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聚焦吉林:發揮聯動作用 改善營商環境
“要是停產(chan) ,損失可就太大了,多虧(kui) 了‘企業(ye) 法律服務中心’和‘工商聯金牌調解室’靈活調解,既解決(jue) 了問題,又保護了我們(men) 企業(ye) 。”在吉林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市中院和市工商聯工作人員接待了一名送錦旗上門的企業(ye) 家。
近年來,遼源市中院持續加大對涉企案件的調解力度,並通過“引進來”的方式增強工作合力。今年3月,遼源市中院聯合遼源市工商聯在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建立“企業(ye) 法律服務中心”和“工商聯金牌調解室”,委派有豐(feng) 富經驗的調解員常駐法院,企業(ye) 可到法律服務中心谘詢法律問題;如發生糾紛,在訴前、訴中都有專(zhuan) 門的調解員和法官共同參與(yu) 矛盾化解,提升了法院與(yu) 工商聯機製共建、糾紛共解、資源共享的聯動合力,實現“一平台調解、訂單式服務”的“1+1>2”多元解決(jue) 模式。
3年前,一家企業(ye) 向遼源某開發公司借款2億(yi) 元,但到期未能履行還款義(yi) 務,被該開發公司訴至法院。經法院了解,被告企業(ye) 的生產(chan) 經營仍在正常進行,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具備市場潛力,未還欠款的主要原因是受經營環境等因素影響,並非惡意拖欠借款。在此情況下,若要求被告企業(ye) 一次性償(chang) 還全部欠款存在一定難度;如果查封企業(ye) 財產(chan) 不僅(jin) 不能及時盈利還款,還會(hui) 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
為(wei) 保障雙方利益,針對原告公司申請的財產(chan) 保全,法院采取靈活查封方式,允許被告企業(ye) 使用機械設備進行正常生產(chan) ,但不能售賣和轉移;允許被告企業(ye) 進行正常的生產(chan) 經營活動,但對經營所獲利潤進行查控。同時,辦案法官與(yu) 雙方當事人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溝通,最終促使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高效化解矛盾糾紛,要以能動司法助力打造一流法治營商環境。”遼源市中院黨(dang) 組書(shu) 記、院長王鈺介紹。近年來,遼源市中院將服務保障措施納入訴前、立案、審判、執行、訴訟服務、審判管理等各項司法活動中,將工作措施融入刑事類、合同類、金融類、知識產(chan) 權類、破產(chan) 類、行政爭(zheng) 議類、執行類等各種矛盾糾紛中,實現了各職能部門任務全覆蓋。同時,致力於(yu) 進一步規範立案指引、糾紛導流、自助和解等流程,最大限度延伸拓展司法職能服務範圍,與(yu) 工商聯等部門推動建立了指導預防、商會(hui) 組織聯合調解的“聯防+調解”治理體(ti) 係,不斷促進企業(ye) 糾紛高效化解。
《 人民日報 》( 2023年11月03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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