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9月14日消息,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發布關(guan) 於(yu) 製造業(ye) 中小微企業(ye) 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進一步支持製造業(ye) 中小微企業(ye) 發展,現將製造業(ye) 中小微企業(ye) (含個(ge) 人獨資企業(ye) 、合夥(huo) 企業(ye) 、個(ge) 體(ti) 工商戶,下同)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guan) 於(yu) 延續實施製造業(ye) 中小微企業(ye) 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已享受延緩繳納稅費50%的製造業(ye) 中型企業(ye) 和延緩繳納稅費100%的製造業(ye) 小微企業(ye) ,其已緩繳稅費的緩繳期限屆滿後繼續延長4個(ge) 月。
二、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wei) 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已按規定緩繳的企業(ye) 所得稅、個(ge) 人所得稅、國內(nei) 增值稅、國內(nei) 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guan) 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三、上述企業(ye) 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9月1日後至本公告發布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四、本公告規定的緩繳期限屆滿後,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五、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享受緩繳稅費政策的,稅務機關(guan) 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guan) 規定嚴(yan) 肅處理。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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