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盒經濟豈能成為“割韭菜”經濟
作者:史洪舉(ju)
近日,據央視財經報道,有消費者稱,當前盲盒商品價(jia) 格虛高,誘導過度消費、產(chan) 品質量差等情況時有發生。一個(ge) 做工隻值30元的娃娃,做成盲盒,被炒到七八百元。還有所謂隱藏款的開箱玩法,花費不菲、反複抽獎隻為(wei) 所謂的“獨一無二”,有消費者一次性斥資10494元買(mai) 了106份盲盒套餐。
近年來,不少人都熱衷於(yu) 購買(mai) 盲盒,並由此形成了“盲盒經濟”。有專(zhuan) 家指出,盲盒不純粹是一種商品消費,更多是一種精神滿足,甚至因為(wei) “激素水平的變化讓年輕人在行為(wei) 上更衝(chong) 動”。據調查,無論是成年人還是青少年,都容易對盲盒購買(mai) 成癮。特別是許多在校學生,可能因同學之間的討論而開始購買(mai) 文具盲盒,並會(hui) 因抽到隱藏款、熱門款而成為(wei) 同學們(men) 羨慕的對象,從(cong) 而獲得成就感和滿足感。為(wei) 集齊多種款式或者抽到隱藏款,一些人會(hui) 頻繁或大量購買(mai) 盲盒,由此造成浪費。
盲盒的營銷模式區別於(yu) 傳(chuan) 統商品,其更類似於(yu) “抽獎”銷售。但這不代表商家可以任意標出虛高價(jia) 格,或者存在隱瞞“中獎概率”等打擦邊球行為(wei)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和真情知悉權。即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jia) 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且有權知道商品的質量、性能等與(yu) 商品密切相關(guan) 的信息。
雖然盲盒屬於(yu) 特殊商品,消費者事先不知道所購買(mai) 商品的真實情況。但這不代表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知情權可以被削減或剝奪。其一,消費者有權知道盲盒內(nei) 商品的大概價(jia) 位或者商品屬性。其二,消費者有權知道購買(mai) 盲盒的“中獎概率”,即購買(mai) 到盲盒內(nei) 中意商品的概率有多高。如果這兩(liang) 項權利不能得到保障,消費者將完全淪為(wei) “待宰的羔羊”。
當然,有觀點認為(wei) ,如果將盲盒作為(wei) 普通商品來監管的話,有違“盲盒經濟”初衷。這種觀點並不成立,因為(wei) 盲盒隻是在銷售模式上屬於(yu) 特殊商品,但不屬於(yu) 法律意義(yi) 上的特殊商品。即盲盒還是普通商品,消費者不能因為(wei) 購買(mai) 盲盒就減損基本權利。
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yu) 網絡銷售的商品,除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mai) 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外,其他商品均可七日內(nei) 無理由退貨。而盲盒顯然不屬於(yu) 前述商品,商家無權藉此否定消費者的必要權利。
而且,即便商家以格式條款、店堂告示方式豁免自身義(yi) 務,也未必對消費者產(chan) 生效力。換而言之,如果將盲盒作為(wei) 淩駕於(yu)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chan) 品質量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之上的“特權商品”對待的話,“盲盒經營模式”就類似於(yu) 有獎銷售或者彩票銷售,應當受到特別監管,或者將其作為(wei) “博彩”對待,進行特許經營。
顯然,盲盒再特殊,也不是法律意義(yi) 上的特殊商品和“特權商品”。市場經濟是誠信經濟和規則經濟,盲盒經濟不能遊離於(yu) 法律之外,淩駕於(yu) 消費者權益之上。商家不能藉此將消費者當作“盲人”而肆無忌憚地“割韭菜”。經營者既應對商品質量負責,也應避免價(jia) 格虛高和虛假宣傳(chuan) 。監管部門更有必要為(wei) 盲盒經濟劃定必要的經營規則和底線,讓其遠離炒作和“博彩”色彩,回歸正常軌道,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史洪舉(ju) )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