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電動車未配頭盔,發生事故誰擔責?
當前,共享電動自行車為(wei) 群眾(zhong) 出行提供了便捷,成為(wei) 不少人短途出行的選擇。按照法律規定,駕駛、乘坐電動車,必須佩戴安全頭盔。在消費者租用共享電動車無頭盔可供使用,又不小心受傷(shang) 的情況下,應當由誰來承擔責任?
小劉在某網絡平台上租賃了A公司的共享電動車一輛。騎行中,小劉因車輛側(ce) 翻造成頭皮撕裂傷(shang) ,被送至醫院治療。小劉認為(wei) ,其租賃的共享電動車未配置安全頭盔、沒有登記上牌,不符合國家標準,網絡平台公司和A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小劉訴至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上述兩(liang) 家公司賠償(chang) 醫療費、營養(yang) 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4.6萬(wan) 餘(yu) 元。
網絡平台公司和A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是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這是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駕駛電動車佩戴安全頭盔既是強製性規定,也是安全駕駛的必然要求。但對於(yu) 社會(hui) 公眾(zhong) 而言,不可能要求其隨時隨地攜帶安全頭盔。”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顧正陽說,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guan) 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an) 安全的要求,因此營運所用電動車隨車配置頭盔必不可少,所以A公司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yu) 平台經營者而言,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nei) 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an) 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wei)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yu) 該平台內(nei) 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網絡平台公司作為(wei) 平台經營者,負有運營指導管理的義(yi) 務,應當對A公司提供的車輛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an) 安全的要求進行審核,但網絡平台公司未盡到審核義(yi) 務,未采取必要措施,應對有關(guan) 損失承擔連帶責任。”顧正陽表示。
既要綠色出行,更要安全出行。在本案中,小劉明知車輛未配置頭盔、沒有牌照仍租賃駕駛,駕駛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yi) 務,法院認定其自身過錯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小劉應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最終,法院判定小劉對其損失承擔70%的責任,A公司對小劉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chang) 責任,網絡平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目前,判決(jue) 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相關(guan) 企業(ye) 要自覺優(you) 化服務,努力為(wei) 公眾(zhong) 提供綠色安全的騎行服務,助力城市綠色低碳發展;共享電動車租賃人騎行前要認真檢查車輛情況,騎行中注意自身安全。
“本案裁判從(cong) 經營者對其產(chan) 品負有人身安全保障義(yi) 務的一般原理出發,論證了共享電動車提供者負有配置安全頭盔的從(cong) 合同義(yi) 務,並在此基礎上,劃定了消費者、經營者和共享平台之間的法律責任邊界。”華東(dong) 政法大學教授曾大鵬表示,本案裁判對於(yu) 規範共享電動車市場,正確理解和適用相關(guan) 法律法規具有積極作用。本報記者 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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