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大家談】保護婚姻中的弱勢方,配偶可查詢對方財產可行麽
作者:史洪舉(ju)
離婚時往往存在對另一方財產(chan) 情況不明晰的情況,導致夫妻共同財產(chan) 分割困難,全國政協委員黃綺就此建議增加“夫妻共同財產(chan) 知情權”,如憑借結婚有效證件去查詢對方財產(chan) ,明確離婚經濟補償(chang) 該補多少,夫妻共同財產(chan) 能分多少。黃綺認為(wei) ,很多人離婚的時候,他並不知道配偶的另一方有多少公司、有多少股權、有多少隱性財產(chan) 。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有可能提供一種調查的可能性,了解配偶一方的財產(chan) 狀況,對共同財產(chan) 有知情權。
離婚時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an) ,尤其是如何維護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對方隱匿財產(chan) 是非常值得探討的議題。賦予“夫妻共同財產(chan) 知情權”,或者賦權夫妻離婚時一方可便捷查詢對方財產(chan) 的做法,無疑是確保公平分割財產(chan) 的有效途徑。
如今,人們(men) 的財產(chan) 形式多種多樣、紛繁複雜,如除銀行外,財付通、支付寶等互聯網平台也成了人們(men) 的存錢工具。此外,一些人會(hui) 購置房產(chan) 、車輛、期貨、股票、基金、保險、債(zhai) 券等財產(chan) 。有些人自己也一時難以厘清本人的財產(chan) 狀況,加之人們(men) 隱私意識和邊界意識的增強,一些人未必會(hui) 將個(ge) 人財產(chan) 狀況完全如實地告知親(qin) 屬。
夫妻雙方在感情較好時往往不分彼此,可以愉快地處理家庭事務,支配共同財產(chan) 。一旦夫妻雙方因種種因素分道揚鑣,則麵臨(lin) 著共同財產(chan) 的分割問題。尤其是,當夫妻一方收入較高,另一方收入較低的情況下,收入較高方是否能夠坦誠相待,不隱匿己方財產(chan) ,往往決(jue) 定著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能否得以保障。
“夫妻共同財產(chan) 知情權”有望成為(wei) 弱勢一方維護自身權益的救濟途徑。雖然《民法典》中並無“夫妻共同財產(chan) 知情權”這一規定,但也可從(cong) 相關(guan) 條文中推導出來,如根據《民法典》,夫妻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chan) 、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chan) 權的收益等屬於(yu) 共同財產(chan) ,夫妻對共同財產(chan) 有平等的處理權。那麽(me) ,既然夫妻均對共同財產(chan) 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顯然有權知曉對方的婚後財產(chan) 狀況。
在科學技術已經非常發達,信息共享已經相當充分的今天,查詢他人名下財產(chan) 已不存在技術難題。為(wei) 解決(jue) 執行難問題,根據相關(guan) 部門的規定,通過人民法院的執行係統可以實現“總對總”查詢被執行人在多個(ge) 銀行和支付寶、財付通等平台的存款以及房產(chan) 、車輛、股票、基金等財產(chan) 。但是,當前的係統隻能查詢財產(chan) 餘(yu) 額,尚不能查詢賬戶內(nei) 的財產(chan) 變動情況,且申請人需要先明確標的,或者提供相應財產(chan) 線索並提供相應擔保,才能啟動查詢程序。這恰恰是弱勢一方所難以克服的困難。根據當前的有關(guan) 規定,其在申請查詢時便會(hui) 遭遇“得先明確標的或者線索才能查詢,但不先查詢的話又不能明確標的”的循環中。
保護婚姻中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有必要改進上述要求,在一定條件下,激活配偶查詢對方財產(chan) 的權利。具體(ti) 而言,在離婚訴訟時,無需提供線索或先明確財產(chan) 標的,一方即可申請法院查詢對方名下的所有財產(chan) 情況,並可申請調取近2年來的財產(chan) 變動情況,以作為(wei) 分割共同財產(chan) 和離婚經濟補償(chang) 的參考。為(wei) 避免權利濫用和惡意查詢現象,可收取一定費用和保證金,並懲戒造假和隱匿財產(chan) 行為(wei) 。這樣,方能讓夫妻共同財產(chan) 沒有保留,讓弱勢方的權益不至於(yu) 被對方惡意侵犯,蠶食。(史洪舉(j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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