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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主播“人設”該如何保護?

發布時間:2023-09-12 10:08:00來源: 法治日報-法治網

  有人刻意挖掘扮演者信息 有人主動暴露從(cong) 幕後走到台前

  虛擬主播“人設”該如何保護?

  本報記者 孫天驕

  本報實習(xi) 生 陳立兒(er)

  輕快的音樂(le) 響起,一幅精美的花店動畫界麵出現在直播間。暗色的人影在綠色的花店門後晃過,引得直播間觀眾(zhong) 直呼“開門”“出來”。不一會(hui) 兒(er) ,音樂(le) 聲弱了下來,畫麵一下子轉到了精美的室內(nei) ,一個(ge) 精美的動漫人物興(xing) 高采烈地衝(chong) 著鏡頭打招呼:“大家好呀,歡迎來到我的花店,我是今天的店員……”

  上述畫麵來自一個(ge) 虛擬主播的直播間,她給自己的設定是一個(ge) 花店的店員。近年來,此類虛擬主播在各大視頻網站上迅速走紅,和真人主播不同,虛擬主播的外形多為(wei) 二次元動漫人物,直播背景畫麵可以隨意切換,每一幀畫麵都十分精美。

  據業(ye) 內(nei) 人士介紹,虛擬主播是通過繪畫、動漫等形式製作,在網絡等虛擬場景或現實場景進行活動,以商業(ye) 、文化等具體(ti) 需求製作培養(yang) ,但本身並不以實體(ti) 形式存在的人物形象。目前受限於(yu) 虛擬技術,大部分虛擬主播仍是由真人來扮演,其動作是通過對真人的動作捕捉和麵部捕捉設備實時控製虛擬角色,聲音也由真人出演。這些真人操縱者被業(ye) 內(nei) 稱作“中之人”。為(wei) 了保護虛擬主播的“人設”,中之人的真實身份往往被要求嚴(yan) 格保密,這也使得中之人成了虛擬主播“套子裏的人”。

  然而,卻總有人想要撕掉虛擬形象的“皮套”,毀掉賬號或讓中之人從(cong) 幕後走到台前——有人刻意“開盒”挖掘中之人個(ge) 人信息;也有的中之人自己主動暴露……中之人信息泄露有哪些風險?中之人言行失當導致虛擬主播“塌房”誰應擔責?帶著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展開了調查采訪。

  虛擬主播背後有中之人

  不暴露身份是基本要求

  一天夜裏,北京市居民張漾(化名)收到一條消息提醒:您關(guan) 注的主播開播啦。

  他立刻點進熟悉的直播間。直播間裏,動漫形象的主播熱情地介紹當夜的直播活動:先唱幾首歌,然後一起看主播最近收集的有趣視頻。

  兩(liang) 年前,一個(ge) 偶然的機會(hui) ,張漾看到一條虛擬偶像組合Asoul的視頻,立刻被吸引了。

  “她們(men) 會(hui) 在直播時鼓勵我好好吃飯、注意身體(ti) 、不要擺爛,會(hui) 每天發動態跟我說早安晚安,會(hui) 分享今天吃了什麽(me) 好吃的,學到了什麽(me) 歌曲,還有各種生活日常。我雖然知道這些可能隻是出於(yu) 角色需要,但這讓我心情愉悅就夠了。”張漾說。

  兩(liang) 年來,張漾已經關(guan) 注了十幾個(ge) 虛擬主播賬號。在他看來,現實中有各種各樣的壓力,他隻想找一個(ge) 壓力緩衝(chong) 點,虛擬主播的直播間對他來說就是這樣的地方。

  像張漾一樣喜歡虛擬主播的人不在少數。近日,記者隨機點進幾個(ge) 虛擬主播的直播間,看到直播間在線人數都在千人以上,而Asoul這樣比較知名的虛擬偶像組合,官方賬號和主播個(ge) 人的賬號粉絲(si) 數則在百萬(wan) 人。

  業(ye) 內(nei) 人士告訴記者,這種可以開直播跟觀眾(zhong) 實時互動的虛擬主播,背後都有“中之人”——即在動漫形象的背後,通常有真人通過一係列動作捕捉設備,將表情、聲音、動作通過虛擬主播的形象表達出來。

  “中之人的存在眾(zhong) 所周知,但我喜歡的是虛擬形象。”張漾說。

  上海居民張林(化名)曾是一位虛擬主播的中之人。

  據她介紹,和現實生活中的明星藝人類似,虛擬主播的直播相當於(yu) 明星的一些演出活動;中之人是虛擬主播的扮演者,需要適應虛擬形象的人設並且扮演好這個(ge) 角色,“我們(men) 通常稱虛擬形象為(wei) ‘皮套’,顧名思義(yi) ,人套上皮就要做出符合這副‘皮套’的言行”。

  “虛擬形象和中之人之間,有關(guan) 聯的點就在動態表達上,中之人本身的樣貌和性格如何其實並不重要。”張林解釋說,虛擬形象通常會(hui) 有獨立的人物設定,如果是“個(ge) 人勢”主播(獨自運營虛擬形象,沒有簽約運營公司),虛擬形象的人設與(yu) 中之人本身的關(guan) 聯程度由主播決(jue) 定;但如果是“企業(ye) 勢”主播(由公司進行運營),則中之人的招募方式會(hui) 影響中之人與(yu) 虛擬形象人設之間的關(guan) 係。

