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新規征求意見,服務提供者須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為(wei) 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健康發展和規範應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4月11日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稱,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於(yu) 算法、模型、規則生成文本、圖片、聲音、視頻、代碼等內(nei) 容的技術。並明確提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chan) 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圖像、聲音生成等服務的組織和個(ge) 人(以下稱“提供者”),包括通過提供可編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圖像、聲音等,承擔該產(chan) 品生成內(nei) 容生產(chan) 者的責任;涉及個(ge) 人信息的,承擔個(ge) 人信息處理者的法定責任,履行個(ge) 人信息保護義(yi) 務。
征求意見稿特別指出,提供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對用戶的輸入信息和使用記錄承擔保護義(yi) 務。不得非法留存能夠推斷出用戶身份的輸入信息,不得根據用戶輸入信息和使用情況進行畫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戶輸入信息。提供者應當建立用戶投訴接收處理機製,及時處置個(ge) 人關(guan) 於(yu) 更正、刪除、屏蔽其個(ge) 人信息的請求;發現、知悉生成的文本、圖片、聲音、視頻等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個(ge) 人隱私、商業(ye) 秘密,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要求時,應當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續。
對於(yu) 監管處罰措施,征求意見稿給出具體(ti) 規定: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guan) 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guan) 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務,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既要求提供者確保數據安全和個(ge) 人信息保護合規,也明細了違規的處罰措施。意味著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已經成為(wei) 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的前提和關(guan) 鍵。”奇安信集團副總裁張卓告訴記者,隨著技術的日益成熟和普及,企業(ye) 應該更加重視數據安全,在開展相關(guan) 業(ye) 務時積極尋求專(zhuan) 業(ye) 的網絡安全技術和谘詢服務的支持,確保業(ye) 務的安全和可靠性。奇安信集團作為(wei) 網絡安全領域的企業(ye)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安全方麵已經有所布局,並提供了豐(feng) 富的谘詢服務,幫助企業(ye) 評估和應對各種安全風險。(經濟日報記者 李芃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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