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全國首份“噪音擾民”訴前禁止令
有的聲音非常美妙,比如清晨的蟲鳴鳥叫;有的聲音則會(hui) 影響正常的生產(chan) 生活,比如噪聲。近年來,噪聲投訴居高不下,噪聲侵權案件時有發生。為(wei) 守護公眾(zhong) 的“安靜權”,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幹規定》正式實施;4月份,廣東(dong) 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據此發出全國首份“噪音擾民”訴前禁止令,以法治力量保障人民群眾(zhong) 居家學習(xi) 生活的安寧。在6月5日噪聲汙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之際,記者就公眾(zhong) 關(guan) 心的噪聲汙染矛盾糾紛解決(jue) 、環境侵權禁止令的適用等問題,采訪了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和專(zhuan) 家學者。
一份禁止令讓生活重歸平靜
自2018年12月起,家住廣州市海珠區某小區302房的王先生一家,經常在房間內(nei) 聽到古怪詭異的吼叫。此後,新冠肺炎疫情來襲,王先生的女兒(er) 居家線上學習(xi) ,奇怪的叫聲一直持續,嚴(yan) 重影響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經王先生了解,原來是102房的李先生製造的噪音。海珠區生態環境局監測發現,該聲音在302房屋內(nei) 為(wei) 36分貝,雖然清晰可聞,但並未達到噪聲限值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的標準。根據民法典及當時有效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相關(guan) 執法部門無法予以處罰。
無奈之下,王先生於(yu) 4月13日向海珠區人民法院提交訴前禁止令申請書(shu) ,請求法院禁止被申請人李先生通過製造詭異聲音等方式製造噪聲。4月14日,海珠區法院作出裁定,支持了王先生的請求。4月15日,李先生在現場簽收民事裁定書(shu) 及禁止令,拆除了錄音播放設備,並承諾不會(hui) 再製造噪聲擾民。至此,王先生一家的生活終於(yu) 恢複了平靜。
為(wei) 噪聲汙染受害者提供更及時保護
“廣東(dong) 法院作出的全國第一份‘噪聲擾民’禁止令,有一定的示範意義(yi) 。”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本案中,由於(yu) 王先生的女兒(er) 在家上網課,噪聲持續不斷播放,給少年兒(er) 童的身心造成的影響極其嚴(yan) 重,且需要製止該行為(wei) 的情形非常緊迫。王先生作為(wei) 其女兒(er) 的監護人,請求禁止李先生製造噪聲的行為(wei) 符合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的規定。
此前,在出現噪聲擾民的情況下,如無法通過協商或協調解決(jue) ,汙染受害者的維權途徑通常有兩(liang) 種:一是通過行政機關(guan) 責令行為(wei) 人停止產(chan) 生噪聲或降低噪聲,這種方式較為(wei) 便捷,但前提是噪聲排放超標;二是提起民事訴訟,此舉(ju) 可以解決(jue) 合法行為(wei) 造成的糾紛,缺點是程序複雜,會(hui) 耗費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較多的司法資源。
“該訴前禁止令的發出,為(wei) 噪聲汙染糾紛展示了一種新的解決(jue) 途徑。”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胡靜認為(wei) ,禁止令的適用不以行為(wei) 人行為(wei) 違法為(wei) 前提,程序較為(wei) 簡單,對司法資源的耗費較少,對於(yu) 汙染受害者維權也較為(wei) 便利。
司法新規推動從(cong) 源頭遏製環境汙染行為(wei)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ti) ,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xiang) 村等”。
“環境的範圍非常廣泛,保護領域涉及社會(hui) 生活的方方麵麵。”最高法環資庭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生態環境侵害的不可逆轉性、危害後果的難以修複和長期性,都說明生態環境保護的艱巨性。禁止令這一環境領域預防性司法措施的適用,有利於(yu) 從(cong) 源頭遏製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wei) ,及時有效防止或者減少生態環境損害影響。
噪聲汙染防治法為(wei) 解決(jue) 噪聲擾民、防治噪聲汙染提供了法治遵循。該法第86條規定:“受到噪聲侵害的單位和個(ge) 人,有權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法環資庭相關(guan) 負責人指出,此處規定並不以是否超標作為(wei) 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進一步拓寬了保護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的範圍。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除了適用於(yu) 起訴前申請法院作出的訴前禁止令外,還適用於(yu) 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訴中禁止令,製止已經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的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wei) 。
根據噪聲汙染防治法,除了超標和擾民,“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chan) 生噪聲,並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xi) 的現象”也被定義(yi) 為(wei) 噪聲汙染。當周邊有噪聲汙染時,公民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上述負責人表示,根據噪聲汙染防治法有關(guan) 規定,任何單位和個(ge) 人都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ju) 報造成噪聲汙染的行為(wei) ;受到噪聲侵害的單位和個(ge) 人,有權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即群眾(zhong) 在受到噪聲汙染時,可以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進行舉(ju) 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報記者 靳昊)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