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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更多民間資本參與重點建設任務

發布時間:2023-05-06 16:10:00來源: 人民網-《人民日報》

  民間投資是推動經濟發展、穩定整體(ti) 投資、擴大社會(hui) 就業(ye) 的重要力量。2022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政策環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cong) 發揮重大項目牽引和政府投資撬動作用等6個(ge) 方麵提出了21條具體(ti) 政策措施,持續優(you) 化政策環境,激發民間投資活力。目前《意見》落地情況如何,未來將如何更好實施?記者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guan) 負責同誌。

  問:為(wei) 貫徹落實《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采取了哪些措施來推動民間資本參與(yu) 重點建設任務?

  答:《意見》提出,根據“十四五”規劃102項重大工程、國家重大戰略等明確的重點建設任務,選擇具備一定收益水平、條件相對成熟的項目,多種方式吸引民間資本參與(yu) 。

  為(wei) 貫徹落實《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持續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加快推進“十四五”規劃102項重大工程實施,將重點領域任務細化分解到具體(ti) 項目,加強資金、用地等要素保障。二是加強社會(hui) 資本投融資合作對接。據統計,2022年以來,各地共推介項目5萬(wan) 餘(yu) 個(ge) ,其中9000餘(yu) 個(ge) 已吸引到民間資本參與(yu) ,涉及民間投資金額2.9萬(wan) 億(yi) 元。三是推動盤活存量資產(chan) ,形成投資良性循環。發布24個(ge) 盤活存量資產(chan) 擴大有效投資典型案例,積極支持京東(dong) 倉(cang) 儲(chu) 物流等民間投資項目通過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chan) 投資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進行盤活,鼓勵回收資金用於(yu) 新項目建設。

  在各方麵共同努力下,民間資本參與(yu) 國家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項目的積極性得到有效提升,基礎設施民間投資實現較快增長。

  問:當前,民間資本參與(yu) 重點建設任務還受到哪些因素製約?

  答:應當看到,當前民間資本參與(yu) 重點建設任務還存在一些難點堵點。

  一是國家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項目參與(yu) 難度較高。這些項目普遍具有較強的公益性,投資回收周期相對較長、收益水平相對較低,對民間資本的吸引力有限。在基礎設施領域,部分項目建設內(nei) 容多、施工難度大、運營管理要求高,民營企業(ye) 缺乏相關(guan) 經驗。

  二是從(cong) 投資環境看,參與(yu) 便利度有待進一步提高。一些項目相關(guan) 信息不夠透明公開,民間資本對如何參與(yu) 投資缺乏了解,對如何通過市場化機製退出顧慮較多,對能否獲得長期穩定回報信心不足。一些民營企業(ye) 反映,有些項目預期收益較好,也願意積極參與(yu) ,但在市場進入方麵還存在一些有形或無形的壁壘。

  三是民間資本自身參與(yu) 意願和能力存在不足。近年來,受全球經濟形勢和疫情影響,部分民營企業(ye) 效益下降、現金流緊張、再投資能力不足,參與(yu) 國家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項目的意願較低。此外,不少民營企業(ye) 麵臨(lin) 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在參與(yu) 投資規模較大的基礎設施項目時存在“小馬拉大車”現象。

  問:下一步,我們(men) 將如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和吸引更多民間資本參與(yu) 國家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項目建設?

  答: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切實抓好已出台政策的貫徹落實,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麵工作。

  一是建立鼓勵民間資本參與(yu) 重大項目建設機製,加強統籌謀劃和係統部署,常態化推進重點項目。

  二是加強信息發布和引導。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及時匯總發布相關(guan) 重大項目信息。同時,推動各地及時解決(jue) 項目公開推介、引進民間資本過程中的問題。

  三是加強前期工作和要素保障,促進項目落地實施。對吸引到民間資本參與(yu) 的國家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項目,推動加快項目審核備案、規劃選址、用地用海、環境影響評價(jia) 、施工許可等前期工作手續辦理,落實各項建設條件。

  四是推動盤活存量資產(chan) ,形成投資良性循環。鼓勵民間投資參與(yu) 盤活國有存量資產(chan) ,降低民間資本參與(yu) 新建項目麵臨(lin) 的前期工作複雜等困難。支持民間資本通過產(chan) 權交易、並購重組、不良資產(chan) 收購處置等方式盤活自身資產(chan) ,推動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發行REITs,健全市場化退出機製。

  五是貫徹落實相關(guan) 政策措施,營造良好投資環境。針對各地在項目投資人招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明確不得以所有製性質作為(wei) 選擇標準,不得以企業(ye) 規模、注冊(ce) 地址、當地納稅貢獻等因素作為(wei) 主要評標條件。在安排各類政府性投資資金時,對民間資本一視同仁。加強與(yu) 有關(guan) 金融機構對接,推動金融機構按市場化原則,加大對民間投資項目的信貸支持。


  《 人民日報 》( 2023年05月05日 02 版)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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