  “虛擬主播之所以能火,就是因為(wei) 其是虛擬的,所以中之人必須保持神秘,不暴露自己在現實生活中的真實身份是基本要求。”張林透露,據行業(ye) 要求,中之人個(ge) 人身份信息通常不予公開,為(wei) 了保持神秘感,中之人普遍對個(ge) 人隱私有很強的保護意識。

  “於(yu) 我而言,這僅(jin) 是一份工作,並不希望這份工作使得我和家人朋友或者戀人的個(ge) 人隱私在互聯網上供人議論或者造謠。”張林說。

  張林就職的四川某虛擬主播運營公司負責人章女士介紹,虛擬主播和中之人緊密相關(guan) ,但中之人必須且隻能做虛擬主播的“影子”,一旦中之人的真實身份泄露,就意味著與(yu) 其相關(guan) 聯的虛擬主播可能會(hui) 麵臨(lin) 人設崩塌的困境,輕則短暫停更,重則徹底放棄賬號。

  平台上專(zhuan) 門有開盒博主

  眼睛主要盯著虛擬主播

  中之人想保持神秘感,但總有人想揭開這種神秘感。

  家住遼寧省沈陽市的洛女士是一名從(cong) 事虛擬主播行業(ye) 的中之人,曾被人惡意“開盒”(即個(ge) 人信息被公開)。

  2021年12月,洛女士收到來自陌生人的消息,對方稱已經掌握洛女士及其家人的個(ge) 人信息,要求洛女士向其支付3800元“封口費”,否則將公開其掌握的信息。洛女士沒有向對方支付費用,而是當即報警。

  如今,洛女士會(hui) 不斷接到騷擾電話以及垃圾短信。在她看來,自己應該是被認識的人惡意“開盒”公開了她的信息。這件事嚴(yan) 重影響了她的日常生活,她隻好換了工作,基本不再運營虛擬主播賬號,隻是偶爾會(hui) 發一些錄製視頻。

  記者搜索發現,在社交平台上,有不少專(zhuan) 門的“開盒”博主,虛擬主播正是他們(men) “開盒”的主要目標。在相關(guan) “開盒”帖子中,虛擬主播背後的中之人私人賬號、照片,甚至更私密的聯係方式都被公開。帖子下的評論則是一群網友津津樂(le) 道:“原來她長這樣,是個(ge) 老阿姨啊”“真人和‘皮套’形象也差太多了,取關(guan) 了”……

  “我不明白有些人為(wei) 什麽(me) 執著於(yu) 打破虛擬的屏障,這沒有任何意義(yi) 。”張漾說,就他所關(guan) 注的,這兩(liang) 年被“開盒”的虛擬主播有十幾位,他們(men) 中的一部分不得不放棄虛擬身份,中斷自己的直播生涯。

  對於(yu) 這種被惡意“開盒”的現象,湘潭大學法學院、知識產(chan) 權學院副教授鄒琳認為(wei) ,虛擬主播的表演都是基於(yu) 中之人個(ge) 性化的文化創作,所以中之人本身作為(wei) 自然人,是法律意義(yi) 上的表演者。因此,中之人可以享有相應的表演者權利,包括表明自己的身份、對作品進行署名、獲得報酬等權利,其名譽權以及人格權也應當受到保護。

  北京清律律師事務所主任朱芸陽說,中之人作為(wei) 自然人以及信息主體(ti) ,理應享有個(ge) 人信息權,惡意“開盒”已然侵犯了中之人的個(ge) 人信息權。

  在朱芸陽看來,對於(yu) 公司運營型的虛擬主播,如果出現因為(wei) 第三人惡意披露中之人的個(ge) 人信息,致使虛擬主播背後的真實主體(ti) 與(yu) 運營公司之間的合約無法繼續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侵權責任。

  長期關(guan) 注互聯網領域的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董媛媛認為(wei) ,運營公司、平台等主體(ti) 應當遵循民法典、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guan) 規定,加強對中之人個(ge) 人信息的保護。收集到中之人個(ge) 人信息的公司、平台等主體(ti) ,應當采取保密措施、技術措施,對個(ge) 人信息進行嚴(yan) 格保護,防止中之人的個(ge) 人信息被竊取、泄露。

  專(zhuan) 研網絡法領域的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單啟迪建議,在簽署協議時,中之人與(yu) 公司或平台需注意保密條款的設計,且在日常運營時中之人與(yu) 運營方都要特別注意保護自身的個(ge) 人信息,不透露可能提示自身真實身份的線索。

