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確9條不得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項
人民網太原6月26日電(記者張婷婷)6月26日上午,記者從(cong) 山西省政府新聞辦舉(ju) 行的新聞發布會(hui) 上獲悉,該省對村級組織減負措施以目錄的形式明確了9條不得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項。
——未經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dang) 政群機構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村級組織承擔。
——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wei) 行政執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chan) 等事務的責任主體(ti) 。
——堅決(jue) 杜絕簡單以設機製掛牌子安排村級組織任務、以填報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調度村級組織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證村級組織實績等問題。
——未經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dang) 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填報表格、提供材料。
——以縣(市、區)為(wei) 單位,清理整合麵向村級組織的微信工作群、政務APP,不得簡單以上傳(chuan) 工作場景截圖或者錄製視頻等作為(wei) 評價(jia) 村級組織是否落實工作的依據。
——除黨(dang) 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省級黨(dang) 委和政府同意,黨(dang) 政群機構不得新設村級工作機製,不得要求專(zhuan) 人專(zhuan) 崗。
——黨(dang) 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設立村級工作機製、專(zhuan) 人專(zhuan) 崗的,相應的黨(dang) 政群機構應協調提供人員、經費等必要工作條件,不得將保障責任轉嫁給村級組織。
——省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統一規定村級組織和工作機製掛牌數量、名稱和樣式,黨(dang) 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對口掛牌。一般應在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外部顯著位置懸掛村黨(dang) 組織、村民委員會(hui)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hui) 4塊標牌和村黨(dang) 群服務中心、村新時代文明實踐站2塊標識。
——凡缺乏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jue) 定等依據的證明事項,黨(dang) 政群機構一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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