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評論員:《譚談交通》版權風波,“定分”才能“止爭”
【閱讀提示】譚喬(qiao) 稱《譚談交通》視頻被下架或麵臨(lin) 千萬(wan) 索賠,原因尚不清楚
光明網評論員:7月10日,《譚談交通》主持人@譚喬(qiao) 在微博、B站等平台發布視頻透露,自己主持的《譚談交通》節目視頻在全網麵臨(lin) 下架,不僅(jin) 其各賬號相關(guan) 視頻被清空,而且很多以該節目為(wei) 素材的創作者的二創或編輯的爆款視頻也被逐漸投訴下架。譚喬(qiao) 還稱,自己還可能麵臨(lin)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牢獄之災,以及上千萬(wan) 的賠償(chang) 。
《譚談交通》是一檔在成都當地頗具口碑的交通普法節目,成都交警譚喬(qiao) 作為(wei) 這檔節目的主持人,自2005年開始錄製節目以來,以其詼諧幽默的風格,贏得了許多觀眾(zhong) 的喜愛。而這次譚喬(qiao) 在網絡上自曝被投訴侵犯著作權,也就是說,維權方投訴譚喬(qiao) 侵犯了譚喬(qiao) 所拍攝的作品的著作權,這乍聽之下,難免有些違背民眾(zhong) 的樸素情感。
不過,從(cong) 維權方角度來看,事情又有另一麵。《譚談交通》所屬欄目的製作單位係成都廣播電視台都市生活頻道,成都廣播電視台聲明享有《譚談交通》的全部著作權。而此次向各視頻網站主張版權、要求節目下架的成都遊術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已從(cong) 成都廣播電視台獲得了這檔節目的著作財產(chan) 權。資料披露的授權書(shu) 明確標明,所轉讓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yu) 發行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chuan) 播權,還特別說明了包含維權權利。
顯然,這是一起新著作權法實施後頗具典型意義(yi) 的案件。正如中國科學院大學知識產(chan) 權學院教授馬一德所指出,解決(jue) 這一起糾紛的核心,是要弄清《譚談交通》電視節目在我國著作權法上的性質及其權利歸屬問題。《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nei) 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根據這一規定,《譚談交通》作為(wei) 一檔知名度較高、深受大眾(zhong) 喜愛的電視節目,應該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
那麽(me) ,《譚談交通》的著作權到底花落誰家?《著作權法》規定既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具體(ti) 要取決(jue) 於(yu) 作品的類型,以及當事人的約定。在本案例中,按照譚喬(qiao) 的說法,當時他們(men) 出於(yu) 宣傳(chuan) 交通知識的公益性目的,從(cong) 來沒有簽訂過任何著作權協議,因此關(guan) 鍵要看對作品類型的認定。
根據《譚談交通》的節目特點來看,最可能符合的作品類型是“視聽作品”。在這種情況下,製作單位成都廣播電視台依法享有著作權。但即便如此,譚喬(qiao) 警官也並非不享有任何權利,從(cong) 譚喬(qiao) 警官的角色來看,他在視聽作品中可以構成“表演者”,即演員等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依法享有表演者的權利。
另一種情況是,從(cong) 《譚談交通》的製作過程來看,如果譚喬(qiao) 警官在拍攝《譚談交通》視頻時,事先並沒有與(yu) 成都廣播電視台做過策劃、劇本等前期準備工作,而是在攝製過程中完全以個(ge) 人的臨(lin) 場發揮、即興(xing) 表演為(wei) 主,那麽(me) ,該節目也有可能構成譚喬(qiao) 警官的“口述作品”。此時譚喬(qiao) 作為(wei) 口述人,將享有著作權。而成都廣播電視台雖然不享有著作權,但其作為(wei) 錄音錄像製作者,也依法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
由是觀之,無論《譚談交通》屬於(yu) 著作權法上的哪一類作品,也無論《譚談交通》的著作權歸屬於(yu) 哪一方,另一方都不是毫無權利。從(cong) 《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它是為(wei) 了保護原創,鼓勵創新,尊重智力勞動成果。而造成這起事件的根本原因,是有關(guan) 方麵誤解了法律,也誤解了權利,這既不符合國家的知識產(chan) 權戰略和數字經濟發展戰略,也會(hui) 造成市場資源和司法資源的嚴(yan) 重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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