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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及相應檢測項目臨時性納入醫保

發布時間:2022-03-23 10:22: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3月21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發布“關(guan) 於(yu) 切實做好當前疫情防控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應根據《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以下簡稱《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試行第九版)》,綜合考慮疫情防控需要、本地區醫保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科學精準、積極穩妥、風險可控的原則,及時調整優(you) 化醫保相關(guan) 政策。其中,要按程序將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及相應檢測項目臨(lin) 時性納入本省份基本醫保醫療服務項目目錄。

  通知中指出,要按程序將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及相應檢測項目臨(lin) 時性納入本省份基本醫保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參保人在定點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相關(guan) 費用按統籌地區現行規定支付,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mai) 檢測試劑的費用,可使用個(ge) 人賬戶支付。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參照《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guan) 於(yu) 地方擬臨(lin) 時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項目及有關(guan) 事項意見的函》(醫保辦函〔2022〕11號),持續規範和優(you) 化公立醫療機構提供新冠抗原檢測服務的價(jia) 格政策。各地醫藥集中采購機構要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掛網工作,積極推動掛網采購並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台進行信息共享。同時加強測算和監測,協同推進價(jia) 格、采購、支付和信息係統改造各項工作。

  同時,通知中指出,及時調整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新冠治療用藥。對《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新增藥品,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參照《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guan) 於(yu)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國醫保電〔2020〕5號)相關(guan) 要求,將其臨(lin) 時性納入本省份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對於(yu) 《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調出且不在基本醫保目錄內(nei) 的藥品,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應在《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發布之日起停止醫保支付。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做好新增藥品掛網工作,對於(yu) 尚未掛網的藥品,允許醫療機構先在線下采購應急使用。《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瑪特韋片/利托那韋片,由醫療機構按照企業(ye) 與(yu) 有關(guan) 部門溝通一致的價(jia) 格采購,醫保部門按規定做好支付。

  通知中強調,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應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guan) 於(yu)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國醫保電〔2020〕5號)等係列文件要求,細化完善工作舉(ju) 措,繼續落實對確診患者醫療費用實施綜合保障等政策。支持疫情嚴(yan) 重地區醫療機構正常運轉,必要時可按程序預付部分新冠救治資金。紮實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種費用保障,認真落實核酸和抗原檢測項目價(jia) 格政策,實施“長期處方”、互聯網診療等結算報銷政策,確保各項疫情防控醫療保障政策落地實施,減少參保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配藥次數,切實降低疫情傳(chuan) 播的安全風險。(解麗(li) )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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