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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印發規定 強化對執紀執法權力監督約束

發布時間:2022-02-10 09:09: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新華社北京2月9日電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9日消息,中央紀委於(yu) 近日印發《紀檢監察機關(guan) 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總結紀檢監察體(ti) 製改革以來的實踐經驗,對全國紀檢監察係統在措施使用及監管方麵統一標準、統一尺度。

   據了解,規定共5章111條,依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檢查機關(guan)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監察機關(guan) 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黨(dang) 內(nei) 法規和法律法規進行修訂,並就貫徹落實上述規定中關(guan) 於(yu) 措施使用的要求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舉(ju) 例來說,規定厘清了執紀、執法工作中在問題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審查調查階段使用措施的權限,明確了各類紀檢監察機構可以使用的措施種類;增加規定了措施延長、解除的審批要求;規範了指定管轄等案件中采取措施的辦理程序等。

   規定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對各項措施使用的具體(ti) 要求作出規範,增加規定了撤銷留置措施的適用情形和審批程序;確立了通過調取、勘驗檢查等措施開展電子數據取證的基本規則;新增了鑒定措施中常用的價(jia) 格認證、書(shu) 畫和文物鑒定等方麵的內(nei) 容。

   與(yu) 此同時,規定要求加強對措施使用情況的規範管理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措施使用管理係統的作用,從(cong) 而達到防範和杜絕各類措施使用上的失控漏管風險、切實提高監管效能的目的。

   此外,規定還設計了98種常用措施文書(shu) 模板,將措施文書(shu) 分為(wei) 紀檢文書(shu) 、監察文書(shu) 和紀檢監察文書(shu) 三類格式,以方便紀檢監察係統不同主體(ti) 根據具體(ti) 情況選擇適用。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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