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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獲全麵修訂 “管什麽”“由誰管”“怎麽管”一清二楚

發布時間:2024-01-16 10:24:00來源: 新華日報

  1月12日,修訂後的《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此次全麵修訂以保護管理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為(wei) 導向,增加細化規定,從(cong) 加強濕地資源管理、強化濕地保護利用、係統開展濕地修複、嚴(yan) 格落實監督檢查、科學設置法律責任等方麵完善了條例。

  本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濕地定義(yi) ,即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的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於(yu) 養(yang) 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塗除外。省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紹,此定義(yi) 著重體(ti) 現濕地的多重自然屬性和功能,既滿足了濕地管理需要,也與(yu) 《濕地公約》關(guan) 於(yu) 濕地的定義(yi) 相銜接,符合生態文明建設需要,與(yu) 現有的濕地保護管理現狀相銜接,有利於(yu) 濕地全麵保護。由此,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濕地有哪些,規定江蘇實行濕地分級和名錄管理,對濕地實行分類保護,並結合省情實際對發揮有關(guan) 部門對濱海濕地、小微濕地保護的職能作用進行了規定。

  修訂明確了“由誰管”的問題,即林業(ye) 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濕地資源的監管,其他有關(guan) 部門各負其責——此前由於(yu) 機構改革調整,濕地相關(guan) 主管部門的名稱、職能發生了較大變化。在監管中,地方各級政府應當依法落實濕地麵積總量管控目標要求,將濕地麵積總量管控目標納入濕地保護目標責任製,並嚴(yan) 格控製占用濕地,禁止違法占用濕地。記者注意到,濕地的保護、修複和管理情況被明確,要納入我省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chan) 離任審計。

  注重強化濕地的保護和利用,修訂後“怎麽(me) 管”更加明確。緊扣《江蘇省濕地保護規劃(2023—2030)》提出的目標要求:到2025年“濕地保護率達到48%以上”,條例在保護方麵規定,省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根據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保護需要,依法將濕地納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或者自然公園,規範濕地保護小區建設,建立健全濕地保護管理體(ti) 係,加強濕地資源保護;在利用方麵,強化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利用活動分類指導,鼓勵單位和個(ge) 人結合本地區實際開展符合保護要求的生態旅遊、生態農(nong) 業(ye) 、生態教育、自然體(ti) 驗等活動,拓展濕地生態產(chan) 品價(jia) 值實現路徑。

  此次修訂增加了“濕地修複”專(zhuan) 章,結合江蘇濕地特點明確了基於(yu) 自然的濕地修複路徑,即實行“自然恢複為(wei) 主、自然恢複與(yu) 人工修複相結合”的原則。修訂還將8公頃以下的小微濕地保護修複寫(xie) 入條例,要求地方各級政府開展退化小微濕地修複工作,發揮小微濕地生態服務功能,改善和提升人居環境。

  條例還規定,每年2月2日世界濕地日所在的周為(wei) 我省濕地保護宣傳(chuan) 周。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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