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保障閱讀障礙者的文化權益
□ 本報記者 張維
近日,國家版權局印發了《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的版權秩序加以規範,以進一步推動著作權法和《關(guan) 於(yu) 為(wei) 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有效實施、保障閱讀障礙者的文化權益。
《暫行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含跨境交換機構)備案指南隨《暫行規定》一同在國家版權局網站上公布。
解決(jue) 可操作性不強問題
《馬拉喀什條約》已於(yu) 2022年5月5日對中國生效。該條約要求各締約方規定版權限製與(yu) 例外,以保障閱讀障礙者平等欣賞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權利,是世界上迄今為(wei) 止唯一一部版權領域的人權條約。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但該項僅(jin) 作了原則性規定,加之缺乏相關(guan)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具體(ti) 指引,所以該項規定可操作性不強,《馬拉喀什條約》難以借此有效實施。”國家版權局有關(guan) 負責人說。
這也正是國家版權局製定《暫行規定》,並作為(wei) 規範性文件公開發布的原因所在。
據國家版權局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暫行規定》將在一定期限內(nei) 規範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的版權秩序,同時積累更多實踐經驗,將經過檢驗的具體(ti) 製度和有效做法納入修訂中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未來製定的部門規章中,更好地把著作權法和《馬拉喀什條約》對閱讀障礙者的支持落到實處。
明確規則要求主體(ti) 資質
界定如“閱讀障礙者”這樣的重要概念,是《暫行規定》的主要內(nei) 容之一。
國家版權局有關(guan) 負責人說,《暫行規定》保持著作權法中的“閱讀障礙者”與(yu) 《馬拉喀什條約》中的“受益人”範圍一致,實現著作權法中的“以無障礙方式提供作品”與(yu) 條約中的“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有序銜接,用“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對應條約中製作、提供、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的“被授權實體(ti) ”。
在此之外,《暫行規定》的主要內(nei) 容還有:明確規則要求。依據著作權法相關(guan) 規定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應當遵守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稱、作品名稱,使用合法來源作品,尊重作品完整性,僅(jin) 限通過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關(guan) 證明的閱讀障礙者或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提供,不以營利為(wei) 目的等要求,保證不影響作品正常使用和避免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此外,還明確應當遵守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等相關(guan) 行業(ye) 管理規定和標準。
規定主體(ti) 資質。規定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和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應當具有與(yu) 無障礙格式版製作、提供、跨境交換業(ye) 務相適應的人員、資金和技術,製定符合《暫行規定》相關(guan) 要求的規章製度並嚴(yan) 格遵守,從(cong) 事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絡視聽、進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可以不經權利人的許可
國家版權局有關(guan) 負責人指出,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未遵守相關(guan) 要求,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屬於(yu) 侵犯著作權行為(wei) ,應當承擔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民事責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chang) 損失等;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如責令停止侵權、予以警告、沒收財物、處以罰款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相關(guan) 行業(ye) 管理規定、標準或進出口管理等有關(guan) 規定的,由相關(guan) 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被侵權人、利害關(guan) 係人或其他知情人均可以向著作權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guan) 部門投訴、舉(ju) 報違反《暫行規定》的行為(wei) 。
對於(yu) 公眾(zhong) 所關(guan) 心的另外一個(ge) 問題,即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涉及與(yu) 著作權有關(guan) 的權利的,是否也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國家版權局有關(guan) 負責人予以詳細解釋:作品是著作權的客體(ti) ,圖書(shu) 、期刊版式設計以及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是與(yu) 著作權有關(guan) 的權利的客體(ti)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合理使用情形不僅(jin) 適用於(yu) 對著作權的限製,也適用於(yu) 對與(yu) 著作權有關(guan) 的權利的限製。
“換言之,為(wei) 閱讀障礙者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涉及使用圖書(shu) 、期刊版式設計以及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的,也可以不經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使用與(yu) 著作權有關(guan) 的權利的客體(ti) 也要遵守相關(guan) 要求,不能影響其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版權局有關(guan) 負責人說,《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專(zhuan) 門就此作了規定。
本報北京8月10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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