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評論員:廣場舞大媽轉戰地下車庫,該重視的是什麽
光明網評論員:廣場舞大媽們(men) 又上了熱搜。
3月13日,山東(dong) 濟南的張先生發布視頻稱,其所在小區地下車庫常年有大媽占據消防通道跳廣場舞,影響車輛通行。視頻中,有多位大媽在地下車庫轉彎處跳著廣場舞,大功率音箱播放聲音很大,身旁還有小孩騎著自行車玩耍。對此,物業(ye) 經理出來回應,物業(ye) 真的是沒什麽(me) 招了,“她們(men) 就不想出小區,還想在小區裏麵跳廣場舞。地上不讓跳,地下太危險。保安的勸阻、勸離都在進行著。”
從(cong) 這個(ge) 新聞中讀到的,有廣場舞大媽們(men) 的無奈,也有居民們(men) 的無語,更有物業(ye) 的無能為(wei) 力。有媒體(ti) 梳理針對廣場舞噪音的管理發現,《物權法》《物業(ye) 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小區《管理公約》都未規定小區內(nei) 不能跳廣場舞,物業(ye) 公司隻能進行勸導、製止,無權取締。而當事人打市民服務熱線或要求民警介入,一般也隻能協商勸離,並沒有立竿見影、“再也不見”的結果。
在典型的廣場舞困境中,大媽們(men) 的訴求是有一個(ge) 可以跳舞、社交的公共空間,居民們(men) 的訴求是噪音可控且不影響交通。雙方訴求都合理,都可被理解,並且都在法律框架內(nei) 。但在這條熱搜之下,我們(men) 卻讀到了很多類似於(yu) “國家該出手管管廣場舞大媽”的呼籲,以及“一跳就防火噴水,或者索性把地庫地麵敲碎”這樣兩(liang) 敗俱傷(shang) 的建議。
麵對廣場舞困境,雙方更應該用談判,而非一方呼喚政府指令、法律法規製止另一方等方式來解決(jue) 。在社區自治原則下,由社區居民共同製定管理規則,確定是否可以在小區跳廣場舞、如何跳廣場舞、什麽(me) 時間段可以跳舞,並由指定的第三方進行監督,無疑更符合雙方的利益。
基層社區自治需要建立在談判的基礎上。所謂談判是指有關(guan) 各方為(wei) 了自身的目的,在一項涉及各方利益的事務中進行磋商,並通過調整各自提出的條件,最終達成一項各方較為(wei) 滿意的協議。事實上,這樣的協商也有先例——戴耳機跳靜音廣場舞,雖然這樣還需要解決(jue) 諸如氛圍感等問題,但不失為(wei) 一種探索的方向。
基層治理應該是多元主體(ti) 共治、彈性寬鬆、多方受益的。這其中,首先要求公眾(zhong) 調整心態,回歸正常生活。其次,要提高公眾(zhong) 參與(yu) 其中的積極性。在基層社會(hui) 治理特別是社區共治中,一個(ge) 經常遇到的問題是,公眾(zhong) 的參與(yu) 程度不高,一到要表達利益訴求的時候就互相推諉。對此,如何管理衝(chong) 突、追求共贏,以非暴力的方式進行磋商,是一種訓練。社會(hui) 的進步,正是通過類似的點點滴滴培育起來、體(ti) 現出來的。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