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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案一審宣判

發布時間:2022-09-28 10:47:00來源: 央視新聞

  2022年9月27日,內(nei) 蒙古自治區興(xing) 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nei) 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dang) 工委原書(shu) 記李建平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一案,對被告人李建平以貪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wei) 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縱容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jue) 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對李建平貪汙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對其受賄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擔任內(nei) 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dang) 工委書(shu) 記的職務便利,夥(huo) 同他人侵吞國有資金14.37億(yi) 餘(yu) 元,其中2.89億(yi) 餘(yu) 元尚未實際取得。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擔任呼和浩特春華水務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及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dang) 工委書(shu) 記的職務便利,為(wei) 他人在工程承攬方麵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共計5.77億(yi) 餘(yu) 元。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夥(huo) 同他人挪用國有公司公款共計10.55億(yi) 餘(yu) 元,其中4.04億(yi) 餘(yu) 元案發前尚未歸還。此外,李建平與(yu) 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趙文遠(已判刑)長期交往、關(guan) 係密切、相互勾結;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拆遷工程、收購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麵縱容以趙文遠為(wei) 首的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興(xing) 安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李建平的行為(wei) 構成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縱容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罪。其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汙所得中部分用於(yu) 賭博或轉移境外,犯罪情節特別嚴(yan) 重、社會(hui) 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縱容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yan) 重。李建平一人犯數罪,主觀惡性極深,社會(hui) 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yan) 重,依法應予嚴(yan) 懲。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

  (總台央視記者 奚丹霓 張賽)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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