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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正著力研究製定私募投資、防範逃廢債等金融審判規範性文件

發布時間:2022-11-24 09:33:00來源: 光明網

  光明網訊 (記者 孫滿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林文學在11月22日舉(ju) 行的2022金融街論壇年會(hui) “治理體(ti) 係與(yu) 金融穩定”論壇上表示,欺詐發行、內(nei) 幕交易、操縱市場,是資本市場的“毒瘤”。最高人民法院要著手研究內(nei) 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侵權民事賠償(chang) 問題。研究製定有關(guan) 證券法域外適用的有關(guan) 規定。目前,為(wei) 落實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最高法正在著力研究製定供應鏈金融、私募投資、資產(chan) 支持證券、防範逃廢債(zhai) 等有關(guan) 內(nei) 容在內(nei) 的涉金融審判規範性文件。

  林文學表示,目前,我國銀行業(ye) 規模位居世界第一,股票市場、債(zhai) 券市場和保險市場均居世界第二,我國擁有全球規模最大的金融消費者和公眾(zhong) 投資者群體(ti) 。加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不僅(jin) 關(guan) 係到金融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還直接關(guan) 乎億(yi) 萬(wan) 家庭、數億(yi) 群眾(zhong) 的切身利益。

  “我們(men) 深刻體(ti) 會(hui) 到,相對於(yu) 當前金融市場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發展態勢和金融消費者、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要求,我們(men) 的金融審判還有很多改革和完善的空間。”林文學建議,在鼓勵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震懾不法行為(wei) 的金融市場法治化進程中,應當從(cong) 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資者的訴訟能力和解決(jue) 人民法院的專(zhuan) 業(ye) 能力兩(liang) 個(ge) 方麵作為(wei) 基本進路,著力解決(jue) 投資者舉(ju) 證難和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後的查證、認證難等問題。

  在提高投資者舉(ju) 證能力方麵,可考慮適當強化有關(guan) 知情單位和個(ge) 人的協助義(yi) 務,減輕人民法院的調查取證負擔,對拒不履行協助取證義(yi) 務的單位和義(yi) 務要依法予以民事製裁。

  在解決(jue) 人民法院認證難問題上,需要考慮專(zhuan) 家陪審和專(zhuan) 家證人的製度設計,使得案件審理所涉及的會(hui) 計、審計、投資理論、金融工程等多學科的專(zhuan) 門知識能夠在案件審理程序中得以充分展現。發揮證券民事責任的震攝違法功能,還要建立中立專(zhuan) 業(ye) 第三方就證券侵權事實、因果關(guan) 係、損失數額等予以專(zhuan) 業(ye) 鑒定的司法製度。有關(guan) 方麵與(yu) 人民法院形成合力,對建立證券侵權事實司法鑒定機製作出必要的安排。

  據介紹,五年來,全國法院審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一審刑事案件11.71萬(wan) 件,18.63萬(wan) 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依法審理了“徐翔操縱證券市場案”“伊世頓操縱期貨市場案”等一批重大證券期貨犯罪案件,有力震懾了犯罪。人民法院嚴(yan) 防通過違法違規手段掏空企業(ye) 的控股股東(dong) 和實際控製人利用破產(chan) 程序逃廢債(zhai) ,依法清零控股股東(dong) 和實際控製人的股東(dong) 權益,讓違規違法者無處遁形、得不償(chang) 失。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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