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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人被“雲祭奠”,網絡祭祀平台別當甩手掌櫃

發布時間:2022-11-23 09:25:00來源: 光明網-時評頻道

  作者:熊誌

  好好活著的人,卻被人在網絡平台建立紀念館“祭奠”。據報道,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日前公布的一起案例顯示,當事人璐璐認為(wei) 網絡祭祀平台侵害其肖像權、名譽權,要求平台承擔侵權責任,獲得勝訴。

  在網上設立紀念館,通過“雲(yun) 祭奠”的方式來追憶逝者,在如今的互聯網時代已經不陌生,但人還活著,卻被祭奠了數萬(wan) 次,過於(yu) 離譜和冒犯。而且從(cong) 報道來看,網絡祭祀平台上不僅(jin) 有當事人璐璐的姓名、頭像,還有發在社交平台的生活照,也就是說,此事不僅(jin) 侵犯肖像權、名譽權,還涉及隱私泄露。

  到底是誰給活著的璐璐設立的紀念館,平台表示無法提供信息,據其說法,紀念館設立於(yu) 多年前,還沒有實名製登記,所以實際的侵權人很難認定。但就像判決(jue) 結果顯示的,平台審核責任的缺位,是無論如何都逃不掉的。

  涉事網絡祭祀平台,既然提供網絡祭祀的服務,那麽(me) 就該承擔相應的主體(ti) 責任,在紀念館的設置上盡到審核把關(guan) 的責任和義(yi) 務。比如基本的被紀念人的信息,尤其是死亡信息,設立者和被紀念人的關(guan) 係等等,核查清楚,才能避免信息泄露,避免活人被惡搞。

  平台表示當初沒有實名製,事實上,越是沒有實名製,越應該把好審核關(guan) 口。否則,如果設立者無需實名,而平台又無需審核,那麽(me) 利用網絡紀念館來惡搞侵權,豈不是輕而易舉(ju) 了?

  最終法院的審理結果,判定平台承擔侵權責任,等於(yu) 是再次重申了一個(ge) 原則——對一些顯而易見的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網絡平台不能視若無睹,拿“避風港原則”當擋箭牌,而是應該適用“紅旗原則”。

  通俗來說,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提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yu) 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並非是一種苛刻的要求。網絡祭祀平台近幾年開始愈發流行,網絡祭祀也成了一門相當賺錢的生意,比如之前就有媒體(ti) 報道,虛擬祭祀用品明碼標價(jia) ,“點一盞長明燈最高需要600元”,網絡祭祀平台不能一邊掙錢,一邊放肆侵權。

  值得一提的是,被當成逝者祭奠的璐璐,是通過打官司最終才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利,這樣的維權成本不可謂不高。平台被判侵權,也是敲響了警鍾,對於(yu) 網絡祭祀平台上的侵權行為(wei) ,理應主動承擔責任,及時清理侵權內(nei) 容,而不是推諉塞責,給網絡用戶製造維權困難。

  不管怎麽(me) 說,活人被在網上公開祭奠,不管是惡搞還是烏(wu) 龍,對當事人都會(hui) 造成巨大的心理不適。互聯網的開放環境創造了便利,這種便利不能成為(wei) 放大侵權傷(shang) 害後果的條件,不能為(wei) 圍觀祭奠活人提供條件。對此,網絡平台必須負起責任,把好審核的關(guan) 口。(熊誌)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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