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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均放棄遺產 民政局可代為管理

發布時間:2023-06-25 09:54:00來源: 法治日報

  親(qin) 人去世後留下的財產(chan) 繼承人不願意繼承,這筆遺產(chan) 該如何處理?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結一起被繼承人的債(zhai) 權人申請指定遺產(chan) 管理人案件。

  法院查明,2022年1月22日,克拉瑪依市市民胡某突發意外離世,留下總價(jia) 值近90萬(wan) 元的遺產(chan) 。然而,胡某的全部繼承人均出具了《自願放棄繼承聲明書(shu) 》,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胡某的遺產(chan) 。

  原來,胡某在生前作為(wei) 借款人曾向某銀行借款100萬(wan) 元,並由某融資擔保公司為(wei) 其進行了連帶保證擔保。胡某去世後,某融資擔保公司按照某銀行的要求,對胡某貸款本息的80%共計806931.82元進行了代償(chang) 。

  同年3月,某融資擔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某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chan) 範圍內(nei) 償(chang) 還款項806931.82元。庭審中,胡某的繼承人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法院據此駁回了某融資擔保公司的訴訟請求。

  隨後,法院告知某融資擔保公司,可以由其提起申請,由胡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hui) 擔任遺產(chan) 管理人。

  今年5月9日,某融資擔保公司向克拉瑪依區法院提起申請,要求指定某區民政局作為(wei) 胡某的遺產(chan) 管理人。

  法院認為(wei) ,某融資擔保公司代胡某償(chang) 還借款後成為(wei) 胡某的債(zhai) 權人,其作為(wei) 利害關(guan) 係人具備訴訟主體(ti) 資格。胡某的戶籍地為(wei) 克拉瑪依區,且戶口類別為(wei) 非農(nong) 業(ye) 家庭戶,某融資擔保公司申請某區民政局作為(wei) 胡某的指定遺產(chan) 管理人於(yu) 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

  經辦法官表示,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wei) 遺產(chan) 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chan) 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chan) 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hui) 擔任遺產(chan) 管理人。

  本案中,法院采用指定遺產(chan) 管理人製度,不僅(jin) 保障了繼承人與(yu) 其他民事主體(ti) 間的交易安全,也維護了繼承人的利益以及與(yu) 繼承人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的有機統一。

(責編: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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