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正式施行!互聯網用戶賬號不得假冒新聞媒體名稱
央廣網北京8月2日消息 國家網信辦發布的《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8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明確互聯網用戶注冊(ce) 、使用賬號信息,不得含有的情形,其中包括:假冒、仿冒、捏造新聞網站、報刊社、廣播電視機構、通訊社等新聞媒體(ti) 的名稱、標識等,或者擅自使用“新聞”“報道”等具有新聞屬性的名稱、標識等。
此外,《規定》明確提出,對賬號信息中含有“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內(nei) 容,或者含有黨(dang) 旗、黨(dang) 徽、國旗、國歌、國徽等黨(dang) 和國家象征和標誌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嚴(yan) 核驗。
對於(yu) 互聯網用戶申請注冊(ce)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賬號,或者申請注冊(ce) 從(cong) 事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nei) 容生產(chan) 的賬號,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其提供服務資質、職業(ye) 資格、專(zhuan) 業(ye) 背景等相關(guan) 材料,予以核驗並在賬號信息中加注專(zhuan) 門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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