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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人臉識別應用 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金台銳評)

發布時間:2023-08-25 16:31:00來源: 人民日報

  日前,國家網信辦公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隻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采取嚴(yan) 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

  近年來,人臉識別技術不斷取得突破,因高效便捷而被廣泛使用,成為(wei) 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和社會(hui) 治理的一種有效技術手段,但是由此帶來的個(ge) 人信息安全問題也日益凸顯。例如,有些門店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采集消費者人臉信息並進行分析,進而采取不同營銷策略;有些物業(ye) 服務企業(ye) 強製將人臉識別作為(wei) 業(ye) 主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有些線上平台、應用軟件強製索取用戶的人臉信息。因此,由於(yu) 人臉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導致“被詐騙”和隱私權、名譽權被侵害等問題時有發生,威脅群眾(zhong) 人身財產(chan) 安全,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

  如今,我們(men) 既要促進人臉識別技術在應用場景中讓用戶受益,保障技術不斷創新進步,也要將安全放在重要位置,特別是防止技術被濫用,努力將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降到最低。我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個(ge) 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同時將生物識別信息列舉(ju) 為(wei) 個(ge) 人信息。個(ge) 人信息保護法將生物識別等信息列為(wei) 敏感個(ge) 人信息,予以特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guan) 於(yu) 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ge) 人信息相關(guan) 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相關(guan) 案件如何認定和處理予以明確。此次征求意見稿不僅(jin) 回應了社會(hui) 公眾(zhong) 關(guan) 注的“強製刷臉進小區”等熱點問題,也進一步明確了人臉識別技術非必要不使用,防止人臉識別技術被濫用。

  人臉識別技術,關(guan) 乎科技創新,也關(guan) 乎信息安全。多措並舉(ju) 、久久為(wei) 功,方能織密個(ge) 人信息安全防護網,共建共治共享良好數字生態。執法、司法部門應加大監管打擊力度,及時懲處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個(ge) 人信息買(mai) 賣等違法行為(wei) 。對企業(ye) 和網絡交易平台而言,理應秉持“合法、正當、必要”等收集和處理用戶信息的原則,加強自律、謹守法律紅線。廣大群眾(zhong) 也應提升個(ge) 人信息保護意識,對個(ge) 人信息收集、權限索取堅持“非必要不提供”,敢於(yu) 善於(yu) 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信隨著法治之網不斷嚴(yan) 密,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必將更加規範,互聯網行業(ye) 也將會(hui) 更高質量、更加健康地發展,實現技術發展和權益保護的價(jia) 值平衡,實現技術應用與(yu) 商業(ye) 倫(lun) 理、社會(hui) 價(jia) 值的良性互動,讓人們(men) 安心擁抱和享受數字生活。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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