸掛村級綜合服務機構標牌,在各功能區域入口外牆設置可更換的插入式簡明標牌,在村級綜合服務大廳設置相關(guan) 服務類站(點)標牌、標識或集合式服務功能索引牌。村級組織獲得的各類榮譽牌匾在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內(nei) 部集中陳列展示。

  (八)提升村級治理和服務效能。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規範並整合黨(dang) 政群機構設立的各類村級工作機製崗位力量,將公益性崗位專(zhuan) 幹、鄉(xiang) 村振興(xing) 專(zhuan) 幹等統一納入黨(dang) 群服務中心管理,建立綜合性服務團隊或設置綜合性服務崗位,在村黨(dang) 組織統一領導下,統籌開展村級黨(dang) 建、治理和服務等工作。建立完善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履職承諾和述職評議製度,深入開展村級議事協商,提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實效。推動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就業(ye) 和社會(hui) 保險、社會(hui) 救助、養(yang) 老、文化體(ti) 育等綜合服務供給下沉到村。動員引導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村級治理,發揮好社會(hui) 組織助力鄉(xiang) 村振興(xing) 積極作用,組織鄉(xiang) 鎮(街道)“社工站”專(zhuan) 業(ye) 力量進村開展服務,提升為(wei) 民服務精細化精準化能力和水平。

  三、改進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九)壓減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規範清理各級黨(dang) 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凡缺乏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jue) 定等依據的一律取消。對屬於(yu) 第一批《不應由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嚴(yan) 格按有關(guan) 規定執行;對雖有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文件依據但已經不符合我省農(nong) 村經濟社會(hui) 發展實際、村級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證明事項,相關(guan) 黨(dang) 政群機構要適時按規定程序予以取消並及時向社會(hui) 公布。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完善政務信息係統基層治理領域數據資源共享交換機製,鼓勵黨(dang) 政群機構采取網上核驗、主動調查、告知承諾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

  (十)規範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依法依規明確村級組織證明事項取消清單、保留清單。列入保留清單的證明事項,由相關(guan) 黨(dang) 政群機構提供出具證明的具體(ti) 式樣、辦理程序和操作規範,主要包括事項名稱、辦理用途、開具單位、有效時限、政策法規依據和證明內(nei) 容範本等。列入取消清單的證明事項,明確相關(guan) 依據及取消後的辦理方式。對因政策措施銜接調整不到位,暫未列入保留清單的證明事項,但涉及村民群眾(zhong) 工作、學習(xi) 、生活等仍需出具證明的,村級組織可本著便利村民群眾(zhong) 辦事創業(ye) 的原則,對屬於(yu) 職責範圍內(nei) 且能夠核實的事項據實出具相關(guan) 證明。出具證明事項涉及村級公共利益等重大問題或者存在法律風險的,村級組織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廣泛組織村民議事協商,必要時召開村民會(hui) 議、村民代表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

  四、全力抓好各項任務落地落實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dang) 的全麵領導,把黨(dang) 的領導貫徹到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全過程各方麵。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要將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工作納入城鄉(xiang) 基層治理重點任務加強部署,納入整治形式主義(yi) 為(wei) 基層減負專(zhuan) 項工作機製重點工作常態推進,建立健全上下貫通、精準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機製。市(州)級黨(dang) 委和政府要加強工作指導和檢查評估,縣鄉(xiang) 級黨(dang) 委和政府及相關(guan) 職能部門要落實主體(ti) 責任,逐一規範針對村級組織的工作事項。民政、組織、黨(dang) 委農(nong) 村工作部門要積極履行牽頭協調職能,抓好統籌指導、資源整合和督促檢查,協調解決(jue) 有關(guan) 問題。將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情況納入城鄉(xiang) 社區治理考核,納入市縣鄉(xiang) 黨(dang) 委書(shu) 記抓基層黨(dang) 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相關(guan) 黨(dang) 政群機構考核評價(jia) 內(nei) 容,壓緊壓實責任。

  (十二)強化工作舉(ju) 措。各市(州)、縣(市、區)要詳細摸清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底數,全麵深入自查,集中開展清理整治。市縣兩(liang) 級分級製定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指導目錄,建立完善清單管理、動態調整、準入聯審機製。黨(dang) 政群機構涉及村級的年度工作事項,每年年初須提交本級聯審機製,審核通過後方可實施。省民政廳會(hui) 同省委組織部、省委農(nong) 辦等部門依法依規建立省級指導目錄並適時動態調整、及時公布。省級黨(dang) 政群機構擬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或擬以黨(dang) 委、政府或部門名義(yi) 印發的文件涉及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的相關(guan) 內(nei) 容,須提前征求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委農(nong) 辦意見。分級健全村級組織負擔常態化監管措施,設立監督舉(ju) 報電話,對隨意增加村級組織負擔的行為(wei) ,通過致函提示、通報曝光、約談提醒等方式予以警示,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嚴(yan) 肅追責問責。

  (十三)明確推進時序。2023年5月底前,各市(州)、縣(市、區)深入開展相關(guan) 調研,摸清村級組織工作事項底數。7月底前,市縣兩(liang) 級黨(dang) 委和政府要分級製定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指導目錄,建立健全準入製和動態調整製度。10月底前,以縣(市、區)為(wei) 單位集中清理沒有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沒有經費保障、沒有實際效用、村民群眾(zhong) 不認可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12月底前,以市(州)為(wei) 單位開展檢查評估,檢驗工作成效,推動問題整改。2024年上半年,各市(州)、縣(市、區)深入開展“回頭看”,鞏固提升減負工作成果,健全村級組織減負工作常態化機製。力爭(zheng) 用一年半左右時間,推動村級組織減負工作取得紮實成效,基本實現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務權責清晰、設立的工作機製精簡高效、加掛的牌子簡約規範、出具的證明依規便民。

  (十四)促進成果轉化。黨(dang) 政群機構要以村級組織減負工作為(wei) 契機,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優(you) 化工作方式,依法規範履職行為(wei) ,為(wei) 村級組織開展工作提供有力指導、支持和幫助。村級組織要加強相關(guan) 政策法規學習(xi) ,進一步明確職責任務,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和水平;要認真落實規範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有關(guan) 要求,健全規範高效的工作運行機製,集中精力做好帶領發展、推進治理、為(wei) 民服務等工作,紮實推動共同富裕。注重挖掘村級組織減負工作好經驗好做法,加強宣傳(chuan) 和交流,推動減負工作效能整體(ti) 提升。

  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委農(nong) 辦要協調推進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工作,適時組織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請示報告。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梅河口市有關(guan) 工作進展情況及時送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委農(nong) 辦。各市(州)、縣(市、區)規範社區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相關(guan) 工作要統籌部署、同步推進,參照《關(guan) 於(yu) 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意見》和本措施精神執行。

  附件:

  1. 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指導目錄

  2. 村級組織機製牌子指導目錄

  3. 村級組織證明事項指導目錄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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