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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份!四川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法庭發出生態環境侵權禁止令

發布時間:2022-01-28 09:31: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1月26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四川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法庭向四川省蘆山縣某農(nong) 牧公司依法發出環境侵權禁止令,責令該公司在收到禁止令後至終審裁判作出前不得通過已鋪設的管網設施,向外環境直接排放未經達標處理的汙染物。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幹規定》正式施行。這是該司法解釋頒布施行後人民法院作出的全國首份跨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侵權禁止令,也是首份國家公園生態環境侵權禁止令。

  今年年初,四川省蘆山縣兩(liang) 家種養(yang) 殖合作社以被告某農(nong) 牧公司多次向其獼猴桃種植園以及相鄰農(nong) 田排放糞汙水,造成獼猴桃果樹受損減產(chan) 為(wei) 由,向大熊貓國家公園四川片區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法院——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提起環境汙染侵權民事訴訟。蘆山縣部分區域位於(yu) 大熊貓國家公園範圍內(nei) ,被告某農(nong) 牧公司的養(yang) 殖場毗鄰大熊貓國家公園,其直排的養(yang) 殖糞汙水等汙染物若通過地表徑流擴散至國家公園,將嚴(yan) 重影響國家公園生態環境安全。訴訟中,二原告於(yu) 1月24日遞交禁止令申請書(shu) ,申請被告停止向其獼猴桃園排放糞汙水的汙染環境行為(wei) 。

  四川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法庭法官通過實地查看侵權現場、詢問雙方當事人、調取相關(guan) 證據後認為(wei) ,被告某農(nong) 牧公司存在將未全部經異位發酵床處理的養(yang) 殖廢棄物排放至外環境的環境汙染行為(wei) ,且經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後,其治汙設施未予改進、鋪設於(yu) 周邊農(nong) 用地用於(yu) 排放汙染物的管網設施仍存在,具有汙染環境的重大風險。在綜合考慮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及國家公園公共環境利益“雙重保護”的基礎上,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於(yu) 48小時內(nei) 作出民事裁定和禁止令,並當場送達各方當事人,完成禁止令張貼等係列工作。

  “法院在收到我們(men) 的申請後,如此快速地作出禁止令,及時為(wei) 被告的汙染環境行為(wei) 按下‘暫停鍵’,解決(jue) 了我們(men) 在訴訟過程中最擔心的汙染行為(wei) 持續的問題。”合作社負責人員收到民事裁定後激動地說。

  普法小課堂:關(guan) 於(yu) 禁止令保護措施

  禁止令保護措施是民事訴訟保全製度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拓展,其規範適用將有助於(yu) 在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中發揮積極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幹規定》已於(yu) 2021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第1854次會(hui) 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共14條,主要包括法律依據、申請主體(ti) 和程序、審查需考量的因素、效力期間、文書(shu) 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責任等相關(guan) 內(nei) 容。(總台記者 劉濤)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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