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網絡平台應禁止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
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微信公眾(zhong) 號13日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市場監管總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guan) 總署聯合製定了《查處生產(chan) 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wei) 規定》。
其中明確,金銀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不屬於(yu) 食品添加劑,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於(yu) 食品生產(chan) 經營。
規定要求,食品生產(chan) 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標準生產(chan) 加工食品,加強原輔料采購控製,不得采購使用金銀箔粉生產(chan) 加工食品。食品、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銷售者應當加強進貨查驗,不得采購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及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原料采購、加工製作管理,不得製作、售賣含金銀箔粉的餐食。
此外,食品進口商應當依法進口食品,進口的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得進口含金銀箔粉食品和用於(yu) 食品生產(chan) 經營的金銀箔粉。
規定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應當嚴(yan) 格落實主體(ti) 責任,加強平台內(nei) 經營者資質審核。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應當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wei) 及信息進行檢查,禁止入網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宣傳(chuan) 、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發現入網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宣傳(chuan) 、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的,應當及時製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嚴(yan) 重違法行為(wei) 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
入網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宣傳(chuan) 、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宣傳(chuan) 金銀箔粉可食用。
同時,相關(guan) 廣告主體(ti) 在食品廣告中不得宣傳(chuan) 金銀箔粉可食用,不得宣傳(chuan) 食品中添加金銀箔粉具有保健功能、治療功效等,不得以食品添加金銀箔粉為(wei) 噱頭宣揚奢靡享樂(le) 、拜金主義(yi) 等。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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