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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銀行無錫分行因貸款資金被挪用等被罰95萬 多家支行負責人被罰

發布時間:2023-11-01 15:27:00來源: 人民網-江蘇頻道

  10月2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蘇監管局發布9個(ge)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及多個(ge) 支行涉嫌違法違規被罰。

  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對員工行為(wei) 管理不到位,普惠型小微企業(ye) 主認定不準確;貸款“三查”不到位,貸款資金被挪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個(ge) 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及相關(guan) 審慎經營規則,對其罰款共計95萬(wan) 元。

  此外,工商銀行無錫分行多家支行也相繼被罰。時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江陰周莊支行對公客戶經理包磊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貸款“三查”不到位,貸款資金被挪用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個(ge) 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對其警告。

  時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江陰大橋支行行長施敏斐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員工行為(wei) 管理不到位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guan) 審慎經營規則,對其警告並處罰款6萬(wan) 元。

  時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普惠金融事業(ye) 部副總經理鄧瑋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貸款“三查”不到位,貸款資金被挪用負有責任;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普惠型小微企業(ye) 主認定不準確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個(ge) 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及相關(guan) 審慎經營規則,對其警告並處罰款6萬(wan) 元。

  時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宜興(xing) 支行副行長柯文淵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員工行為(wei) 管理不到位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guan) 審慎經營規則,對其警告並處罰款6萬(wan) 元。

  時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江陰支行對公客戶經理徐翔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貸款“三查”不到位,貸款資金被挪用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個(ge) 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及相關(guan) 審慎經營規則,對其警告並處罰款6萬(wan) 元。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南長支行對公客戶經理殷誌欣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貸款“三查”不到位,貸款資金被挪用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個(ge) 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對其警告。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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