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元茅台全漏光 快遞公司被判賠償6500元
萬(wan) 元茅台全漏光快遞公司被判賠償(chang)
□ 本報記者 張雪泓
□ 本報通訊員 黃 碩
桂先生通過某快遞公司從(cong) 北京郵寄3瓶單價(jia) 過萬(wan) 的茅台酒到湖南長沙,收件人收貨時卻發現其中一瓶茅台酒瓶頸處斷裂,酒已漏光。桂先生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索賠損失12999元。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wei) ,快遞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具有重大過失;桂先生亦存在過錯,綜合案件情況一審判決(jue) 快遞公司賠償(chang) 桂先生65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2日,桂先生委托某快遞公司將3瓶茅台酒自北京市朝陽區運送至湖南省長沙市,未主動選擇保價(jia) 。當日,快遞員上門取件,桂先生支付費用100元,包括基礎費用99元、保價(jia) 服務費1元,保價(jia) 服務費對應保價(jia) 金額為(wei) 300元。
2021年6月4日,貨物到達目的地所屬長沙當地營業(ye) 部,此前到達長沙市總轉運場時已發生破損,快遞公司自行更換了破損包裝,但未告知收件人或桂先生。半個(ge) 多月後,桂先生主動聯係快遞公司才得知貨物發生破損。6月23日,收件人簽收時發現貨物外包裝完好,但有洇濕痕跡,拆開後發現其中一瓶茅台酒瓶頸處已斷裂,瓶內(nei) 酒已漏光。
桂先生認為(wei) ,快遞公司未能將貨物及時安全送達約定地點,構成違約,應賠償(chang) 損失12999元。
快遞公司稱,僅(jin) 在1元保價(jia) 費對應的保價(jia) 300元範圍內(nei) 按照破損比例賠償(chang) 其損失。如保價(jia) 條款不適用,則應適用其下單時強製閱讀的《電子運單服務條款》中約定的限額賠償(chang) 條款。
庭審中,桂先生表示,並不知曉快遞員確定的100元費用中包含保價(jia) 費1元。快遞員取件時沒有提示保價(jia) 問題,也沒有告知其選擇了保價(jia) 。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快遞公司負有告知保價(jia) 規則的義(yi) 務。根據在案證據及雙方陳述,法院難以認定快遞公司盡到了主動說明義(yi) 務,故本案保價(jia) 條款不成立,快遞公司無權主張適用保價(jia) 條款確定賠償(chang) 金額。
法院認為(wei) ,快遞公司在運送桂先生寄運的易碎物品時,未采取適當的運送方式導致貨物發生破損,並在貨物發生破損後超過半個(ge) 月的時間裏未采取合理措施有效防止損失擴大,致使桂先生運送的一瓶茅台酒全部漏光。快遞公司作為(wei) 專(zhuan) 業(ye) 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在本案合同履行中具有重大過失。
由於(yu) 桂先生交寄貴重貨物並未事先聲明,也未在快遞公司通過程序設計反複提示應對貴重物品足額保價(jia) 時選擇保價(jia) ,或明確告知貨物價(jia) 值,致使快遞公司對此無法形成充分認識而未采取適當包裝和運送方式造成貨損,桂先生對最終損失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減少相應損失賠償(chang) 額。最終,法院在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貨損情況、破損茅台酒購入價(jia) 格的基礎上,作出上述判決(jue) 。
本案主審法官高世華說,快遞業(ye) 中的限額賠償(chang) 條款一般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出現,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具體(ti) 案件評價(jia) 。但一般而言,如果快遞企業(ye) 在服務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貨損,可以認為(wei) 其限額賠償(chang) 條款存在無效的情形,不予適用。因此快遞企業(ye) 應審慎履行合同義(yi) 務,采取適當的包裝和運輸方式妥當運送快件,切不可將限額賠償(chang) 條款當作“免賠金牌”和“尚方寶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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