  虛擬主播亟須重點監管

  盡快出台相應專(zhuan) 門規範

  除了被惡意“開盒”之外,還有中之人在積累了一定粉絲(si) 數之後,不甘屈居於(yu) 幕後,主動暴露自己的身份,進而導致虛擬主播“塌房”。

  據張漾介紹,他所關(guan) 注的Asoul組合就發生過虛擬偶像中之人手撕“皮套”的行為(wei) ,“疑似組合前成員珈樂(le) 的中之人譚33在自己的私人賬號中大量披露虛擬主播工作期間的信息,並且發布所謂爆料帖稱待遇差、遭遇壓榨,引導粉絲(si) 為(wei) 自己向公司要求漲薪。隨後,官方發布了聲明予以澄清,珈樂(le) 賬號也永久休眠”。

  對於(yu) 此類中之人的行為(wei) ,作為(wei) 虛擬主播運營方的章女士認為(wei) ,需要提前通過各種機製進行預防。比如,公司與(yu) 中之人簽約後,會(hui) 為(wei) 中之人開設特定的文化課,防止中之人直播時觸及一些敏感話題以及不道德言行。出現中之人有不良行為(wei) 影響虛擬形象運營,公司可以設立獎罰機製,輕則公開道歉,加強相關(guan) 培訓;重則會(hui) 走法律程序與(yu) 中之人解除勞務關(guan) 係,並且回收虛擬形象,施行封存或者替換中之人的措施。

  還有中之人因言行問題直接導致虛擬主播“塌房”。

  天津市民李之同(化名)去年接連經曆了兩(liang) 次虛擬主播因中之人而“塌房”的事件。例如,去年5月,他關(guan) 注的一位虛擬主播“柏凜Porin”發布視頻《關(guan) 於(yu) 我消失了半年其實是被拐賣了這件事》引起廣泛關(guan) 注。隨後,所屬社團發布辟謠聲明稱,經過警方的查證,該內(nei) 容不屬實。結果,視頻平台隨即宣布對“柏凜Porin”賬號永久封禁。

  李之同感歎道:“‘皮套人’終究不是完全的虛擬人或者紙片人,虛擬主播的中之人終究還是真人,‘皮套’也遮不住人的本性。”

  福建廈門的尹女士是虛擬主播“桐生可可”的粉絲(si) ,“比起她的‘皮’,我更喜歡她的‘魂’”。因為(wei) 該虛擬主播很會(hui) “整活兒(er) ”,尹女士會(hui) 蹲守直播間,甚至在觀看直播時打賞了數百元。但是該主播在某一個(ge) 錄製視頻中發表了不當言論,此後,該公司其他虛擬主播也受此事牽連,關(guan) 注度持續下降。

  “震驚之外還感到很失望。”尹女士說。

  在鄒琳看來,虛擬主播言行出現問題,中之人、運營公司以及直播平台三方都可能需要承擔責任。“個(ge) 人勢”主播,如果虛擬主播言行出現問題,中之人作為(wei) 背後主要操控之人,應當為(wei) 此承擔主要責任。

  鄒琳認為(wei) ,公司運營型虛擬主播如果遇上此類問題,需要根據虛擬主播的中之人與(yu) 運營公司簽署的合同來進行劃分:運營公司與(yu) 中之人簽署的合同屬於(yu) 勞動合同,那麽(me) 如果出現相關(guan) 的爭(zheng) 議,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以及相關(guan) 法律法規來規範;運營公司與(yu) 中之人簽署的合同屬於(yu) 主播經濟合同,出現相應的法律問題時,運營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然後可以根據當時與(yu) 中之人所簽訂的合同或者公司職工的管理規定,對中之人進行相應的追償(chang) 或是對中之人的不良行為(wei) 進行懲罰。

  “對於(yu) 直播平台,如果網絡直播平台與(yu) 個(ge) 人主播屬於(yu) 直接簽約,虛擬主播言行出現問題的時候,平台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鄒琳說。

  “虛擬主播不是法外之地,下一步,平台很可能將主播言行監管重點轉向虛擬主播領域,運營方需要重視中之人言行問題,對其展開必要的合規培訓、並在協議中約定對應的違約責任等。”單啟迪說。

  董媛媛認為(wei) ,虛擬主播本身不具有實體(ti) 生命以及獨立人格,根據現行法律,無法定義(yi) 其法律身份,因此,虛擬主播背後的中之人或者其他主體(ti) 應當作為(wei) 法律責任主體(ti) 。防止虛擬主播“塌房”,還需要監管虛擬主播背後的中之人和運營公司。鑒於(yu) 目前還沒有專(zhuan) 門針對虛擬主播的相關(guan) 法律法規及相關(guan) 規定,在監管時可以適用廣告法、《營業(ye) 性演出管理條例》、《網絡主播行為(wei) 規範》等,督促運營公司和中之人確保虛擬主播合規運行。

  “虛擬主播本身屬於(yu) 一種動態形象,是一種文化產(chan) 品,是法律關(guan) 係中的客體(ti) ,是個(ge) 人、平台或者是運營公司具有虛擬性質的財產(chan) 。”鄒琳認為(wei) ,在監管層麵,需要從(cong) 政府層麵出台相應辦法,從(cong) 行業(ye) 層麵出台相應行業(ye) 規範和標準,再用合同的方式約定主播與(yu) 運營公司之間的行為(wei) 規範。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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